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爭道路漫漫長——談中大偷拍事件(節錄) 中大四十年, Sound of Silence, 性騷擾 原刊於《中大女研報》,1998年3月 祖家發達、小森 中大校園內揭發了一件嚴重踐踏女性尊嚴的事。一名逸夫書院女同學發現她的同房、同房的男朋友(也是事主的學系同學),以及一名香港城市大學男生等三人在宿舍房間櫃頂安裝攝錄器材,偷拍事主由九六年十月至九七年三月的更衣過程,影帶更遭剪接。直至五月,偷拍事件才於傳媒曝光。此前,「消息」遭大學刻意封鎖兩個月,書院也曾發信「勸籲」宿舍導師不要向外界透露。 無助的一夜 女同學發現自己被偷拍後,已即時採取行動知會宿舍舍監、保安組及報警。但是警方以「偷拍」並非刑事罪而不予落案和協助。保安組亦以「鑑於有關拍攝是獲得受害人的同房女宿友同意,故並不觸犯法律,權力所限難以處理」(《東方日報》1997年5月24日),拒絕協助事主。宿舍方面則只以犯案的兩名男女學生「配置他人房間的鑰匙」為理由而飭令二人退宿。校方也沒有立即暫停犯案者的學籍進行調查,城大校方以學生於校外犯事應由警方處理而拒絕調查此案。 大學懲罰他,但沒有保障她 涉事男生雖於六月被開除學籍,但回顧校方處理手法,可見其保守作風。校方何以不在保密所有當事人個人資料的情況下公開此次事件,讓所有同學都能有所警惕,反而在「家醜不外揚」的大前提下,將消息封鎖?校方有否徹查遭偷拍女同學的同房在整件事件中是否需要負上責任?假如她是知情的話,那她不是主謀,亦是「幫兇」。此外,保安組袖手旁觀、推卸責任的處理手法,令受害人得不到最直接的支援。保安組對獲得同房同意便可偷拍的詮釋,是罔顧同學個人權益,也顯示他們對尊重個人私隱的意識低落。 在此事件,「中文大學性騷擾政策」完全沒有發揮其效力。校方設立的「性騷擾調停/投訴小組」並沒有正式接納女同學的投訴,只推說此案涉及「學生紀律」,故應由更高層的「學生紀律委員會」處理。把校園性騷擾簡單等同於學生紀律問題,那為何還要設立「性騷擾調停/投訴小組」?校方是否覺得「性騷擾」太羞家,而以「紀律」二字淡化之? 現有法例含灰色地帶 女同學也因現存法律有漏洞而不受保障。目前的法例中並無「偷拍」概念,與「偷拍」較為接近的「偷窺」卻又被界定為犯案者與受害者需在同一時間內出現於現場。偷拍事件曝光後,有人促請港府重新檢討法例。而「法律改革委員會」屬下的「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正研究重新檢討偷窺行為的定義及將偷窺定為刑事罪行。 女同學又曾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及「私隱專員公署」求助。「私隱專員公署」接手調查後,裁決男生是觸犯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但事件只以發警告信予男生作了結。此外,依其上訴機制只容許男生對裁決報告提出上訴,女生則沒有此權利。 「平機會」認為案件複雜,女同學若自行作出訴訟,可對犯案者作多方面的起訴,而不只限於《性別歧視條例》的訴訟。其後,「平機會」約見雙方,進行調解。但「平機會」會否忽略了當事人欲興訴訟的意願?筆者希望「平機會」明白將事件明確定性為性騷擾或性別歧視對於建立案例、促進保障女性人身安全的法例發展的重要性。 後話 偷拍事件曝光期間,愛看《大時代》,覺得偷拍的男生像「丁蟹」:偷拍行為已是不能否認的事實,卻還要以多花樣的藉口強辯。一時說原本無心偷拍該女同學,偷拍的對象其實是自己的女朋友;一時卻又說自己其實愛上了該女同學,怕畢業後無緣再見,故要偷拍生活片段作紀念;面對警方,又說自己「純粹貪玩」;回到校園裡,又推說是該女同學「不正經」,因著伸張基督徒的「正義」而「搜集」女同學婚前性行為的「證據」……本以為誇張的戲劇人物才會有這樣的思考方法,也許,這個社會裡實在活有許多丁蟹! 偷拍本身(不論內容為何)是極度不尊重、嚴重侵犯他人私隱的行為,而偷拍的影帶曾經剪輯,只選取某些片段(更衣),就更足證明偷拍的人有周詳的計劃,決非是「一時的貪玩」或是「偷拍對象失誤」。即使使出諸般辯駁亦終究否認不了偷拍的事實,難道以為說服別人了解他的動機,別人便會無視其缺德的行為而採同情的態度?可惜,小部分文字及電子媒介如《便利》等卻喜以這些不盡不實的理由作招徠,甚至以此等歪理為男性的罪行辯護,風言風語地描黑受害者。 ————————————————— Box:「香港大專院校性騷擾」調查 零一年,中大心理學系及性別研究中心對香港八大專院校(包括七間大學及香港教育學院)的學生作了一次有關性騷擾的調查研究。 結果顯示,約三成的受訪者(28.3%)報稱曾遭同學性騷擾,也有超過一成的受訪者(11%)稱曾受教師性騷擾。但只有12.3%的受訪者對其院校的性騷擾求助部門有認識,可見大多數同學都不清楚在遭遇性騷擾時有哪些投訴途徑,更不知道投訴程序。 中大曾於九二年也進行了類似的調查。與十年前的受訪者比較,現在的大學生更加認為「性騷擾只是受害者過敏及婦解分子製造出來的議題,或更感到性騷擾只不過是兩性追求及欣賞對方的表達手法」。(〈香港大專院校性騷擾調查結果〉,香港中文大學心理學系及性別研究中心,2002年)此外,較多受害者在面對這些遭遇時會置之不理,也不向性騷擾者表示不滿。 分享至: Leave a Reply Cancel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CommentName* Email* Website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 + 九 = 11 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