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部件: 刀 (主部件) 共 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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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部件甲骨形義通解
甲金文象刀形,古兵器。上邊是刀刃,下邊是刀柄。
甲金文象刀形,古兵器。上邊是刀刃,下邊是刀柄。《說文》:「刀,兵也。象形。凡刀之屬皆从刀。」
甲骨文用作方國名,《合集》33035:「辛亥貞,王正(征)刀方。」表示王征伐刀國。又用作地名和人名。
早期金文用作族氏名,戰國金文用作重量單位,三年壺:「冢(重)四百七十四刀之冢(重)」。八年匜:「冢(重)七十刀之冢(重)」。
傳世文獻「」假借作「」,表示小船,此義後加「」作「」。《詩.衛風.河廣》:「誰謂河廣?曾不容刀。」鄭玄箋:「小船曰刀。」
此外,「」本有「」音,表示姓氏的「」最初也用「」來表示,後來才變「」的一撇為一趯,分化出「」字(王鳴盛、裘錫圭)。
」是先秦時期一種金屬鑄幣,其形態由青銅工具削刀演變而來。(參黃錫全)如《荀子.榮辱》「餘刀布」,楊倞注:「刀、布皆錢也。」《史記.平準書》:「農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龜貝金錢刀布之幣興焉。」參見「」。
甲骨文有兩種字形,一種從「」從「丿」,一種從「」從「」,◎、丿皆是指事符號,顯示刀刃的所在。本義是刀鋒、刀刃。
金文從「」從「」,與小篆形同。
甲骨文用作方國名及人名,金文用義不詳。《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兵刃」,指兵器。
《說文》:「刃,刀堅也。象刀有刃之形。凡刃之屬皆从刃。」
甲金文從「」從「」,「」亦是聲符,「」象分開的兩物,表示拿刀把事物剖成兩半,本義是分開、切分。
甲金文從「」從「」,「」亦是聲符,「」象分開的兩物,表示拿刀把事物剖成兩半,本義是分開、切分。《說文》:「分,別也。从八从刀,刀以分別物也。」此外,「」、「」音義皆近,故頗多學者以為「」、「」本為一字(如高鴻縉、戴家祥、林義光等),參見「」。
甲骨文用作地名,劉桓認為卜辭之「」在漢臨汾一帶。
金文表示分給、分配,鬲攸比鼎:「分田邑」,表示分配田地和城邑。《玉篇.八部》:「分,施也;賦也;與也。」又是分數用詞,商鞅量:「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為升」,意為容積十六立方寸又五分之一立方寸為一升。
戰國竹簡表示職分、地位,郭店竹簡〈窮達以時〉簡1:「天人又(有)分」,表示天和人的職分有別。《禮記.禮運》:「故禮達而分定。」孔穎達疏:「分謂尊卑之分。」古人謂天尊人卑,人要敬天事天,故有「天人有分」、「察天人之分」之說。又表示分別、區別,郭店竹簡〈成之聞之〉簡31-32:「分為夫婦之辨」,表示區分夫婦之別。
漢帛書表示分別,《馬王堆.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第3行:「刑(形)名立,則黑白之分已。」表示若事物的實在和名稱得以建立,則黑白自然分明。
」是「」的初文,本義是分割、割斷。
甲金文從「」從數點(◎),是「」的初文,數點象刀所切割的東西(裘錫圭),一說數點象血滴形(張世超等),本義是分割、割斷。《廣雅.釋詁》:「刎,斷也。」
