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香港中文大學的紀律指引及程序
處理違反學術誠信個案的程序
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核准,採用以下程序處理學生的紀律個案:
(甲) |
所有本科生及研究生涉及的與學術相關的紀律個案,包括在科目作業中違反學術誠信,由開設該等科目的學院/書院/部門/中心,而非學生所屬主修課程/學院處理,涉及內外全科醫學士課程學生的個案,如有關科目由醫學院開設,須由醫學院轄下的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處理; |
(乙) |
不論相關科目老師有否與懷疑違反學術誠信的學生會晤,應給予機會讓涉事學生與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的成員會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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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作出建議時,須考慮以下因素,如有問題的篇幅、涉及的學生是抄襲或是容許他人抄襲其著作。如屬小組習作,所有組員(不論有否簽署聲明及不論有否直接或間接撰寫有問題的內容)均須負上集體責任及受到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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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處理小組習作的個案時,所有組員(不論有否簽署聲明及不論有否直接或間接撰寫有問題的內容)均須負上集體責任及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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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生
由學院/書院/部門/中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處理的個案
1.
老師須即時向相關學院/書院/部門/中心下設的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報告所有違反學術誠信的個案,例如:工程及國際亞洲研究課程科目的老師須分別向工程學院及學術交流處報告個案。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將了解個案,並按學生要求與其會晤。處分指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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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類別 |
最低處分 |
一、 |
抄襲 |
初犯 |
(i) |
記過一次; |
(ii) |
該科目的有關部份得零分;及 |
(iii) |
完成有關學術誠信的培訓。 |
第二次或再犯(及相關紀律委員會/ 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認為性質嚴重的初犯) |
(i) |
記過兩次(當中一次記過處分得永久保留在大學記錄內,其餘一次記過處分可作覆核);及 |
(ii) |
有關科目不及格。 |
二、 |
未有聲明重覆使用作業 |
初犯 |
(i) |
記過一次; |
(ii) |
該科目的有關部份得零分;及 |
(iii) |
完成有關學術誠信的培訓。 |
第二次或再犯(及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認為性質嚴重的初犯) |
(i) |
記過兩次(當中一次記過處分得永久保留在大學記錄內,其餘一次記過處分可作覆核);及 |
(ii) |
有關科目不及格。 |
三、 |
聘用或使用第三者[註1]服務以助其完成提交的作業,包括考試/畢業專題研究/文章/論文/學位論文,或作為第三者提供服務,包括下列任何一種情況:
甲. 聘用或使用第三者提供的服務;
乙. 作為第三者提供服務;
丙. 與其他學生分享從聘用或使用第三者服務中獲得的任何資料;及
丁. 在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他人從聘用或使用第三者提供的服務中獲得的資料。 |
(i) |
記過三次(當中一次記過處分得永久保留在大學記錄內,其餘兩次記過處分可作覆核); |
(ii) |
有關科目不及格(不適用於作為第三者提供服務,但未有修讀或在同一學期修讀該科目的學生); |
(iii) |
著令暫行休學一學期 [註2];及 |
(iv) |
於畢業時學位等級降低一級(不適用於及格畢業的本科生、內外全科醫學士課程學生及研究生)[註3]。 |
四、 |
聘用或使用第三者[註1]服務以助其完成其他以上(三)項未有涵蓋的提交的作業,或作為第三者提供服務,包括下列任何一種情況:
甲. 聘用或使用第三者提供的服務;
乙. 作為第三者提供服務;
丙. 與其他學生分享從聘用或使用第三者服務中獲得的任何資料;及
丁. 在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他人從聘用或使用第三者提供的服務中獲得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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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記過兩次(當中一次記過處分得永久保留在大學記錄內,其餘一次記過處分可作覆核);及 |
(ii) |
有關科目不及格(不適用於作為第三者提供服務,但未有修讀或在同一學期修讀該科目的學生)。 |
五、 |
未經科目老師事先同意下分發/分享/複製教學材料以在該科目獲得不公平的學術優勢 |
(i) |
記過兩次。 |
六、 |
違反大學考試規則(附件一)第十五或第十六條 或違反大學網上考試規則(附件二)第九或第十條 |
初犯 |
(i) |
記過一次。 |
第二次或再犯(及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認為性質嚴重的初犯) |
(i) |
記過兩次(當中一次記過處分得永久保留在大學記錄內,其餘一次記過處分可作覆核)。 |
七、 |
測驗及考試作弊(包括違反大學考試規則第十七或第十八條或違反大學網上考試規則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或第十六條) |
初犯 |
(i) |
記過一次(永久保留在大學記錄內);及 |
(ii) |
有關科目不及格。 |
第二次或再犯(及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認為性質嚴重的初犯) |
(i) |
記過兩次(當中一次記過處分得永久保留在大學記錄內,其餘一次記過處分可作覆核);及 |
(ii) |
有關科目不及格。 |
八、 |
在測驗及考試中冒充他人的作弊行為(包括違反大學考試規則第十九條或違反大學網上考試規則第十五條) |
(i) |
記過三次(當中一次記過處分得永久保留在大學記錄內,其餘兩次記過處分可作覆核); |
(ii) |
有關科目不及格; |
(iii) |
著令暫行休學一學期 [註2];及 |
(iv) |
於畢業時學位等級降低一級(不適用於及格畢業的本科生、內外全科醫學士課程學生及研究生)[註3]。 |
如兩者均為大學學生,相同處分適用於要求/容許他人以其身份測驗/考試者,以及代他人測驗/考試者,惟處分(ii)不適用於後者。] |
九、 |
所有其他違反學術誠信行為 |
初犯 |
(i) |
記過一次; |
(ii) |
該科目的有關部份得零分;及 |
(iii) |
完成有關學術誠信的培訓。 |
第二次或再犯(及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認為性質嚴重的初犯) |
(i) |
記過兩次(當中一次記過處分得永久保留在大學記錄內,其餘一次記過處分可作覆核);及 |
(ii) |
有關科目不及格。 |
註︰
1. 第三者應包括中大以外各方(包括但不限於網上平臺、提供學業輔導服務的公司或論文庫、私人導師、大學前老師、校友、相關學生的親友),以及中大成員。
2. 根據大學學則,著令暫行休學須經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通過。任何著令暫行休學的個案須呈交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
