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金文部件分析

部件: 辛 (主部件) 共 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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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部件金文形義通解
甲金文象一個鑿子(詹鄞鑫)。引申為辛苦、辛酸。後借為十天干中的第八位。
」象一個鑿形刀具(詹鄞鑫),用來伐木、施刑等。如「」字上從「」下從「」,象用刀鑿(「」)砍樹(「」),以獲取柴薪,是「」的初文,「」亦標聲。郭沫若認為「」是施黥刑的工具,「」、「」等字從之。
」用作偏旁,又增繁筆畫,寫作「」,如「」字從「」,表示鑿子。從「」(丵)取義的字皆與刀鑿、刑罪等義有關;背負刑罰,則心情悲痛,故「」又有辛苦、辛酸之義;而味道辛辣,會使人流淚或鼻水,甚至涕泗俱流,而痛苦時也會流淚,所以辛辣一義用表示痛苦、艱辛的「」字來表示。《說文》:「辛,秋時萬物成而孰,金剛味辛,辛痛卽泣出。从一从䇂。䇂,辠也。辛承庚,象人股。凡辛之屬皆从辛。」段玉裁注:「辛痛泣出,辠人之象。凡辠、宰、辜、辥、辭皆从辛者,由此。」
甲金文用作天干,以紀日,《合集》20191:「辛未卜」,表示在辛未這一天占卜。耳尊:「辰才(在)辛卯」,表示時間在辛卯這一天。又用作先人的廟號,《合集》32663:「父辛」。考乍父辛卣:「考乍(作)父辛尊彝」,表示考為父辛鑄造這件青銅器。
戰國文字多用作天干,以紀錄日期,如《新蔡楚簡》零542:「辛酉之日」。又用作人名,《清華簡一.耆夜》簡2:「辛公」。
」的本義是女性罪犯,引申為女僕,後來又表示不是明媒正娶的女子(季旭昇)。
甲金文從「」從「」,「」象刑具,全字會有罪女子頭戴刑具之意。本義是女性罪犯,引申為女僕,後來又表示不是明媒正娶的女子(季旭昇)。
古代有罪的女子多被挑選為侍女,而有姿色的侍女又得侍寢。這種非經正娶,但形同妻室的女子,遂被稱為「」。「」字後來常被用作女子自稱的謙詞。《說文》:「妾,有辠女子給事之得接於君者。从䇂从女。《春秋》云:『女爲人妾』,妾,不娉也。」
甲骨文表示有罪而充當僕役的女子,常與表示臣僕的「」對舉,《合集》629:「小臣三十、小妾三十」。又表示配偶,《合集》14036:「妾娩不其嘉」,意謂妾分娩不順利。
金文表示有罪的女僕,大克鼎:「臣妾」,逆鐘:「僕庸(傭)、臣妾、小子」。《書.費誓》:「臣妾逋逃」,孔安國傳:「役人賤者,男曰臣,女曰妾。」
戰國竹簡用作本義,《上博竹書三.周易》簡30:「畜臣妾,吉」,意謂畜養臣妾是吉利的。《上博竹書七.君人者何必安哉甲本》簡4:「宮妾以十百數」。《清華簡二.繫年》簡31:「晉獻公之婢(嬖)妾曰驪姬」,意謂晉獻公的愛妾名叫驪姬。
」字會把柴薪放到高台上燃燒,以祭祀大火星(朱芳圃)。後借表商賈之「」。
」字本義不詳,朱芳圃以為字從「」從「」,「」象高台之形,「」即「」之省形,全字會把柴薪放到高台上燃燒,以祭祀大火星。後借用來表示商賈之「」。
一說「」象酒器,唯此說似不及朱說可信,因為甲金文的「」字,除一般的寫法外,也有於兩旁加從兩個或四個圓圈(象星星之形),即表示星宿中與「」永不相見的「」的專字(即天蝎座的主星心宿二,又名大火星,也即《詩經.豳風.七月》中指的「七月流火」)。由於「」有祭星之意味,因此把「」訓為酒器似乎不能解釋這現象。後來「」除借作商賈的「」。《說文》:「商,从外知内也。从㕯,章省聲。」
