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金文部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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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部件金文形義通解
甲骨與金文「」字有兩形。甲骨文或象二竹枝相連而葉子下垂之形,與國畫畫竹法類同;或象二分立且上有葉子的竹枝。初義當為竹子。
甲骨與金文「」字有兩形。甲骨文或象二竹枝相連而葉子下垂之形,與國畫畫竹法類同;或象二分立且上有葉子的竹枝。初義當為竹子。
至於金文方面,早期族徽「」象二小枝相連,上有竹葉下垂之形。後期「」字形分開為兩根帶葉的枝條。
卜辭:「王用竹若」(《乙》6350),乃用竹之本義;又用作姓、人名、地名和國名。如孤竹是商代諸侯國之一,與甲骨文「竹侯」相合,位於燕山以北(甲骨文字詁林)。金文中多用為人名、氏族徽號,如父丁孤竹罍:「父丁孤竹」,騎傳侯馬節:「騎傳竹侯」。
按︰學者對於甲骨文中第一種字體的釋形未有共識,或認當釋作「」(如郭沫若、李孝定和姚孝遂等),或以為當釋作「」(如商承祚、朱芳圃、孫海波與徐中舒等)。兩種說法不能並存,前者為植物竹子之象形,後者所象乃人面兩頰上的長鬚,亦即髯。誰是誰非,仍然待考。
」會手持筆寫字之意,是「」之初文。
古文字「」從「」從「」,「」象筆管之形,因為毛筆的筆桿是用竹做成的,而且是空心的,全字表示手持筆寫字,是「」之初文(劉釗)。《說文》:「所以書也。楚謂之聿,吳謂之不律,燕謂之弗。」
卜辭多借用為人名、地名。金文「」有書寫之意,銘文云:「肆敢聿于彝」,《周禮.秋官.司約》:「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周名煇)「」多為族徽文字、人名,又有通作「」,表示音律,如楚王𩑟鐘:「楚王𩑟自乍鈴鐘,其聿(律)其言(音)。」通作「」,意指縱恣,如郾侯庫簋:「[宀聿]樂母(毋)聿(肆)[戈者](諸)」;又表示列鐘之數,郘鐘:「大鐘八聿(肆)」,《左傳.襄公十一年》:「歌鐘二肆」,杜預注:「肆,列也,縣鐘十六為一肆」。參「」、「」。
」字最早見於戰國金文,從竹付聲,是古代朝廷任官命使、調兵遣將的憑證,也稱兵符。
」字最早見於戰國金文,從竹付聲,是古代朝廷任官命使、調兵遣將的憑證,也稱兵符。
」一般分為兩半,右半在帝王,左半在將軍,調兵之時,使者帶符上朝驗合,才可行動。「」形狀多種,以虎符為主;質料有銅、木、玉等,以青銅為多。
《說文》:「符,信也。漢制以竹,長六寸,分而相合。从竹付聲。」
」又是出入門關的憑證。《玉篇》:「符,符節也。分爲兩邊,各持一以爲信。」《周禮》:「門關用符節。」一般而言,「」多指兵符,「」指通行證;不過「」、「」同為信物,義同可通,出土虎符亦有自名為「」者,參見「」。
金文用作本義,表示兵符。如杜虎符:「兵甲之符,右才(在)君,左才(在)杜。」新郪虎符:「甲兵之符,右才(在)王,左才(在)新郪。」《漢書.文帝紀》:「九月,初與郡守為銅虎符、竹使符。」應劭曰:「銅虎符第一至第五,國家當發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聽受之。」
《馬王堆.老子甲本卷後古佚書》「」字之「」的一劃置於上面,與「」字帛書異體同,參見「」。
金文、小篆從「」,「」聲。本義是古代馬車車前的橫木下縱橫交錯的木條。又解作竹籠。
金文、小篆從「」,「」聲。本義是古代馬車車前的橫木下縱橫交錯的木條。《說文》:「笭,車笭也。从竹,令聲。」《釋名.釋車》:「笭,橫在車前。」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式下縱橫交結之木。」「」與「」同義。王筠《說文解字句讀》:「笭與『車部』『軨』同。」