甲骨文「」用法有三:一、大多讀作「」,表示雜色的,「燎十勿(物)牛」,即用十隻雜色的牛來進行燎祭。二、用作本義,表示刎、宰殺,《粹》421:「勿(刎)牛于𦎫」。《荀子.彊國》:「刎牛馬」。三、用作否定詞。金文用法有二:一、大多用作否定詞,表示禁止,禹鼎:「勿遺壽幼」,表示長者和幼兒也不要放過。大盂鼎:「勿灋(廢)朕令(命)」,表示不要背棄我的命令。二、讀為「」,表示事物,中山王鼎:「閈於天下之勿(物)矣」,「」假為「」,表示知天下的事物(馬承源)。戰國楚簡及漢初帛書「」亦讀為「」,《郭店楚簡.老子甲》簡12:「萬勿(物)𨟻(將)自𢠿(化)」,《馬王堆漢帛書.十問》第一行:「萬勿(物)何得而行?」
《說文》:「勿,州里所建旗。象其柄,有三游。雜帛,幅半異。所以趣民,故遽,稱勿勿。凡勿之屬皆从勿。𣃦,勿或从於。」
甲金文從「」從「」,以「」指示「」的鋒芒,本義是刀的鋒芒,後借用作方圓之「」(裘錫圭)。
」字之甲骨文及金文構形大致相同,皆從「」從「」,古漢字以「」表示方圓之「」,但由於「」在古文字裏容易跟「」的勾廓寫法和「」字初文相混,所以很早就以假借字「」來表示方圓之「」。「」與「亡(芒)」造字的原理一致,都以「」指示「」的鋒芒,且二字古音相近,足證二字同源。後來古人借用鋒芒之「」的表意初文來表示方圓之「」,因此分化出「」字。參見「」。
對於「」字構形的本義尚有其他說法,如葉玉森以為象「」懸掛於架上形;朱芳圃以為「」是「」的初文,以「」指示持「」之處,與刀鋻相同。按「」所指示之處為刀身,而非刀柄,諸說似不合「」字構形。至於徐中舒以為「」字象「」之形,何琳儀以為象「」橫於「」身,表示以刀分物,皆可參考。
甲骨文「」字借用作四方之方,如《合集》28190:「于西方,東鄉(向)。」《合集》30394:「其㞢(侑)于四方」,指於四方進行侑祭。「」又可作方國之統稱,《合集》36536:「其伐方。」《屯南》2301:「方來降」,指方國來投降。甲骨卜辭常見「方白(伯)」一詞,即指稱方國的首領,《合集》28086:「王其尋二方白(伯)」,即王以兩個方國首領作祭牲。參見「」。
金文「」指方形,與「」相對。史逨方鼎:「史逨乍(作)寶方鼎。」或用來計算土地面積,如召卣:「賞畢土方五十里」,「方五十里」即二千五百方里(唐蘭)。全句指賞賜給畢二千五百方里地。《孟子.梁惠王上》:「地方百里而可以王。」「」可用作方向,如不𡢁𣪕:「朔方嚴(玁)允(狁)廣伐西俞(隅)。」「朔方」指北方,參見「」。全句指北方的玁狁大規模的攻伐國土西方。「」又指方國,如「人方」、「鬼方」等都是方國名。小子䍙𣪕:「隹𢦚令伐人方」,指𢦚命令攻伐人方。「」可用作時間副詞,表示剛剛。中山王鼎:「含(今)舍(余)方壯」,指現在我剛好長大。《廣雅.釋詁一》:「方,始也。」「」又可用作人名。
秦簡「」字可表示古代書寫用的木版,《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簡131:「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全句指令縣及都官用柳木或其他質柔可以書寫的木材,削成木方以供書寫。《儀禮.聘禮》:「百名以上書於策,不及百名書於方。」鄭玄注:「策,簡也;方,板也。」古人或於木方書寫藥劑,現代漢語中仍有「藥方」一詞(裘錫圭)。
《說文》:「方,併船也。象兩舟省,緫頭形。凡方之屬皆从方。汸,方或从水。」按《說文》所述並非「」字本義。
甲骨文象用刀砍伐樹木之形(吳其昌),是「」的初文,裘錫圭認為包括斬草。本義是清除草木。
甲骨文象用刀砍伐草木,是「」的初文,表示除去草木。《詩.周頌.載芟》:「載芟載柞」,毛亨傳:「除木曰柞」。參見「」。後來引申為一切的勞作、工作、作為,再進一步引申,可表示建造、興建、鑄造等。後來「」字用來表示突然、暫時等義,故加「」旁為意符造「」字,表示勞作、工作。
