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金文部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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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部件金文形義通解
甲金文從「」從「」,表示說話出於舌頭。
甲金文從「」從「」,在舌頭上加一橫。一說「」是指事符號,會「言語」出於舌之意(于省吾)。後期金文於「」、「」之上再加上一短橫作飾筆,形成後世的「」。
甲骨文用作本義,表示言語,如「貞言其㞢疾。」又用作祭名。
金文亦用作本義,表示說話,中山王鼎:「此易言而難行也」。又假為「」,表示宴饗,伯矩鼎:「用言(歆)王出內事人」。《左傳.僖公三十一年》:「不歆其祀」杜預注:「歆猶饗也。」又用作人名。
《郭店楚簡.緇衣》:「此言之玷」,《詩.大雅.抑》:「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為也。」
《說文》:「直言曰言,論難曰語。从口䇂聲。凡言之屬皆从言。」
另參見「」、「」、「」、「」、「」。
金文始見於戰國,從「」從「」,會人言有信之意。或不從「」而從「」,「」、「」音近,是「」的聲符。本義是誠信。
金文始見於戰國,從「」從「」,會人言有信之意。或不從「」而從「」,「」、「」音近,是「」的聲符。本義是誠信。
金文用作本義,表示誠信,中山王方壺:「余智(知)其忠[言身](信)」,又用作人名、地名。
除忠信一義外,馬王堆漢帛書又用為屈伸之「」,〈五十二病方〉:「身信(伸)而不能詘(屈)」。
《說文》:「誠也。从人从言。會意。㐰,古文从言省。訫,古文信。」段玉裁注:「人言則無不信者,故从人言。」又云:「古多以爲屈伸之伸。」
金文從「」從「」的古文,「」象蚯蚓之形,「」表示言語,構形初義不明。
金文從「」從「」的古文,「」象蚯蚓之形,「」表示言語,構形初義不明。
金文用作人名。「」甲骨文多讀為「」,故「」字馬承源釋為「」。參見「」。戰國楚簡從「」,與《說文》籀文同形。《上博楚竹書一.孔子詩論》:「訇又(有)情,而亡(無)望。」今本《詩經.陳風.宛丘》作「洵有情兮,而無望兮。」鄭玄《箋》:「洵,信也」,表示誠然、確實。「」對應今本的「」,「」與「」古音相同,可作釋「」為「」的佐證。
《說文》:「訇,騃言聲。从言,勻省聲。漢中西城有訇鄉。又讀若玄。𧥻,籒文不省。」段玉裁把「」訂正為「」,並訓「駭言聲」為「大聲」。
古文字「」從「」,「」的「」內加點,表示聲音出於口。
金文始見於春秋早期,從言從一短橫或短竪或圓形於「」字的「」內,表示聲音出於口。
」字是從「」字分化而來,金文「」、「」作為部件通用,古籍亦見相通,《呂氏春秋.順說》:「而言之與響」,即「如音之與響」。《呂紀.聽言》:「其與人穀言也」,《莊子.齊物論》作「鷇音」。
金文已用作本義,表示聲音,䣄王子鐘:「其音悠悠」,又用作人名,殷簋:「王乎內史音令(命)殷」。參見「」、「」。《郭店楚簡.老子甲本》:「音聖(聲)之相和也」。
《說文》:「音,聲也。生於心,有節於外,謂之音。宮商角徵羽,聲;絲竹金石匏土革木,音也。从言含一。凡音之屬皆从音。」
金文從「」,「」聲。杕氏壺:「自頌既好,多寡不訏。」表示自己稱讚並愛好此壺,壺的容量適中(參商周青銅器銘文選)。
《說文》:「訏,詭譌也。从言于聲。一曰訏,𧪰。齊楚謂信曰訏。」
