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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證明信(適用於申領發還持續進修基金款項)

若學生成功修畢本院任何持續進修基金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可向本院申請修業證明信作申領發還持續進修基金款項之用。「成功修畢」課程指學生的出席率達百分之七十(或課程要求更高之出席率)及通過課程評核。本院將於收到申請表後十四個工作天內發出修業證明信予申請人。申請表格可於報名中心或總辦事處索取,或從本院網頁下載。查詢請致電 2209-0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