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金文部件分析
部件: 丯 (主部件) 共 3 字 | 主部件 | 包括子部件 |
漢字 | 部件 | 金文 | 形義通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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丯 |
| 金文用本義,商代晚期亞雟作祖丁簋有「玉十丯」,即單獨的十串或十件玉。(姚萱)「丯」或在豎筆的頂端左側加一斜畫。如戰國鷹節「右丯」,讀為「右契」。「契」即符券的書契,與鷹節的作用相同,以左右兩半相契合為憑信。(李家浩) 「丯」與「丰」形義皆有別,不可相混,參「丰」。 | |||||||||
㓞 | 甲骨文只有一例,意思不明。例子見《合集》14176:「□帝其降𡆥。其㓞。」 金文讀為「介」(或作「个」),用作量詞。西周晚期師同鼎:「羊百㓞。」即羊百個。(董珊) | ||||||||||
戟 |
| 金文有三種字形,第一種從「戈」,「丯」聲。第二種從「戈」,「各」聲。第三種從「倝」從「戈」,是戰國時秦國的文字,構形本義不明,徐鍇認為「倝」是聲符。「戈」是意符,表示「戟」是一種兵器。 金文第三種字形與小篆形同,作「𢧢」,為秦系文字。金文用作本義,表示戟,大良造鞅戟:「大良造鞅之造戟。」蔡侯朔戟:「蔡侯朔之用㦴(戟)。」《詩.秦風.無衣》:「脩我矛戟,與子偕作。」《左傳.襄公廿三年》︰「或以戟鉤之,斷肘而死。」 戰國竹簡除用作本義外,還通假作「仇」,《上博楚竹書.緇衣》簡10:「皮(彼)求我則,女(如)不我得,執我㦴㦴,亦不我力。」《詩.小雅.正月》:「彼求我則,如不我得。執我仇仇,亦不我力。」季旭昇依從鄭玄的注釋翻譯為:「君主請求我從政時,唯恐請不動我;等到我答應了,卻又不能信賴、重用我。」(《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讀本》)按「仇」可理解為「仇匹」之「仇」,表示賢才良佐、輔助之臣。 古書「棘」、「戟」通假。《左傳.隱公十一年》︰「潁考叔挾輈以走,子都拔棘以逐之」,杜預注︰「棘,戟也」。參見「棘」。 《說文》:「𢧢,有枝兵也。从戈、倝。《周禮》:『𢧢,長丈六尺。』讀若棘。」邵瑛《說文解字群經正字》:「漢碑𢧢或省作戟。」段玉裁注:「戟為有枝之兵,則非若戈之平頭而亦非直刃,似木枝之衺出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