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金文部件分析
部件: 弋 (主部件) 共 5 字 | 主部件 | 包括子部件 |
漢字 | 部件 | 金文 | 形義通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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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 | 甲骨文「弋」讀為「代」,表示替代。如《合補》2425正+2427:「丁未卜,鼎(貞):令韋弋(代)亯𠬞牛。」「韋」和「亯」是人名,「𠬞」表示供奉。意謂命令韋代替亯(祭祀時)奉牛。戰國竹書中也有這種用法,如《清華壹.金縢》簡14背:「周武王又(有)疾周公所自以弋(代)王之志。」 金文用作語氣助詞,相當於古書中的「式」。如曶鼎:「曶曰:『弋唯朕□□賞(償)。』」又用為「特」,表示單身。如農卣:「母(毋)卑(俾)農弋(特),事(使)氒(厥)[友口](友)妻農。」意謂王不欲農為單身無耦之人,故發令使厥友妻農。(參楊樹達、《金文形義通解》) 傳世古書多以「杙」表示橛杙的「弋」。《說文》:「弋,橜也。」段玉裁注:「《爾雅》曰:『橜謂之杙。』按俗用『杙』為『弋』。」又《玉篇.弋部》:「弋,橛也,所以挂物也。今作『杙』。」「杙」可以看作「弋」的後起字,在「弋」的基礎上加上表意偏旁「木」。不必把表示橛杙的「杙」和《說文.木部》的「栻」視為一字。(裘錫圭)參見「栻」。 「弋」還表示用帶繩子的箭狩獵。如《詩.鄭風.女曰鷄鳴》:「將翱將翔,弋鳧與鴈。」鄭玄箋:「弋,繳射也。」孔穎達疏:「繳射,謂以繩繫矢而射也。」《呂氏春秋.功名》:「善釣者出魚乎十仞之下,餌香也;善弋者下鳥乎百仞之上,弓良也。」 | ||||||||||||
代 |
| 「代」引伸表示代替、取替。如《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簡136:「居貲贖責(債)欲代者,耆弱相當,許之。」意謂以勞役抵償貲贖債務而要求以他人代替服役,只要強弱相當,可以允許。又如《國語.晉語》:「吾豈將徒殺之?吾將以公子重耳代之。」 「代」表示世代、朝代。如《論語.八佾》:「周監于二代,郁郁乎文哉。」「二代」指夏代、商代。又如《淮南子.氾論》:「夫殷變夏,周變殷,春秋變周,三代之禮不同,何古之從!」又以父子相繼為一代。如唐代王維〈李陵詠〉:「漢家李將軍,三代將門子。」 「代」還是古諸侯國名,戰國時被趙襄子所滅,其地在今河北蔚縣一帶。 戰國司馬成公權有一殘泐字形,何琳儀釋為「代」,銘文中用為姓氏。由於字形不清,姑備一說。 | |||||||||||
杙 |
| 小篆從「木」,「弋」聲。《說文》以為是「杙」是木名。《說文》:「杙,劉,劉杙。从木,弋聲。」又《爾雅.釋木》:「劉,劉杙。」郭璞注:「劉子生山中,實如梨,酢甜,核堅,出交趾。」 表示橛杙(木樁)的「杙」的象形初文作「弋」,後多寫作「杙」。「杙」可以看作「弋」的後起字,在「弋」的基礎上加上表意偏旁「木」。表示橛杙的「杙」和《說文.木部》的「杙」不必視為一字,有可能只是同形。(裘錫圭)參見「弋」。 「杙」表示橛杙的例子如《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第218行:「輒接杙垣下,以盡二七栻而巳(已)。」「接杙垣下」意謂把木樁插入城垣之下。又如《呂氏春秋.節喪》:「譬之若瞽師之避柱也,避柱而疾觸杙也。」 | |||||||||||
叔 |
| 金文不從「廾」,從「又」或從「丑」。秦簡或從「寸」。「廾」、「又」、「丑」、「寸」為同義偏旁互換。小篆字形訛變為從「又」,「尗」聲,《說文》以為是形聲字。 甲骨文「叔」用作田獵地名。《合集》29185「叀宮、叔省」,意謂視察宮、叔兩地。又讀作「周」,如《屯南》2064:「王族其𦎫(敦)尸(夷)方邑[隹臼],又(右)、左其叔(周)。」「敦」表示敦伐。「叔」讀為「周」,表示環繞、包圍,是一種戰術。全句大概的意思是卜問作為中堅的王族攻打夷方的城邑「[隹臼]」時,右、左兩旅是否從兩側將「[隹臼]」包圍。(謝明文) 金文用作人名。如叔卣:「叔,不(丕)顯朕文考魯公夂(致)文遺工(功)。」(參朱鳳瀚)又讀為「朱」,如克鼎「叔巿」,即赤色的蔽膝(古代蓋在衣裳上的服飾)。又如吳方彝蓋「叔金」,即赤金。(周法高)一說「叔金」應讀為「素錦」。(郭沫若) 後世假借「叔」來表示叔伯的「叔」。兄弟長幼順序常用「伯、仲、叔、季」或「孟、仲、叔、季」表示,「叔」排行第三。如《儀禮.士冠禮》:「永受保之,曰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當。」鄭玄注:「伯、仲、叔、季,長幼之稱。」「叔」也表示父親的弟弟,亦稱與父親平輩,年齡比父親小的人。《爾雅.釋親》:「父之晜弟,先生為世父,後生為叔父。」又表示丈夫的弟弟。如《戰國策.秦策一》:「妻不以我為夫,嫂不以我為叔,父母不以我為子,是皆秦之罪也。」 「叔」還表示拾取。《說文》:「叔,拾也。」如《詩.豳風.七月》:「八月斷壺,九月叔苴。」毛傳:「叔,拾也。」 「叔」通「菽」,表示豆。如《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簡38:「叔畝半斗。」整理者注:「菽,大豆。」意謂大豆每畝半斗(籽)。又如《漢書.昭帝紀》:「三輔、太常郡得以叔粟當賦。」顏師古注:「叔,豆也。」 | |||||||||||
貣 |
| 金文假借為「忒」,表示差錯,《說文通訓定聲》:「貣,假借為『忒』」。蔡侯紐鐘:「不[侃心](愆)不貣(忒)」。越王者旨於賜鐘:「夙暮不貣(忒)」。《廣雅.釋詁》:「忒,差也。」又讀為「貳」,表示副也,呂大弔斧:「呂大弔(叔)之貣(貳)車之斧。」「貳車」表示副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