」又解作竹籠。《說文》:「一曰笭,籯也。」段玉裁注:「竹籠。」《廣雅.釋器》:「笭,籠也。」又指古代船艙中堆放東西的板。《釋名.釋船》:「舟中牀以薦物者曰笭。」
金文用作人名,𢓊乍笭公觶:「𢓊乍(作)笭公寶尊彝。」「𢓊」是人名;即是𢓊為笭公鑄造了一個寶貴的酒器。又用作官職名,訇簋:「師笭。」
甲骨文從「」從「」,裘錫圭認為甲骨文「𢽳」是「」的初文,本義是芟殺、清除草木,《方言》:「散,殺也。」
甲骨文從「」從「」,裘錫圭認為甲骨文「𢽳」是「」的初文,本義是芟殺、清除草木,《方言》:「散,殺也。」
張世超等則認為從「」從「」,竹甚易擊破,象破竹分散之意。裘錫圭之說較優,因有文獻相互印證。
戰國竹簡「」或訛變為「𣏟」,是小篆字形所本。金文從「」從「」從「」,高鴻縉、劉釗認為「」是聲符。「」字金文所從的「」形有學者認為是「」的省體,原因有二,一、簡帛文字從「」,甲骨文「𢽳」是「」的初文(裘錫圭),二、認為「」字從「𢽳」得聲(徐在國)。金文用作地名、人名。此外,「散戈」表示殺伐之戈,陳御寇戈:「陳御寇散戈。」
」小篆作「𢿱」,《說文》:「𢿱,雜肉也。从肉𢽳聲。」
從「」,「」聲,本義為竹子的嫩芽。
從「」,「」聲,本義為竹子的嫩芽。金文有從「」,從「」,從「」的用字,疑為「」,用作人名。《說文》:「竹胎也。从竹,旬聲。」《詩‧大雅‧韓奕》:「其蔌維何,維筍及蒲。」鄭玄箋:「筍,竹萌也。」
」可表示古代懸掛鐘磬鎛等樂器的橫木。《周禮‧考工記‧梓人》:「梓人為筍虡。」漢鄭玄注:「樂器所縣,橫曰筍,植曰虡。」
」也表示竹輿,即竹轎。《公羊傳‧文公十五年》:「何以不言來,內辭也。脅我而歸之,筍將而來也。」何休注:「筍者,竹箯,一名編輿。齊魯以北名之曰筍。」
」還表示嫩竹的青皮。《書‧顧命》:「西夾南向,敷重筍席。」孔傳:「筍,蒻竹。」孔穎達疏:「《釋草》云:『筍,竹萌。』孫炎曰:『竹初萌生謂之筍。』是筍為蒻竹,取筍竹之皮以為席也。」陸德明釋文:「徐云:竹子竹(可)為席,于貧反。」
」還通作「」,表示榫頭。《紅樓夢》第42回:「﹝椅子﹞兩下裏錯了筍,向東一歪,連人帶椅子都歪倒了。」
金文「」字會破竹為簡之意,本義是簡策,與「」通。
金文「」從「」,「𣂔」聲,「𣂔」是「」字異體,「」象破木之形,字象破竹為簡之意,本義是簡策,與編簡之「」音同義近,故可通用。《老子》:「善數者不用籌策」的「」字《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作「𥯻」,與中山王方壺此字是一字異體。後來改換聲符為「」。
金文表示簡策,與簡冊同。中山王方壺:「載之簡策」。參見「」。
《說文》:「策,馬箠也。从竹,朿聲。」
金文從「」,「」聲,用作宮室名,筡鼎:「筡,一寽卅一冢。」(參黃盛璋)
」後表示剖竹,《說文》:「筡,折竹笢也。从竹余聲,讀若絮。」段玉裁改「」為「」,注云:「《方言》:『筡,析也。析竹謂之筡。』」
」的本義是竹節。
」本指竹的節理,即竹子各段相連處突出的部位。《說文》:「節,竹約也。从竹,即聲。」桂馥《說文解字義證》:「約謂身有九節也。……節字或作箹,竹譜竹之節曰箹。」《史記.龜策列傳》:「竹,外有節理,中直空虛。」
」始見於戰國金文,從「」「」聲,與小篆同。「」是竹節,兩條節紋之間謂之一節;古時用作身份、權力的憑證,圓筒形的竹節剖成兩半,分由帝王及執事官員持有,或由守關者及獲特權人員持有,兩半吻合才有效。早期破竹為節,後以青銅鑄造,仍取象竹節之形,如戰國時期的鄂君啟舟、車節,是水、陸路經商的免稅通行證。而虎符亦可稱為「」,如辟大夫虎符的銘文自稱為「辟大夫信節」。可見「」、「」表示憑信,義同通用,參見「」。