甲骨文「」用作人名,《合集》7058:「勿乎(呼)商取逆。」又用作地名,指殷之王都,《合集》2731正:「至于商。」《合集》7784:「王于生七月入于商。」卜辭常見「大邑商」、「天邑商」等詞,意指商國,《合集》36530:「才(在)大邑商。」《尚書.周書》:「惟臣附于大邑周。」
金文用作國邑名,成湯滅夏,建號為商,利𣪕:「珷(武)征商。」又有「大邑商」一詞,指商國,如尊:「隹(唯)珷(武)王既克大邑商。」又用作人名,商尊:「商用乍(作)文辟日丁寶尊彝。」又用作樂律名,為五音之一,曾侯乙鍾:「穆音之商。」另,字又用作「」,指賞賜,子尊:「王商(賞)子黃鬲一、貝百朋。」參見「」。
戰國竹簡亦用作國邑名,《清華簡二.繫年》簡1:「昔周武王監觀商王之不恭上帝」,意謂以往周武王觀察到商王不恭敬上帝。又用作樂律名,《上博竹書四.采風曲目》簡2:「訐(衍)商」,指比正音商低一個八度。
漢帛書「」用作「」,指猖獗,《馬王堆.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第155行:「商(猖)闕(獗)而栝(活),先人之連(烈)。」《說苑.談叢》:「猖蹷而活,先人餘烈。」全句指受挫而能活着,那是先人留下的功業。
」從「」從「」從「𡈼」象施刑於人的眼睛,本義是盲。
」從「」從「」從「𡈼」象施刑於人的眼睛,本義是盲。甲骨文從「」從「」從「𡈼」,學者或認為不從「」而從「」,按「」、「」之別在於豎筆的曲直,「」字只從「」或「」的上部,下部與目、人等部件合寫,難以分辨究竟從「」還是從「」。
童字的構形未有定論,主要有三說,一、認為辛象刑具,字象一罪犯之形(季旭昇)。二、認為「」是古「」字,象施刑於人的眼睛,本義是盲(張世超)。三、認為童是有罪的奴隸,因受髡刑(將罪犯的頭髮剃光)而得名。孩童的頭是童秃的,故謂之童(楊琳)。就字形觀之,似以第二說近是。
金文加從「」為聲符,毛公鼎字形於東下加「」旁。甲骨文用作地名,金文假為「」,警懼也,毛公鼎:「毋童(動)余一人才(在)立(位)」。假為「」,車的結構部件,番生簋:「金童(踵)」。假為「」,牆盤:「長伐尸(夷)童(東)」,「」、「」皆周朝東部地區(參金文形義通解)。
《說文》:「童,男有辠曰奴,奴曰童,女曰妾。从䇂,重省聲。𥫍,籒文童,中與𥩓中同,从廿。廿,以爲古文疾字。」
從「」從「」,「」亦是聲符,或增「」旁,象以斧砍木取柴之形。《說文》:「新,取木也。」後借為新舊的「」,故另造「」字,表示取柴薪的本義。
」字在殷墟甲骨文早期從「」從「」,「」亦是聲符。後來聲符「」之下增「」,「」的下部與「」的上部共用筆劃。周代金文師酉簋等從前者,其餘則多從後者。戰國竹簡多把「」析為「」、「」,並把「」置於「」上,可參看上博簡〈容成氏〉的字形。
」字象以斤斧砍木取柴之形。一說「」為「𣓀」的累增字,「𣓀」象用楔子來劈析木柴(詹鄞鑫)。由於「」字被借用為新舊之「」,本義為借義所奪,古人因此加「」旁另造「」字。因此,「」是「」的初文。參見「」。
」字於甲骨文中用作新舊之新。如《合集》30973:「其蒸新鬯二升」,「新鬯」就是指新釀成的酒。另「」字於甲骨文亦可用作地名、人名、祭祀名。金文中「」亦用作簇新的意思,如中山王方壺:「新君子之,不用禮宜(儀)」,「新君」即指初繼位的國君。另金文中屢見「新邑」一詞,用作成周早期的稱呼。如臣卿簋:「公違省自東,才(在)新邑」。《尚書.多士》亦云:「周公初于新邑洛,用告商王士。」「」亦可用作刑徒,如訇簋提到「側新」一詞,郭沫若認為「側新」即「鬼薪」。可參見「」。
甲金文從「」(象簸箕)從「」(象刑具)從「」從「」從數點(以◎表示),象僕人手持竹箕盛載垃圾,灑掃清潔,本義是奴僕、僕人。
