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一九八六年第五期

違憲審查制度設計出一基本 香港大學法律系講師陳弘毅的論文題爲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內地法律衝突的 原則」。內容涉及香港和中國的法院管轄權, 適用法律的選擇,本地與外地的民事司 協助 等有關的法律原則,以及九七年後必須面對的 法律衝突處理問題。 明報副總編輯吳靄儀博士的論文探討了目 前與未來的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 她指陳了目前香港行政—立法機關之關係所潛 伏的危機,提出要建立一個高效率、具靈活性、 能盡量減低中央干預,同時能夠規避「免費午 餐」的政制架構,必須加强立法機關,使其能 夠有效地制衡行政機關。作者並認爲政黨政治 有着積極的一面,不可一槪否定。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翁松燃敎授發表了以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地位」爲題的論 文。作者指出未來的行政長官是高度自治的香 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護導者,又是中央政策在 香港的主要執行人 對於中央政府,他代表香 港居民;對於香港,他代表中央。他須同時周 旋於相尅相悖的兩種社會制度之間。論文並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設計的原則、決定行政長 官地位的主要因素和行政長官應當具備的條件 等基礎上,提出十條有關 長官的基本法試 擬條文。 中大社工系高級講師、基本法諮委吳夢珍 博士在「社會福利與基本法」一文中,約略介 紹了社會福利制度的起源 社會福利條款的處理,和英國、中 地社會福利發展槪況。作者認爲要維持香港 低稅率及經濟發展,在香港不宜提倡全民的高 度福利,但應改善其福利措施。並提出在基本 法內對福利制度作出彈性規定的具體方案。 香港大學社工系高級講師、基本法諮委周 永新博士就中英聯合聲明及香港現狀,對香港 特別行政區社會服務與居民的權利作了探討, 提出制定基本法有關條例時應考慮的五項原 則,即 ㈠ 公民權利與經濟權利兩個國際公約適 用於香港部分應繼續有效; ㈡ 尊重人權爲社會 服務的基礎; ㈢ 香港有自行制定社會服務政策 的權力; ㈣ 志願機構保留現有自主性; ㈤ 社會 服務的推行應倚重專業人士的專長。 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學院硏究員蘇騏博士 ( D r . M i t c h e l l Silk)探討了九七年之前及之後 的雙重稅賦問題。文章分析了中國和香港的現 行稅制,尤其是中國涉外經濟法中有關稅收的 規定。並擧實例說明現存的雙重課稅現象。對 如何解決愈趨複雜的雙重賦稅問題,如何在基 本法中作出相應的規定,作者也有一系列 建 議。 本校當代亞洲硏究中心榮譽高級硏究員張 鑫先生認爲在中國社會主義 律意識中有不少 觀念不能適應「一國兩制」,亦不利於制定一 部能眞正保持香港原有制度不變的基本法。他 强調,「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 、「 是實行專政的工具」、「人 的」等法律觀點均應當改變。 此外,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客座敎授施 伯 樂 ( P r o f e s s o r G l e n S p a r r o w ) 、 澳 門 東 亞 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崔雲祥敎授分別就美國及 韓國的經驗,提出一些値得在制定基本法時注 意的問題。 擔任硏討會各篇論文評論員及各節主席的 有:楊鐵樑按察司、聯合書院陳天機院長,中 大圖書館館長顏達威博士、本校政治與行政 系鄭赤琰博士、黃鉅鴻先生、關信基博士、李 南雄博士、鄭宇碩博士、廖光生博士、社會學 系劉兆佳博士、會財系何美歡女士、香港大學 陳文敏先生、金思愷先生 本港政評家徐東濱 先生、李怡先生、本港執業律師何俊仁先生、 徐慶全 理工學院李明堃先生、吳錫榕先 生、律政司署法律草擬科歐成威先生等。 論文作者均經過認眞、審愼的研究,論文 中不乏獨到、精闢的見解,愼密 週詳的建議, 對目前基本法起草工作有相當的參考價値。 這次硏討會有數位名學者雖接受邀請卻未 能到會,其中包括武漢大學韓德培敎授、寧夏 大學吳家麟敎授、北京大學陳寶音敎授、上海 社會科學院法學硏究所浦增元敎授,以及台灣 大學李鴻禧敎授和政治大學的劉淸波敎授(劉 敎授並已寄來論文)。他們分別因出、入境問 題而未能成行,使大陸、台灣學者失去一次交 流機會,也使研討會減色不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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