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Vol. 5 No. 5 Jan–Feb 1969

(六)凡學科委員會擬訂之種種 其範圍內之所有科目,應全相同, 科委員會一致同意另有所建議。每一學科 員會所建議之考試規則可包括如下各項:� 甲、及格標準。各學科用以表示及格標準之� 分數,必須相同。� 乙、考生可參加考試之次數。� 丙、是否另設補 ,若然,則在何條件下方� 准考生參加補考。� 丁、不及格之考生是否需在第二年重修同一� 科目,或在同學科內轉選另一科目,抑� 轉修另一學科。� 乙、對現行規則中應作進一步解釋者:� (子)中期考試之目的特別在「以遍及全大學� 內之標準爲基礎,考核學生在修畢兩年大學� 課程後,是否有能力繼續攻讀其所選之主修� 及副修科目,以取得學位。」本考試之及格� 乃領取學位之一項必須條件。� (丑)爲達到本考試之目的,試卷之範圍及標� 準,應與有聲譽之大學第二年學期終結時所� 擬者相将。� (寅)學生須考獲本考試及格及繼續進修認可� 之學業課程最少一年方可參加第一部學位考� 試,並須按照下列(卯)項之規定。� (卯)凡學生於中期考試及格後擬變更其主修� 及/或副修科者,須參加其新選修主科及/� 或副科之中期考試,取得及格,除非獲得有� 關學科委員會免試之許可。社會工作、新聞� 學及其他科目,得大學敎務會另行處理者,� 不在此限。� (辰)學生主科之學科委員會于考慮該科系務� 會之建議後,向大學本部考試委員會推薦,� 應否給予該生考試及格。� (巳)遇有瀕近考試及格或不及格 時,該生在學院之成績,得計及之 (午)除上開(貳、甲、五)項外,凡有關考� 試事宜,大學本部考試委員會將爲各大學學� 科委員會之協合機構,並爲各 與大� 學敎務會之中間機構。� (未)所有考試安排措施,各學科不應有歧� 異。第二節(貳)之考試辦法,亦適用於中� 期考試。� (叁)更改之時間� 以上建議更改各項,應立刻生效,卽一九六� 九年考試開始。� 第二節︰學位考試� (壹)考試制度� 現行之第一部及第二部考試制度,應予保� 留。現所規定之七至九試卷卷數不應變更。� (貳)考試辦法� (一)所有科目之試卷簿,均須採用「彌封」� 辦法。� (二)如某一試卷須經由一名以上 考試委員� 評閱者,則須製訂評閱計劃。每一考試小組� 須自行决定:應否在該科考試之前或其後 一 日製訂評閱計劃。� (三)如各委員對個別試題或整個試卷之給分� 有極大差異時,則應由該科考試小組審愼覆� 核之。凡一試卷中有超過二十分之相差時,� 必須由考試小組覆核。� (叁)及格制度� 凡考生在第 一 部或第二部考試中,有一卷或兩� 卷不及格,但其所考各卷之平均分數不低於及� 格分數者,則在該試中可獲得「視同及格」,� 惟以該生在第一部與第二 卷總數不超過兩卷,而任何一卷之 低過某一最低分數爲限。� (肆)榮譽等級之頒授� 有關榮譽等級頒投規則之建議,轉交「學位分� 等制特別小組」討論。� (伍)更改之日期� 考試辦法及榮譽等級頒授之建議,應立卽予以� 實施,卽在一九六九年度之第一部及第二部考� 試中施行。至於新及格制度則只適用於 九六� 九年五月舉行之第一部考試;但在一九六九年� 之後,則同時適用於第一部及第二部考試。� 第三節︰現行規則� 所有現行規則,除非第一節及第二節所載之� 修正有牴觸,應仍有效。� 隨時檢封 大學校長李卓敏博士爲特別委員會之主席,� 渠謂大學考試制度,無論經如何之修正,不能且� 亦不應視爲一成不變,而須隨時予以檢討。� 新出版消息� 大學出版部之書刊� 本大學出版部,自去年一月成立迄今,業已� 首先出版六種書刊,計有硏究學報二,學術論文� 一,故事集二,普通參考書一,均在本大學出版� 部及本港各書店發售。� 本校「中國文化硏究所學報」第一卷,爲中� 文本,共二八七頁,定價港幣五十元。該學報所� 刊載之餘文七篇及書評八篇,均爲該硏究所致力� 硏究之學術著作,並以英文槪述其內容。�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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