金文從「」,「」聲,用作人名,又讀作「」,《玉篇》:「奼,美女也。」蔡侯尊:「霝頌(容)託(奼)商(彰)」,「霝容」表示美好的容貌,「奼彰」表示明媚,形容少女容貌美麗(參商周青銅器銘文選)。
《說文》:「託,寄也。从言乇聲。」
金文從「」,「」聲,通假作「」。「」後常表示記錄。
金文從「」,「」聲,通假作「」,上鄀府簠:「眉壽無記(期)」,表示長壽無盡期。
」後常表示記錄。《說文》:「記,疏也。从言己聲。」段玉裁改為「記,疋也。」注云:「疋,今字作疏,謂分疏而識之也。」《左傳‧僖公七年》:「夫諸侯之會,其德刑禮儀,無國不記,記姦之位,君盟替矣。作而不記,非盛德也。」
」也表示不忘,把印象保持在腦中。《書‧益稷》:「撻以記之。」孔傳:「笞撻不是者,使記識其過。」
」可表示典籍。《文選‧鮑照〈升天行〉》:「五圖發金記,九籥隱丹經。」
」還表示標志。《文選‧司馬相如〈封禪文〉》:「若然辭之,是泰山靡記,而梁父罔幾也。」李善注引《漢書音義》:「泰山之上,無所表記,梁父壇場,無所庶幾。」
」亦表示記述或解釋典章制度的文字,如《禮記》,也可表示以敘事為主,兼及議論抒情和山川景觀的描寫的文體,如〈桃花源記〉。
甲骨文從「」從「」。「」象形制與「」、「」相類的農具,全字象手持農具,除草開荒,是「」的初文(裘錫圭)。本義是除草,後用來表示恥辱,除草的本義由「」字表示。小篆在象手形的「」下加一點,成為「」。
甲骨文還有從「」從「」一字,裘錫圭認為既可釋為「」,又可釋為「」的初文,象手持農具除草。農耕之始,需要先清除草木,以開墾田地,故「」、「」是一字之分化。參見「」。
甲骨文用作本義,表示除草,《屯南》125:「叀辱(耨)散,禽(擒)。」「」表示芟除草木,全句意謂除草砍木,擒獲(野獸)。野獸藏身草莽林木之中,由於芟除草木而擒獲野獸,是很自然的(裘錫圭)。
金文或加從「」為意符,指言語上的羞辱,泛指一切恥辱。䣄[貝殽]尹朁鼎:「以知卹[言辱]」,意謂知道憂懼恥辱。
戰國竹簡也表示恥辱,《郭店簡.老子甲》簡36:「古(故)智(知)足不辱」。《郭店簡.老子乙》簡5:「寵辱若纓(驚)」,表示得寵和受辱都使人驚慌。《上博竹書二.從政甲》簡6:「不共(恭)則亡(無)以敘(除)辱」,意謂不恭敬則無法免除恥辱。
白川靜認為「」字之所以有了恥辱、羞辱之義,似乎是因為「」通於「」。與值得尊重的物事相比,感到羞愧自慚,與高貴者相比,感到誠惶誠恐,謂「」。姑備一說。《說文》:「辱,恥也。从寸在辰下。失耕時於封畺,上戮之也。辰者,農之時也。故房星爲辰,田候也。」許慎則認為古代重視農業,失去耕種的時機,須按法度處罰,在封土上受到羞辱,所以本義是除草耕作的「」,引申來表示羞辱、恥辱。
甲骨文從「」從「」,小篆從「」從「」。疑為黥刑的「」的初文(詹鄞鑫)。
甲骨文從「」從「」,何琳儀懷疑是「」的省文。于省吾則認為從「」從「」,象人頭上戴辛之形,並認為「」為頭飾,詹鄞鑫認為「」是黥刑的「」字初文,姑備一說。小篆從「」從「」,「」、「」乃一字分化。
甲骨文用作祭名,金文用作氏族徽號。
後世表示樂曲終止,引申為終止,《說文》:「竟,樂曲盡為竟。从音从人。」段玉裁注:「曲之所止也。引伸之,凡事之所止,土地之所止,皆曰竟。《毛傳》曰:『疆,竟也。』俗別製境字,非。」
」從「」,「」聲,表示虛假、錯誤。
「訛言」即「謠言」,指沒有事實根據、虛假、謠傳的話。「」異體作「」,《說文》:「譌,譌言也。从言,為聲。《詩》曰:『民之譌言。』」今本《詩經.小雅.沔水》作「民之訛言」。金文讀作「」,表示虛偽,中山王方壺:「詆郾(燕)之訛(偽)」,訶責燕國禪讓之偽(參張政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