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马会安宁颂
安宁服务培训及教育计划
个案:郭女士
家人要求向病人隐瞒病情
郭女士八十八岁,身体一直非常健康,恒常于住所附近散步,又在家中做菜及进行简单的家务。郭女士与丈夫和长子一家同住。她还有一个幼子和一个女儿,也喜欢一群孙儿到访。约一个星期前,郭女士的腹部疼痛,感到恶心并呕吐数次。于是长子忠文带郭女士到医院,其后她被送入病房。
电脑断层扫描显示郭女士的结肠有肿瘤阻塞肠道,医护团队用鼻胃管减压,喉管即时抽出深绿色的胆汁至收集容器。团队再用结肠镜进行切片,确认郭女士患上结肠癌。主诊的梁医生阅毕切片报告,打算通知病人。这时郭女士正于病床睡觉,忠文在一旁坐下。
医生告诉忠文诊断结果。忠文看起来忧心忡忡,问:「医生,有什么可以做?我们怎样帮助她进食?她现在一吃东西就吐出来。」梁医生回答:「我们要先请外科顾问医生观察你母亲的病情,才知道什么治疗方法对她最合适。」
忠文回答:「好的。医生,请不要告诉我母亲诊断结果。我不希望她不开心或过分担心。」
梁医生点头。他早前发现郭女士好像有记忆力问题,已经怀疑她是否有认知障碍,不肯定郭女士有否能力作决定。梁医生请老人科医生评估郭女士的认知状况。
老人科医生仔细评估郭女士的情况,认为她患有轻度认知障碍,但仍有能力为不同的癌症治疗方法作医疗决定。老人科医生于是询问郭女士是否希望医生告诉她的病情。郭女士摇头说:「不用,我不需要知道。一切事情告诉我儿子就可以了。」
老人科医生追问:「你如果不了解自己的情况,就无法好好决定自己的疗程。」郭女士回答: 「我希望忠文为我决定一切。我太老了。我懂的事不多,医疗的事太复杂了。我相信儿子知道应该怎样做。」
外科医生隔天与郭女士见面,向医疗团队建议用手术切除肿瘤。梁医生告诉外科医生,病人不清楚自己状况,也不愿意了解,一切都交由儿子决定。外科医生听后反对这个做法,说:「郭女士有能力做决定,我们还要为她做手术,怎可能不告诉她真相?如果病人未同意,我就要进行手术,这我不能接受。病人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肚子有个大切口,会发生什么事?我们不能向她说谎!」
梁医生不知道应否告诉病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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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局临床伦理委员会主席(2005至2017年)谢俊仁医生撰写
家庭在中国社会决策过程的角色
有关告诉坏消息的伦理争议,这个案显现了文化因素的重要性。个案中病人儿子与外科医生意见不合。郭女士的儿子希望母亲免受精神上的伤害,不愿让她知道实情。这种态度在中国传统家庭很普遍,而伦理学家亦曾提出保护式诚实与家庭决定概念作为隐瞒希望知道真相的病人的理据。
在传统中国社会,的确通常是一家人一起作重大决定。然而,病人未必不能参与决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亦有人质疑保护原则应否盖过自主原则。不过,个案的郭女士同意儿子的意见,交由儿子代自己做治疗决定,不希望了解情况。我们可否跟随病人和病人儿子的意愿呢?
病人的心理伤害
首先,我们看看透露实情一般会带来的心理伤害。在平衡保护原则与自主原则方面,我们需要回答两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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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如果病人希望知道实情,医生应该参考以上方法,如实告诉病人,而非瞒骗病人,任由病人自己猜测诊断结果。
不过,我们仍要处理文化问题。如果病人家属希望参与沟通与决策过程,我们应该尊重。处理手法亦必须因人而异。虽然近期研究显示大部分中国籍病人都希望了解诊断结果,但仍有小部分病人可能不欲知道。我们必须小心了解病人已知多少和希望知道多少。病人如果不希望了解实情,可能会作出不接受或逃避现实的防御机制。如果没有适当的支援,我们不应打破病人的防御机制。我们可以尊重病人而不告知实情,但我们不应该说谎。我们亦应根据病情变化,重新评估情况。
告诉实情的法律理据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有否法律原因而需要告诉实情。如果病人精神上有能力作出决定,法律要求医生必须先取得病人同意,方可进行治疗。根据《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只有在下列情况,同意才属有效:甲、同意是自愿的;乙、医生已提供恰当的解释;以及丙、病人清楚明白。换而言之,病人必须获恰当告知实情,并由病人本人同意接受治疗,方可进行手术。病人不得委托家人作决定。这是否表示,我们可以不理会郭女士和忠文的观点,而告诉实情?
务实处理手法
我们可以采用逐步的务实处理手法,来解决个案的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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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按照以上步骤,并取得忠文与郭女士同意,就不会违反任何伦理原则。如果忠文不同意,或病人依然拒绝讨论病情,应该交由资深医生继续讨论,而资深医生需要具备告诉坏消息的良好知识及技巧。我们应尝试了解忠文和郭女士关注的问题,了解有否错误观念、焦虑和逃避,再加以解释及提供支援。最终,应能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