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部件: 人 (包括子部件) 共 200 字 | 主部件 | 包括子部件 |
漢字 | 部件 | 甲骨 | 形義通解 | ||||
---|---|---|---|---|---|---|---|
人 | 甲骨文用作本義,《合集》22626:「伐十人」,表示砍殺十人。《合集》20328:「余一人」,是殷王自稱。又通假作「夷」,方國名,《英》2524:「王正(征)人方」。「人方」即「夷方」,指東夷。 金文用作本義,宜侯夨簋:「庶人」,即平民。洹子孟姜壺:「人民」,齊侯鎛:「民人」。《周禮.地官.大司徒》:「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左傳.襄公九年》:「其士競於教,其庶人力於農穡。」大盂鼎:「我一人」,與甲骨文「余一人」同,是天子自稱。《詩.大雅.下武》:「媚茲一人」,毛亨傳:「一人,天子也。」《國語.周語上.內史過論晉惠公必無後》:「余一人有罪」,韋昭注:「天子自稱曰余一人。」《白虎通.號篇》:「以天下之大,四海之內,所共尊者一人耳。」 「人主」即君主,中山王鼎:「長為人宔(主)」。「人臣」即臣子,中山王鼎:「智(知)為人臣之宜(義)焉。」《荀子.王霸》:「人主不公,人臣不忠也。」「人鬲」指西周時處於社會底層的體力勞動者,又簡稱「鬲」,一說是一種身份較低的庶人。令簋:「臣十家,鬲百人。」大盂鼎:「人鬲千又五十夫」。又用作「人」的單位詞,[冬戈]簋:「孚(俘)人百又十又四人」,表示俘虜一百一十四人。《尚書.泰誓》:「予有亂臣十人」。 金文又通假為「年」,甫人父匜:「甫人父乍(作)旅匜,萬人(年)用。」「萬人用」即金文習語「萬年用」,表示甫人父鑄造隨行的匜,以供萬年使用。「人」是「年」的聲符,故「人」可通假為「年」,此說可為章太炎「娘日古音歸泥」說補充一證(楊樹達)。 除了「人」的本字之外,視乎所要表示的姿勢的不同,人又可寫為「大」、「卩」、「尸」、「夨」、「夭」、「交」、「屰」等,分別解作站立揚臂、跪坐、曲膝坐地、側首、奔走、交腿、逆行的人,而每一個寫法,都成為一獨特的意義構件。因此,「人」的意念在漢字的意義世界中,實在極為重要。 | ||||||
卩 | 何琳儀以「卩」為關節之「節」的初文,象曲膝時關節突出之形。按「卩」字當表示一人跪坐,而非關節,如「即」象一人跪坐就食、「令」象一人跪跽聽令、「服」象一人跪跽服事,參見「即」、「令」、「服」。 字書多承《說文》,認為「卩」、「節」乃古今字,《玉篇》:「卩,古文節字。」《集韻.屑韻》:「卩,通作節。」參見「節」。 「卩」小篆作「卪」,《說文》:「卪,瑞信也。守國者用玉卪,守都鄙者用角卪,使山邦者用虎卪,士邦者用人卪,澤邦者用龍卪,門關者用符卪,貨賄用璽卪,道路用旌卪。象相合之形。凡卪之屬皆从卪。」 | ||||||
亡 | 甲骨文假借為有無之「無」,「往來亡(無)災」。金文表示滅亡,中山王方壺:「邦亡身死」。又假借為「無」,中山王方壺:「曾亡(無)一夫之救」。又通作忘記之「忘」,弔家父簠:「哲德不亡(忘)」,又用作人名。 《說文》:「亡,逃也。从入从乚。凡亡之屬皆从亡。」 | ||||||
兀 | 甲骨文「兀」用作人名,《合集》19642正:「乎(呼)兀。」《合集》19790:「王用二帚(婦)兀」,指王任用兩名名叫兀的婦人。 傳世文獻中,「兀」字多用以形容高聳突出之事物,劉禹鍚《九華山歌》:「君不見敬亭之山黃索漠,兀如斷岸無稜角。」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凡從兀聲之字,多取孤高之意。」按「兀」從高出之義,引申指斬斷高出之物。《莊子.德充符》:「魯有兀者叔山無趾,踵見仲尼,……曰:『吾唯不知務而輕用吾身,吾是以亡足。』」從「兀」聲之字亦多帶有斬斷事物的意義,例如「髡」指斷髮,「𠚯」指刊削樹枝,「𧿁」則指斷足。另「兀」可指光禿貌,杜牧《阿房宮賦》:「蜀山兀,阿房出。」又字可用作副詞,指仍然,《水滸傳》第九十一回:「黑旋風李逵兀是火剌剌的只顧砍殺。」 | ||||||
千 | 甲金文「千」字用作數詞,《合集》31997:「八千人。」《合集》6409:「今春王𠬞(共)人五千正(征)土方」,指今春王徵集五千人征伐土方。或由「千」數引申為眾多之義,如梁其鼎:「其百子千孫。」翏生盨:「其百男百女千孫。」 「千」可通作「阡」,指田間南北小路。《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64:「盜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意指「偷偷地移動田界的標誌,處以剃掉男子的鬚鬢的耐刑,或可以用金錢贖刑。什麼是田界的標誌呢?標誌就是田間小路。」「千佰」,《漢書.食貨志》作「仟伯」,顏師古注:「仟伯,田間之道也,南北曰仟,東西曰伯。」《史記.秦本紀》:「為田,開阡陌。」 | ||||||