3. 不適用於沒有榮譽等級的學位,包括內外全科醫學士學位及高級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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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如學生於同一學期及短時間內抄襲/未有聲明重覆使用作業兩次或以上,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可於仔細考慮所有因素後,尤其是抄襲篇幅、學生的態度及學生是否於再犯前已知悉首次錯誤,建議給予以下較輕的處分:
所有犯事一併處理,最低處分是(i)記過兩次;(ii)該科目或該等科目的有關部份得零分;及(iii)完成有關學術誠信的培訓。
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在建議給予較輕的處分時必須提供充份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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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經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決定,學生將作業或作業的一部份用於超過一個用途(例如:同時符合兩科的要求)而沒有作出聲明會被視為未有聲明重覆使用作業,可導致所有有關作業得零分及被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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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如個案涉及學生容許他人抄襲其著作,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可考慮只給予記過處分而不影響學生於該科目所得的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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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
對於被視為嚴重的個案,或當有關科目不及格的處分不適用時,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可考慮給予較重的處分,例如多次記過或暫行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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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考慮有問題的篇幅等因素後,被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認為性質較嚴重者,可考慮給予更多記過處分,或整科不及格(如適用)。
3. 如適用,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須決定記過紀錄是否永久保留在大學記錄內;或可不早於相關學生常規修業期的最後學期作覆核;或如相關學生未有再犯其他情事,可於畢業前將記過紀錄從大學記錄內刪除,惟另有指明者除外。
4.
如該科的有關部份得零分,該科的總分或會不及格。
5.
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須通知學生其決議。如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的決定與學生所屬學院/學系/書院的初步發現有具體差別,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於正式通知學生前須先通知學生所屬學院/學系/書院有關決議。
6.
學生可於接獲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經由首先處個案的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就該記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的決議/建議向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須以書面提出,並具陳充份理由。逾期申訴將不予受理。如於指定期限未有接獲申訴,個案便告完結。
7. 不論有關學生是否罪成,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須填妥由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發出的表格
(Form
A),以向教務會委員會報告個案及其決議,表格副本並須送交學生所屬主修課程/學系、學院及書院存檔及作所需跟進。
由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處理的個案
8.
特別嚴重、或具理由可給予較輕處分的個案須轉介予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作出裁決,以確保符合大學規則。
(甲) |
如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經詳細審議後,建議根據「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15.2條給予以下較重處分,則須把個案轉介予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再作審議:
(i) 著令於指定期限內暫行休學;或
(ii) 開除學籍。 |
(乙) |
如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審議個案後,建議較本指引所規定為輕的處分,亦須把個案轉介予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作出裁決。 |
9.
學生會接獲書面通知個案的決議,並可於接獲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具陳充份理由向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將根據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的「處理學生紀律個案程序」處理。逾期申訴將不予受理。
存檔
10.
不論有關學生是否罪成,當個案完結後,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或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視乎情況而定)須向相關學院/學系/課程/書院報告個案詳情,以作記錄及跟進,並須填妥由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發出的表格(Form
A),向教務會委員會報告個案及其決議。教務會教與學委員會建議,違反學術誠信個案的記錄應載於課程的自我評估文件,作定期內部課程檢討之用。
二、研究生
11.
研究生個案的處理程序與上述本科生個案的處理程序相同,惟研究院會為紀律委員會提供與查核/更新學生紀錄/狀態等行政支援。上述程序亦適用於在論文中違反學術誠信,或會導致論文評分不及格,有關學生因而須重交論文,惟另有指明者除外。
12.
如學生同時修讀兩項課程,所累積的犯事及記過次數是按學生計算而非按課程計算。例如:有學生分別在課程甲某科目及課程乙某科目抄襲,會被視作兩項抄襲。在一般情況下,該學生會累積三次記過而或會被同時開除兩項課程的學籍。如學生於同一學期及短時間內抄襲/未有聲明重覆使用作業兩次或以上,可按指引第1(乙)段予以處分。
[獲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於二○一九至二○年度第一次會議中核准,由二○二○年至二一年度起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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