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錄

訪A同學

(編按:九六年一月,有同學在校園內張貼大字報,投訴某位文學院教授藉指導一位女學生撰寫碩士論文,對她進行性騷擾。同學本於大字報內註明該教授姓氏,其後學生報在報導中只稱之為Y教授,另涉事同學被稱為A同學。〕

A同學九三年入讀研究院,Y是她的導師。早在修讀本科的時候,A與Y已非常熟悉;功課之外,A常與幾位同門陪伴老師左右,並協助老師處理文字工作。

性騷擾經過

從被性騷擾至校方調查期間,A形容自己備受各方壓力,恐懼、不滿和疲累充塞她的生活。A表示Y曾多次借酒醉,摸其身體重要部位;Y又曾邀A往他的住所幫助校稿,工作期間,Y強行吻A;其後,Y想請A代看管他在樟樹灣的一間屋,遭拒絕後,即顯得不悅。(因篇幅有限,此段經編者撮寫。)

自此,A同學不再找Y,除了功課上必須找Y簽名外,A設法避開Y。Y也不找A,但在學生面前常說A一定弄不妥論文,所以不敢去找他。

我要投訴

A說她一直沒有向第三者提及受Y性騷擾的事,當時同學不斷猜想她與Y老師的關係變差的原因,謠言沸沸揚揚,對她頗有影響。A說:「後來演化成在我的論文上施加壓力。我在XX系生存了六年,碩士論文只有一個老師審閱,未到系方通過前,你的老師要『殺』你,沒人能幫你」。

事緣九五年六月A預備提交碩士論文,卻因電腦出現問題,完全讀不出檔案,故她申請延期半年。但Y在發現A未交文後,盛怒,要求A一定要八月交文,否則以後不指導她寫論文。A意識到Y不會放過自己,所以決定投訴。

不滿校方

九五年七月中A同學致電系主任投訴,一星期內再致函文學院院長及高錕校長。校方立刻成立了一個特別調查委員會,委員會先後進行了兩次調查。A正式投訴後,校方除了在九五年八月要求她提交有關資料外,一直沒有主動聯絡她和通知她進展如何。A深感不滿,十一月再投訴,遂有第二次調查。

校方告訴A已處理好她的投訴,並不會再作任何調查;A卻一直收不到校方的調查結果,只聽聞校方兩次調查報告都指出Y曾經性騷擾她,而校方對Y的處罰據說是要他提前退休。可是Y在九五至九六年度上學期還繼續任教,所以A很質疑校方的處理手法。

九五年一月初范克廉樓出現大字報,講述該宗性騷擾事件。A猜測校方以為大字報是她寫的,所以九六年一月高錕校長約見了她,劈頭第一句就問她有否報警,表示會關注她的投訴。

調查期間,系方為她轉了另一位論文導師,A猜測校方以此為處理投訴的方法。她不停要求校方正面向她交代調查結果,但是校方一直推搪。至九六年六月五日,高錕校長聯同金耀基副校長與她會面,告訴她Y老師已透過書面提出於九七年提早退休,但未有提及原因。

(上文節錄自〈導師的真面目〉;《中大學生》104期;2/12/1996)


訪Y教授

否認性騷擾A同學

就A同學的某些投訴,Y認為在給校方的書面報告中已解釋清楚,不想再重提,以免越描越黑。他又指另一些投訴均為A捏造。問Y是否曾請A看屋,他否認有此事,說該屋已有人看管,並不需要A同學。他又否認借醉對A同學做出不規矩的行為。

Y表示A同學當時已完成論文,並且已過目,還告訴A要合格沒問題,但若要成績好,還需繼續努力。他覺得A同學以「電腦故障」要求延期一年(A同學說半年)是於理不合,建議她延期兩個月。

也不滿校方

Y說調查小組在未得到A同學提供證據前,便要求他寫解釋信。他引述了香港法律的大前提——即提供證據去證明被告有罪,應是控方的責任;在控方未能提供人證物證之前,被告是無須答辯的。

在小組調查完成後,Y只從口頭通知得知自己清白,他認為校方的做法未能為他減少因調查而引起的種種閒言閒語。

Y表示於九五年一月,在收到A同學的報告文章後,發現她連某本很重要的參考書都未曾參考,所以對她嚴厲批評。九五年五月,A同學申請博士班失敗;六月又被Y老師退回碩士論文,他認為A因此受到很大心理壓力,如果投訴是在七月下旬以後的話(他當時正指導A改善其論文),他相信除了性騷擾外,A還會對他在論文指導的態度有不滿。他批評校方沒有考慮A同學在投訴被性騷擾以外的動機,忽略了老師的處境。

(上文節錄自〈校長黑箱作業 閒言閒語成滋擾〉;《中大學生》104期;2/12/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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