大 | 金文表示大,與「小」相對,郘鐘:「大鐘八聿(肆)」。又用作人名。又通讀作「太」,如「大(太)史」(史官)、「大(太)保」(官名,輔弼重臣)、「大(太)室」(太廟之中室)、「大(太)師」(官名)等。 古文字「大」、「夫」是一字之分化,「大」這個字形本來既表示夫(成年男子),又表示大(由大人、小孩的相對意義引申而有大義)。後來才在「大」上加一短橫分化出「夫」字。學者多認為一短橫是沒有意義的飾筆。 「大」亦作「亣」,《說文.大部》:「大,天大,地大,人亦大。故大象人形。古文亣也。」《說文.亣部》:「亣,籒文大,改古文。亦象人形。」段玉裁注:「大下云古文亣,亣下云籀文大。此以古文籀文互釋。明衹一字而體稍異。」 | ||||||
夨 | 甲骨文或從「大」從圓圈,圓圈象人頭,或疑是「口」的象形。柳詒徵認為「夨」、「吳」本一字,是「華」的初文,「吳」、「華」古音相近,象畫出人形的頭與手足,與「大」字形近。本義是中國之人。因為「吳」又寫作「虞」,虞夏二代之名後世用來稱呼中國人。《說文》:「夏,中國之人也。」「虞夏」即「華夏」。 按柳詒徵的說法在語音上有其根據,但是為甚麼用側頭的人形來表示華人,仍存疑。 「吳」的古文字又作「㕦」,《廣韻》「㕦」字音「胡化切」,與「華」同音。在「夨」的人形上加「口」,寫作「㕦」之形,可能就是喧嘩的「嘩」的初文。故「吳」字的本義是喧嘩、大聲說話。 甲骨文用為殷先王名,是殷人的祭祀對象,《合集》21110:「尞(燎)岳、夨、山」,表示對岳、夨、山進行燎祭。趙誠認為「王夨」即「王亥」。金文用作人名。夨王方鼎蓋:「夨王乍(作)寶尊貞(鼎)」。又讀作「虞」,叔夨方鼎的「叔夨(虞)」,即晉國第一代君主唐叔虞。可見在上古,「夨」應有與「吳」、「虞」相似之音(李伯謙)。 | ||||||
尸 | 古人的「坐」相當於今天的跪坐,而比起跪坐、蹲着,屁股着地的坐姿較為舒適。查古代祭祀時,生者因不忍見至親之不在,乃以活人「尸」代表死者接受祭禮,甚至享用祭品,如《儀禮.士虞禮》:「尸飯」。「尸」受到尊敬和優待,故讓尸在祭祀時屈膝坐在几上或地上。因為只有尸才能這樣坐,所以以坐姿來指稱「尸」的職稱。 「尸」除了要坐着,還要站立。古書有「坐尸」、「尸坐」,與「立尸」相對,《禮記.禮器》:「周坐尸」、「夏立尸」、「殷坐尸」。《白虎通》:「座尸而食之」,表示使尸有座位而被喂食。「座」是坐具,似可側證「尸」象人坐在凳上。 「尸」又可指代表死者的「神主牌」,古代「載尸以行」就是指持着神主牌巡行(見《史記‧龜策列傳》),後世仍由嫡親持「神主牌」進行祭祀。戰國竹簡即加從「示」為意符,「示」象神主牌位,注意此字形未有用作神主牌。參見「示」。 甲骨文通假作「夷」,方國名,《合集》6459:「正(征)尸(夷)」,表示攻打夷方。又可借指來自尸方即夷方的人牲。《合集》828:「用十尸(夷)于丁,卯一牛。」表示用十個來自夷方的人牲來祭祖先丁,宰殺一頭牛。金文也通讀作「夷」,表示蠻夷。㝬鐘:「南尸(夷)、東尸(夷)具視,廿又六邦。」 金文「尸」又可當動詞用,表示扮演「尸」(代表死者的活人)的角色,夷伯簋:「尸伯尸于西宮」,表示尸伯在西宮擔任尸。《詩.召南.采藏》:「誰其尸之,有齊季女」。引申之,可解作「執掌」或「佔據」名位,如「尸職」、「尸祿」、「尸位素餐」等。 戰國竹簡表示代表死者受祭的活人,《上博竹書六.平王問鄭壽》簡1:「尸廟」,即「有尸之廟」,強調是有「尸」參加祭祀的廟(沈培)。 又古代除可由「尸祝」主祭外,也有由死者嫡親充當「尸」的習俗,《禮記.曲禮》有:「孫可以為王父尸」之說,及《儀禮.特牲禮》注:「尸,所祭者之孫也。祖之尸則主人乃宗子」等,都是明證。 今人一般以為「尸」乃「屍」的簡體字,可以補充的是,「尸」本為繁體字,屍體的「屍」古借「尸」來表示,後來才加「死」為聲符分化出「屍」專門表示遺體。參見「屍」。 《說文》:「尸,陳也。象臥之形。凡尸之屬皆从尸。」 | ||||||
𠬝 | 甲骨文𠬝作為動詞,表示征服;作為名詞用,指被征服的國族的人,用為祭祀之犧牲,與羊、豕等牲畜的地位相等。又用作人名,金文㝬鐘:「南國𠬝子」,「𠬝子」疑是南國首領的名稱。張亞初則認為是被征服者,指非華夏族的種族奴隸。 《說文》:「𠬝,治也。从又从卪。卪,事之節也。」 | ||||||
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