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撤映風波的五個啟示

[中大文化及宗教研究系講師李薇婷博士接受BBC中文記者訪問,
就近日香港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提供意見,詳見下文]:

香港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撤映風波的五個啟示 

文/李澄欣

香港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因拍攝倫理風波引發巨大爭議,持續佔據輿論焦點,事件暴露了權力不對等和倫理問題,也意外地成為港人在當前政治氣氛下的情感投射。BBC中文訪問多名紀錄片導演及學者,梳理出五個引人思考的問題。

《給十九歲的我》由香港72歲的知名導演張婉婷執導,受其母校、老牌名校英華女學校(Ying Wa Girls’ School)委託拍攝,原意是記錄校舍遷址的變化,為重建工作籌款,後來演變成一部以該校六名千禧年代出生、背景各異的女學生為主軸的人物紀錄片。

該片製作歷時十年,追蹤拍攝六人從中學到大學的成長過程,時間上橫跨2012年「反國教」(反對國民教育)示威、2014年「雨傘運動」、2019年「反送中」運動等多場社會運動,側面記錄了香港過去十年的時代巨變。團隊耗時三年剪接,把30萬小時的影片素材輯成136分鐘的電影版。

該片最先在2021年底於校友圈子內部放映,2022年舉行多場包場放映及優先場,票房超過700萬港元,好評如潮,更獲得香港電影評論學會的最佳電影獎。張婉婷受訪時指看到「不少影評都反應正面」,認為對片中女生不構成傷害,決定將影片公映,2月2日在全港各大院線上畫。

轉折點發生在今年1月底,前記者吳芷寧在社交平台發表觀後感指該片「好看但有點不舒服」,質疑導演太強勢並有剝削學生之嫌,引發大眾關注當事人權益。2月4日,片中主角阿聆、阿佘陸續在《明周文化》發表「萬言書」及受訪,控訴校方和片方不尊重學生私隱,在拍攝及公映問題上對她們進行誤導和施壓,指責導演為了拍戲「將你的快樂建築在我的痛苦上面」。

事件震驚全香港,此前的一致好評瞬間轉為對製作單位排山倒海的抨擊,英華女學校校長和張婉婷隨即公開道歉,2月6日起暫停公映。事件更上升至社會公共事件,港府官方機構包括私隱專員公署和教育局均介入。

1. 紀錄片倫理與權力關係

「每個人都要求刪這段、刪那段的話,紀錄片便剪不成」——這是導演張婉婷拒絕六位主角看定剪(final cut)的理由。直到《給十九歲的我》在校內活動放映,學生才在大銀幕上首次觀看。女生阿聆在自白中透露,她觀看後情緒不穩要求醫,醫生診斷以她的狀態來看,電影不適合公映,但導演堅持把影片送往電檢公映。

紀錄片導演、香港浸會大學電影學院高級講師應亮接受BBC中文訪問時直言,張婉婷的做法違反操守,人物紀錄片的行規是放映前必須給主角看,如被拍者要求刪剪片段,導演要當場做承諾;若對方要求不放映,則雙方可協商。「如果你很捨不得你的片,你可以問她可否不做商業放映,只做電影節,或只在外地放,這些都可以談。如果他百分之一百不願意,那就真的不能放,這條底線很清楚。」

他認為《給十九歲的我》是人物紀錄片的「典型失敗案例」,操作上犯下低級錯誤,反映導演缺乏自覺,沒意識到被拍者是共同執導(co-direct)。「比如被拍者會打電話給導演說幾天之後有事情發生,你來拍吧——那其實他也是導演跟編劇。作品不全然屬於導演,而是一種合作,拍攝者必須認識到:你是導演不到別人的生活的,你只是加入了你的觀點、態度,和你的專業給你的敏感、結構技術能力而已,如果沒有別人的生活,你根本完成不了你的創作。」

研究攝影倫理的台灣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教授郭力昕說,紀錄片道德一直是棘手的問題,因為是用別人的真實去進行創作,雙方關係並不對等——不只是採訪、受訪的不對等,也是一個懂影像、一個不懂影像的不對等,「被拍者不一定理解影像的意義怎麼被生產出來,可能連自己怎麼受傷都不知道」。

他說,在權力懸殊的情況下,只能夠依賴導演的道德和良心把關,但很難把持。「今天一個導演用意良善,希望藉著幾個人物給廣大觀眾啟發和反省,但是他可能要跟那些在剝削題材、宣稱要給社會什麼訊息的人競爭市場和觀眾,而那些人又很辣——在弄一些非常煽情的東西,你就可能降低你的底線,道德的底線越來越鬆——所以給受訪者看過、有他的同意權就更重要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門檻。」

2. 「同意」只是法律問題嗎?

