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害
12) | 逼害的發生是當任何人給予另一人(“受害人士”)差於其他人在相同情況下獲得之待遇,由於受害人士或其他人(“第三者”): |
|
a) | 根據大學防止性騷擾政策提出或打算提出投訴;或 |
|
b) | 提交或打算提交有關投訴的資料或文件;或 |
|
c) | 在調查投訴過程中以證人身分提供資料或打算提供資料;或 |
|
d) | 根據大學防止性騷擾政策合理維護自己或其他人的權利。 |
|
如遇到上述情況,受害人士或第三者可以根據受逼害的理由提出投訴。 |
||
13) | 任何大學教職員或學生提出真誠的投訴、參與調停、在調查投訴過程中提供資料、或參與正式紀律程序,均不應因此而遭受逼害或報復。然而,如有任何教職員或學生提出虛假或惡意的投訴,或在任何調停或投訴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大學對此保留採取紀律處分的權利。 |
|
14) | 處理受逼害投訴的程序大致上與處理性騷擾投訴的程序相同。但最後的裁定由小組召集人作出。 |
|
15) | 如證實發生逼害行為,大學將依照現行紀律程序或其他大學適用的條例或規則採取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