自《說文》以降,字書多以「」、「」為古今字,其實兩字只為同音假借關係。「」甲金文象跪坐人形的側面,並無符節之義。「」同是「」、「」的聲符,故《說文》以「」為「」,符節為「」的假借義,「」、「」本非一字。此外,由於音同,「」、「」通用,見於簡帛,表示節制、即刻等。《郭店楚簡.性自命出》:「體其義而即(節)文之」,《睡虎地秦簡.日書乙種》:「節(即)以有為也,其央(殃)不出歲,小大必致(至)。」
戰國金文主要表示符節,金文所見舟節、車節為於水、陸路經商的通行證。《集韻》:「節,信也。」鄂君啟車節:「見其金節,則毋政(徵)」,「不見其金節則政(徵)」,可見車節是免稅通行的憑證。符節因其場合而有不同形狀及質材。《周禮.地官.掌節》:「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以輔王命。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鄙者用角節。凡邦國之使節,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皆金也,以英蕩輔之。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皆有期以反節。凡通達於天下者,必有節,以傳輔之。無節者,有幾則不達。」
金文又表示節制、約制。中山王壺:「鑄為彝壺,節于禋𨣧。可灋(法)可尚,以鄉上帝,以祀先王。」《易.雜卦》:「節,止也。」凡事之止而不過者皆曰節,合乎節曰「中節」,離乎節曰「失節」。此為時節、禮節、品節、志節、氣節、廉節、節制、節度、節文、節奏、節操、節義、節儉、節省之義所從出(參說文廣義校訂)。「」字更多文例可參考《易》、《逸周書》、《禮記》、《廣雅》等。
甲骨文從二「」,是「」的初文。(沈培)金文從「」,「」聲。本義是弓箭,即搭在弓上發射的武器。
甲骨文從二「」,是「」的初文。(沈培)卜辭中讀為「」,如《合集》26889「不箭(失)眾」、「其箭(失)眾」,貞問會否失去民眾。這裡指戰爭時的傷亡。戰國楚簡中也有保留這種寫法。《上博竹書一.緇衣》簡12「箭公」,郭店本寫作「晉公」,「」可作「」的聲符,據今本《禮記.緇衣》讀為「」。
金文從「」,「」聲。小篆繼承了金文的寫法,為後世隸楷書所本。《說文》:「箭,矢也。从竹,前聲。」
金文用作本義,指弓箭的「」,即搭在弓上發射的武器。鄂君啟車節:「母(毋)載金、革、黽(龜)、箭。」表示不要運載金、革、龜、箭等物品。金、革、龜、箭是諸侯朝見天子時最常用的貢品,由於國君諸侯經常要用到這些珍貴禮品,所以禁止自由買賣。(馮勝君)
傳世文獻用作弓箭義的例子如《韓非子.十過》:「吾城郭已治,守備已具,錢粟已足,甲兵有餘,吾柰無箭何?」又如〈急就篇〉:「弓弩箭矢鎧兜鉾。」顏師古注:「以竹曰箭,以木曰矢。」
」也是竹名,指箭竹,高近丈,節間有三尺,堅勁,可用以製箭。如《山海經.西山經》:「又西百八十里,曰黃山,無草木,多竹箭。」《史記.河渠書》:「且襃斜材木竹箭之饒,擬於巴蜀。」
」也表示漏箭,即古代滴壺上用以計時的標尺。如《周禮.夏官司馬.挈壺氏》:「凡喪,縣壺以代哭者,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鄭玄注:「漏之箭,晝夜共百刻,冬夏之間有長短焉。」唐代杜甫〈奉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五夜漏聲催曉箭,九重春色醉仙桃。」
」還可作量詞,表示箭能射到的距離。如《警世通言.蘇知縣羅衫再合》:「人撈起三日,無人識認,只得歛錢買棺盛殮,埋於左近一箭之地。」《水滸全傳》第117回:「宋江教把軍馬略退半箭之地,讓他軍馬出城擺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