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澳門廿三條——天網,越織越密,織呀織呀…… 社會, 09年4月號 澳門廿三條——天網,越織越密,織呀織呀…… 文:嘈嘈嘈嘈乜野呀冷靜D啦無人話你呀仲想點早晨食左飯未 由2008年10月22 至11月30日,經歷不足四十天的草草公眾諮詢後(較諸香港廿三條的三個月諮詢期還要短得可憐),澳門終於在2009年1 月5日,通過第廿三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 試探 然後在三月初,本來應邀到澳門參加研討會的香港大學法律院院長陳文敏先嘗刀鋒,被澳門警方以保安理由,阻止入境。民協的馮檢基及廖成利亦隨之闖關,依然失敗而回。3月15 日,泛民主派更大肆宣揚,三十五人浩浩蕩蕩試關,還強調只是與澳門民間團體作簡單、和平和理性的交流。結果三十人成功入境,惟梁國雄、曾健成、古思堯、李卓人、雷玉蓮等五人卻被拒絕入境,隨後被遣返回港。 其實闖關失敗是意料中事的,早在08年12月20日,澳門廿三條還未正式立法通過,當地已有民間團體發起遊行,要求「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既維護國家安全,更須保衛公民基本自由權利。」更有人單刀直入,高舉「惡法禍澳,天地不容,不要23條,還我人權。」標語,此時,有香港議員及民主派人士共20多人,打算參加反廿三條遊行,但又被拒絕入境。廿三條未立,已是如此,通過後的境況自不可小覷。 醜‧陋 澳門廿三條真係為維護國家安全架,不過就係先要騎劫普羅大眾既人權囉。唔理啦,如果邊個「公然及直接煽動」顛覆中央政府行為既,就係嚴重罪行,坐監唔少得。但係點為之「公然」,咩係「直接」,就真係唔知啦,總之就唔係我地話事。草案文件就話「直接」係「直言不諱地鼓動他人」,即係話一個唔覺意,同人交換意見或者談論乜野政治呀,國家大事呀,隨時中招,講笑都係咁話。唔單止係牽涉以文字入罪,更加係以言入罪。 仲有,條例又規定「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就已經係刑事罪行,都費事理你係咪意圖用黎出賣、轉介定披露。但「刺探」同查詢、索取或者研究既分界係邊?「國家機密」既定義包括,涉及國防、外交及中央與澳門特區有關事項,應予包密的文件,又係廣義到乜咁。諗起以前聽過個笑話:有個人話某總統係白痴,被判罪,原因係洩露國家機密………哈,而家先知唔係笑話。 因為澳門講到明「國家」,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咁,解釋「機密」定義既權力,其實即係交在中央手中,死未!第六條第五項條例中,寫到明在刑事訴訟程序時,行政長官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然後發出證明文件證實案情所涉屬國家機密。亦都即係話未有出事,未有產生訴訟前,有邊個知咩文件係涉及國防呀、外交呀、中央與特區關係之資訊係國家機密?咁係咪指,執法果陣,有理無理,拉左先算? 仲要再衰既係,第六條呢條「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行為」條例,講明係適用於澳門以外既政治組織、團體、個人,擺到明畫公仔畫到出腸,唔單止澳門,其他地區(當然唔少得香港)既任何團體組織、傳媒、學者、甚至學生,仲有更多自以為不會中招既人,都咪使旨意走出澳門廿三條既五指山。 當然,澳門廿三條點會就咁俾你捉到佢路?刺探國家機密前既「預備行為」都被列為刑事罪行囉唔該。本來澳門廿三條既諮詢文件入面,成日都將各重要既條款,同葡、法、德、意各國既刑法典,作一個參照,但偏偏就係呢個「預備行為」,係澳門自創。都係果句,咩係預備行為?或者到被判罪果日先會有頭緒……掛! 香港廿三條? 你無睇錯,係香港廿三條,絕非離題。澳門廿三條對香港既影響,不僅僅是作為一種限制、監控的作用,仲有可以解讀既隱藏政治意義就係,澳門通過廿三條,係中央用黎作為,對香港政府既一個示範,一個壓力。別以為香港廿三條不會捲土重來,實際仍是陰魂不散。何厚鏵就係臨離任,先搞呢單野,懶係向中央獻媚,為自己的工作報告劃上完美句號。唔擔保曾蔭權唔會咁做。 不是空穴來風,試看香港政府的舉動:先黎個「網絡廿三條」既建議先,又自行委任代表,以掌管香港網上域名.hk既管理公司,又查封民間電台。諸如此類。都好似溫水煮蛙咁,逐步箝制自由。所以,就算香港再黎多次廿三條,真係有咩咁奇? 就算未有廿三條,香港政府都已經可以憑《入境條例》,達到與澳門廿三條阻止其他人入境既相類似效果(詳見附表),而所凸顯的問題已嚴重到理應受到關注的地步。入境處通常根據「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令到所謂既「不受歡迎人物」,被拒絕入境或被遞解離境,至於係不受特首歡迎,定係國家主席歡迎,就不得而知了。 入境處多次打官腔,以「不評論個別事件」為由,拒絕向公眾解釋,那些被拒絕入境既人,又唔一定會得到入境處提供具體的理由,即係隨時碰左成面灰,都未必知發生咩事。 從歷史淵源看國家安全法 《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原是美國在二戰後,1947年訂立,以對付共黨,圍堵蘇聯、中共。依據這條安全法,權力強橫到可推翻別國政府的中央情報局因而成立,自此雞犬不寧,在五十年代,更助長麥卡錫主義的出現,由美國參議員約瑟夫·麥卡錫(Joseph Raymond McCarthy,1908-1957。)煽動美國全國性反共「十字軍運動」,尤其在文藝界和政府部門鼓吹互相揭發之風。 許多著名人士如演員查理·卓別林、原子彈之父-羅伯特·奧本海默(J. Robert Oppenheimer)和中國著名科學家錢學森,都受到軟禁、禁止入境、撤消職務等等不同的迫害。當時,被視為美國黑暗時期。可見一旦有類似國家安全法的條例,其引伸的後果——如成立一個特別情報部門、制造白色恐佈的氛圍——可以很嚴重。 至今,中國卻承接昔日死敵的理念,欲在港澳推行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是否意圖在其司法管轄以外地區,建立遏制異議聲音的體制? 理論上,國家安全法並不等同於國家專政,但實際卻常被作為政治工具而濫用,按照《約翰內斯堡原則》,為防止被執政者濫用,訂立國家安全法時,一要用語狹窄嚴謹、詞義精確無誤的條法,澳門廿三條沒有做到;但最最起碼應該要另立一條補充法,使人民表達或資訊自由的權力與所謂國家機密有衝突,得到保障。 因為如要人民能有效監察政府的運作,全面參與社會的事務,他們就得有權獲取由政府保管的資料。但這樣的補充法,直至廿三條木已成舟,仍是影蹤全無。澳門政府是不想被人民監察嗎?為什麼? 還未完 撰文至前,無端想起六四運動發生至今將屆二十年,紀念活動在內地依然受到打壓,香港雖一直有舉辦,但在這個相對個人、言論自由,較為開放的時候,當中深層的意義,有多少人會去探究、關注?還是要等到自由被愈收愈窄,愈逼向邊緣時,才開始有一點點的反應?想到此處,心頭忽然耿耿。 分享至: Leave a Reply Cancel Reply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CommentName* Email* Website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 + 八 = 十一 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