甲金文從「」(象簸箕)從「」(象刑具)從「」從「」從數點(以◎表示),象僕人手持竹箕盛載垃圾,灑掃清潔,本義是奴僕、僕人。「」(箕形)後來訛變為「」,雙手移到「」形下方,人身變為左偏旁,「」形變成「」形,「」與「」音同,是「」的聲符。戰國文字從「」作,與《說文》古文同形。劉興隆認為從「」有侮辱之意。
甲骨文用作人名或地名。金文表示僕役、僕人,逆鐘:「僕庸(傭)臣妾小子。」又用作官名,靜簋:「王命靜𤔲射學宮,小子眔服眔小臣眔夷僕學射。」又通假作「」,五年琱生簋:「僕庸土田」,《詩.魯頌.閟宮》:「錫之山川,土田附庸」。又用作人名,史僕壺:「史僕乍(作)尊壺。」
戰國竹簡「」通假作「」,《郭店簡.老子甲》簡2:「視索(素)保僕」,今本《老子》作「見素抱樸」。
《說文》:「僕,給事者。从人从菐,菐亦聲。䑑,古文从臣。」《廣韻.屋韻》:「僕,侍從人也。」《書.冏命》:「其侍御僕從,罔匪正人。」白居易〈續古詩十首〉之七:「豪家多婢僕」。
另參見「」、「」。
金文與篆文從「」,「」聲,「」由「」與「」組合而成,本義為果決、剛強,一說為盛怒,姑備二說。
金文與篆文從「」,「」聲,「」由「」與「」組合而成,本義為果決、剛強,一說為盛怒,姑備二說。《說文》:「𣫖(毅),妄怒也。一曰:有決也。从殳,豙聲。」段玉裁注:「妄怒也。𡉚下曰:『妄生也。』凡氣盛曰妄。一曰,毅,有決也。《中庸》曰:『發強剛毅。』《左傳》曰:『殺敵爲果,致果爲毅。』苞注《論語》曰:『毅,強而能決斷也。』从殳取用武之意。」
金文用作人名,如伯吉父簋:「白(伯)吉父乍(作)毅𣪕(簋)」。
印璽文字也用作人名,如《漢印文字徵》:「公孫毅印」、「張毅」。
古書用作果決之義,如《論語.泰伯》:「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何晏注:「毅,強而能斷也」;亦用作嚴酷之義,如《新唐書.宋環傳》:「政清毅,吏下無敢犯者。」
金文從「」從「」的古文,本義是親自。
金文表示親自,克鐘:「王親令(命)克遹涇東至于京𠂤(師)。」又讀作「」,表示衣服,王臣簋:「易(賜)女(汝)朱黃(衡)、𠦪(賁)親(襯)。」「賁襯」表示華美的衣服,《玉篇》:「襯,近身衣。」《說文》:「親,至也。从見,亲聲。」
古文字「」與「」的分別在於「」的人形是站立的,「」的人形是跪坐的。「」是聲符。戰國秦簡「」下從「」,為小篆所本。
」為「」之累增字,「」象手持斧斤砍柴。古人在「」字又加「」旁,以「」字標示砍伐所得的柴木。參見「」。
」為「」之累增字,「」象手持斧斤砍柴。古人在「」字又加「」旁,以「」字標示砍伐所得的柴木。參見「」。
甲骨文沒有「」字。「」字在金文中只出現在戰國晚期二十五年上郡守廟戈中,銘文云:「工鬼薪詘。」「鬼薪」一詞又見於睡虎地秦簡秦律之中,指的是秦漢時刑法之一。《史記.秦始皇本紀》:「輕者為鬼薪。」裴駰集解:「應劭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也。』如淳曰:『《律說》鬼薪作三歲。』」由刑名引申到服此刑之刑徒,因此戈銘也就說明了造戈的工匠名叫詘,是服鬼薪刑的人。
」字在傳世文獻中多用作本義,如《詩經.齊風.南山》:「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或用作動詞,即取以為薪的意思,如《詩經.大雅.棫樸》:「芃芃棫樸,薪之槱之。」《毛傳》:「山木茂盛,萬民得以薪之。」後又因為柴薪屬生活的必需品,由此引伸為薪金的意思,如薪水、薪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