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TF、不幸少年、林灝汶、梁錫嵐
文:梁錫嵐

今年1月18日,中大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公佈不批准幹事會候選內閣「流川」參選,由是今年沒有幹事會選舉。選委會的決定過程反覆,其主要理據是「流川」 候選福利幹事在提名表格資料有輕微失誤,第一頁的候選職位寫「福利幹事」,第二頁寫「常務幹事」。

「知道消息嘅時候都幾震驚,因為我哋準備緊宣傳。」「流川」的候選主席林睿睎說。選委會1月19日發出 Mass mail,指「流川」候選福利幹事葉偉霖因「提名表格資料混淆」不獲准參選,「流川」因為沒有人出任福利幹事一職,不符合《會章》要求,因此全個內閣不能參選。「流川」本打算上任後,可以在福利品部連結黃色經濟圈,做抗爭支援(包括法律、情緒方面),帶起關於香港獨立的討論。在校務上會跟進學費問題,亦可與書院幹事會一同跟進宿費、膳堂問題。然而,政綱還未出爐就被迫摺埋,同學甚至沒有討論的機會。

什麼是選委會?

選委會是中大代表會的一個屬下委員會,負責選舉事宜,包括審核各候選內閣的參選資格、處理選舉呈請、擬定選舉日程等。成員多為代表會成員,而代表會是中央學生組織的最高民意代表機構,由九所書院的學生會選派代表組成,主要工作是監察中央三莊(幹事會、報社和電台)的日常工作和財政。除了代表會成員,選委會亦包括時任中大幹事會、學生報、校園電台的6名委員(每莊2名)。

關於架構的詳細介紹,可參考:中大學生會架構

「有權」DQ但是否必須?

選委會 DQ「流川」的決定主要是根據《選舉章則》第十二條(6)「表格內各項個人資料必須清楚填報,如有遺漏,選舉執行機構有權取消該候選內閣或候選人的競選資格。」值得斟酌的是,「有權」並不代表必須,林睿睎指選委會可用其他方式處理(如扣除選舉按金),DQ 的做法嚴苛。

選委會的決策過程是怎樣的?選委會主席彭駿一在 1 月 18 日晚召開 Skype 會議,25 名委員中只有 7 名參與(包括主席)。彭駿一指準備選舉的時間倉促,會議是臨時有人發現提名表格有問題後召開,是一個非正式會議,沒有會議記錄。會議只是諮詢性質,最終是由主席彭駿一決定是否 DQ。選委會成員陳浩然同學指,當時他提出有 DQ 以外的方式處理,容煒然、梁彩欣同學則認為要尊重會章,必須 DQ 「流川」。彭駿一指當時除他以外,委員有匿名投票,4 人贊成 DQ,2 人反對,彭駿一最後亦決定取消「流川」資格。我們曾邀請容煒然、梁彩欣接受訪問,但容煒然拒絕、梁彩欣至截稿前沒有回覆。

選委會的內部決策問題

「流川」其實經歷了兩次 DQ,過程峰迴路轉,亦揭示了選委會的內部決策問題。第一次被 DQ 後,林睿睎上訴,指葉偉霖同學是以常務幹事身份代理福利幹事參選 [1],選委會在 1 月 21 日的正式會議裁定林睿睎同學上訴得直,重新核對提名。然而,新亞幹事會代表梁彩欣向司法委員會(司委會)申請覆核,司法委員認為提名表格須清楚列明候選職位,如果候選職位是「常務幹事代理福利幹事」,便需要寫「常務幹事代理福利幹事」,亦指選委有責任核對候選人的職位。司委會宣告選委會在 2020 年幹事會選舉中的一切決定無效,需要重新審核所 有表格,「並就表格上資料的完整性、真確性、一致性,以及所有提名人、和議人及聯署人支持各候選人競逐表格上填寫的職位的意願作出確認。」[2]

由是選委會能再次決定是否 DQ「流川」,即便代理一說不獲接受,選委會仍能決定葉偉霖同學是否失誤、能否以 DQ 以外方式處理,或是重新問提名人是否知道葉偉霖的候選職位。然而,彭駿一認為司委會的決定沒有詮釋空間,由於葉偉霖同學的表格不是寫「常務幹事代理福利幹事」,沒有清楚填報資料,因此要 DQ。彭駿一提出了書面通傳表決[3],議案是要 DQ 流川,結果是 8 票贊成、5 票反對、5 票棄權,不足一半人支持。彭駿一卻獨自決定 DQ 流川!

到底為什麼彭駿一能這樣決定?又為何認為需要DQ「流川」?在下一篇文章,我們請他親自解釋,並提出我們的反駁。

DQ 事件時序

1月16日中大學生會選舉提名期結束
1月18日選委會通過 Skype 召開會議,25 名委員中只有 7 人參與,主席決定 DQ 流川
1月19日選委會 Mass mail 指不批准「流川」參選,因候選福利幹事葉偉霖同學「提名表格資料混淆」(第一頁寫福利幹事但第二頁寫常務幹事)
1月21日選委會第二次臨時會議,「流川」上訴得直
1月27日選委會公佈「流川」全數閣員可以參選
2月1日選委會收到司法委員會原訟庭的緊急強制令,暫停選舉。這是因為梁彩欣代表申請司法覆核
2月11日司法委員會展開聆訊
2月13日司法委員宣告選委會在處理幹事會選舉中,就處理提名表格的一切有關決定為無效,並要求選委會重新審核所有幹事會選舉相關的提名表格
2月23日選委會 Mass mail 指不批准「流川」參選


[1]:「常務幹事」是一個總稱,即幹事會會長、副會長、所有成員也可稱為常務幹事。林睿睎指出《會章》(第六十八條丁款)賦予幹事會參選內閣成員以代理方式出任福利幹事一職,葉偉霖同學以常務幹事身份代理福利幹事參選,而且《會章》並未要求外務秘書及福利幹事必須確實列明其職位於提名表格上(《選舉章則》第十二條(6)指的是「個人資料必須清楚填報」)
[2]:司法委員會判案書
[3]:根據《代表會議事規則》第六十九條(10),「委員會主席可命令任何須由委員會決定的事宜,藉傳閱文件方式交由各委員研究,而委員亦可以書面向主席示明其批准。如過半數委員在主席為此目的而指定的限期屆滿前已示明其批准,同時在限期屆滿時並無委員以書面向主席表示反對,或要求將該事宜交由委員會開會決定,則該事宜須當作已獲委員會批准。」

其他參考:
1)中大學生會會章
2)中大學生會選舉章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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