甲骨文表示除草開荒,《乙》8502:「乍[艸勹]方」,[艸勹]方是方國名,意謂商王派人到[艸勹]方除草開荒。又表示建造,《合集》13509:「乍(作)邑」,意謂營建城邑。
金文表示鑄造,史牆盤:「用乍(作)寶尊彝」,意謂鑄造寶貴的青銅器。又表示建造,中方鼎:「乍(作)乃采」,「」指采邑,是古代的封地,全句意謂興建、營建你的封地。又表示制定,毛公鼎:「乍(作)明井(刑)」,意謂制定嚴明的刑法。又表示作為,用作虛詞,班簋:「乍(作)亖(四)方亟(極)」,即作為四方的準則。《尚書.君奭》:「作汝民極」,即作為人民的準則、楷模。
戰國竹簡亦表示作為,《清華簡二.繫年》簡15:「世乍(作)周危(衛)」,意謂世世作為周朝的護衛。又表示突然、暫時,《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簡42正:「乍陰乍陽」,即時陰時陽。
《說文》:「乍,止也。一曰:亡也。从亡从一。」《說文》認為「」表示制止,不是「」的本義。
甲金文從「」從「」,與小篆形同,構形初義不明。
甲骨文表示乞求,「王其有匄于大甲畀」(乙7257),又通讀作「」,「亡匄」即無害,與「亡(無)尤」、「亡(無)災」同例(郭沫若)。金文通讀為「」,表示祈求,啟卣:「用匄魯福」,《詩.豳風.七月》:「為此春酒,以介眉壽。」又讀為「」,牆盤:「天子沬(眉)無匄」,眉壽無害是古代成語,表示眉壽無疆,無有患害。《詩.魯頌.閟宮》:「萬有千歲,眉壽無有害。」
《說文》:「匄,气也。逯安說:亡人爲匄。」
」字表示置酒招待賓客(李孝定),「」可能是「」的初文,本義是招待。
」字的造字本義有許多不同看法。馬如森釋字象人釀酒口而飲之。徐中舒釋:「表示主賓相見,相互紹介,侑於尊俎之間,當為紹介之紹初文。」李孝定認為「」字表示置酒招待賓客,可能是「」的初文,本義是招待。
甲骨文繁體從兩倒手形,從「」聲,從「」從「」。象兩手把酒瓶放在蒸煮器具(「」)的上面,本義是煮酒。也可能與釀酒有關(蔣玉斌)。「」是聲符。後簡省為「」。
甲骨文用作地名,金文表示輔助之義,皆寫作繁體「」字(兼從酉、曾),盂鼎:「夙夕召我一人烝四方」。又表示呼喚、宣召之義,多寫作簡體「」字(只從刀從口),克鐘:「王乎(呼)士曶召克」。又用作地名、姓氏和人名。
《說文》:「召,𧦝也。从口刀聲。」
從「」,「」聲,是「」、「」的初文。本義可能是契刻。(參姚萱)
從「」,「」聲,是「」、「」的初文。本義可能是契刻。(參姚萱)《說文》:「㓞,巧㓞也。从刀,丯聲。凡㓞之屬皆从㓞。」
甲骨文只有一例,意思不明。例子見《合集》14176:「□帝其降𡆥。其㓞。」
金文讀為「」(或作「」),用作量詞。西周晚期師同鼎:「羊百㓞。」即羊百個。(董珊)
甲金文從「」,「」聲,字象以刀砍擊之意,本義為砍擊。
甲金文從「」,「」聲,字象以刀砍擊之意。篆文與甲金文同形,本義為砍擊。《說文》:「刜,擊也。從刀,弗聲。」《廣雅.釋詁》:「刜,斷也。」
卜辭用其本義,如《合集》21021:「刜云」,意謂(大風)吹斷云朵(參董作賓);又用作人名,見於《合集》22247。
金文用作剷除,見於晉公𥂴;亦用作斷絕,見於父辛卣。
古書用作本義,如《左傳.昭公二十六年》:「苑子刜林雍,斷其足。」孔穎達疏:「刜,字從刀,謂以刀擊也,今江南猶謂刀擊為刜」;又如柳宗元〈桂州裴中丞作訾家洲亭記〉:「伐惡木,刜奧草」;也用其剷除義,如《楚辭.九歎.愍命》:「刜讒賊於中廇兮,選呂、管於榛薄。」王逸注:「刜,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