香港法律沒有肖像權,片中主角揭露校方當年稱拍攝目的是製作DVD供籌款用途,在她們就讀中一、年僅12歲時要求家長簽下同意書。該文件只有半頁,允許導演拍攝學生在校內外情況,攝錄隊有絕對創作及剪接自主權,版權屬英華女學校所有,同意校方用作出版、放映、廣播、公開展示或分發之用途。

在片中,張婉婷沒有掩飾一些女生拒絕拍攝的鏡頭,甚至用旁白指她們拒拍是因為踏入「反叛期」。有主角事後透露,製作團隊以同意書具法律效力為由施壓,有同學由中一哭訴至中五才獲准退出計劃,學生都自嘲是簽了「賣身契」。

研究傳媒法律的香港大學中國法研究中心訪問學者甄美玲向BBC中文指出,合約(contract)在法律上是指雙方均有代價(consideration),即金錢或利益的交換,但女生參與拍攝並無酬勞,因此同意書並不是合約,她們有權隨時退出,若導演違反學生意願繼續拍攝,是侵犯私隱的行為,加上該片在校內放映後轉戰電影節及商業公映,已背離最初拍攝目的,「一件事的同意,不能搬到另一個用途上」。

主角之一阿佘批評攝影師像「狗仔隊」一樣偷拍她在校外吸煙一幕,「你想拍我吸煙,有好多機會拍,不需要這樣偷偷地在對面街zoom-in(用變焦鏡頭使景物放大或將景物推近)來影我」。另一名女生阿聆則表示,校方和導演施壓公映時,指她成年後仍有繼續參與拍攝是給了「默許同意」(silent consent),具法律約束力。

這些細節都引起社會對「同意」的爭議。法律學者甄美玲指香港的私隱法例落後,未能跟上西方的標凖及新世代的觀念。「現在矇混過關的同意是不行的,不可以從他的行為去暗示(imply)有同意,必須有明示同意(explicit consent)。」

研究婦女議題的香港中文大學人類學系副教授鄭詩靈則說,同意並非一次性、永久有效,而是一個持續的過程(continuous consent),國際社會近年在性別議題上非常強調此觀念。「我經常舉這個例子:以前政教合一,在宗教角度同意了結婚就是永久同意性行為,很多國家到了近二、三十年才認可婚內強姦(marital rape)這件事,每一次都要雙方同意,否則就是性暴力。同樣道理,女生們在中一時同意拍片,這十年變化那麼大,拍攝目的也不同了,起初同意不等於永遠同意。」

她續說,同意也要看權力結構,例如韓國重男輕女嚴重,處於弱勢的女性較難對性騷擾、性暴力等說不。而在學校,師生關係不對等,學生也很可能會礙於壓力不敢明確拒絕。「關心學生的老師會覺得『我為你好』,但你要意識到自己的權力位置,確保有給空間他們做選擇。對著學生時,有沒有尊重大家是平等的?這是定剪之前就應該做的。」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出,每個兒童都是獨立個體,要尊重他們表達意見的權利,並應根據他們的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應有的看待。

意大利紀錄片導演、香港中文大學人類學系助理教授影波(Alberto Gerosa)說,他的慣常做法是分別徵求家長和小孩的同意。「青少年在家裏表現出一套,在外面則完全不同,就造成了這種情況:同一個家庭的兩個成員可能都想對他們的經歷有不同看法,而往往是相互矛盾的看法。如果父母同意,但孩子不同意,我就會把電影的重點放在父母身上,或乾脆換一個家庭。」

他還指出,「同意」的重點在於被拍者攝後是否有權改變主意,但這並非法律問題,而是道德問題。「道德上的答案才顯示出製作人的優次考慮:僅僅因為我們拿到授權書,並不代表要使用這些材料。未經同意曝光別人的私生活,就是猥褻(obscene)的做法。」

3. 人重要還是作品重要?

《給十九歲的我》主角之一、飽受情緒困擾的阿聆在校內首映至今一年以來,不斷問校方和導演這個問題:是學生重要還是作品重要?

有關爭議引出其他受害者發聲,14年前曾拍攝紀錄片《KJ音樂人生》的香港音樂家黃家正在社交平台發長文,重提11至17歲期間被拍攝的內情,指當時父子關係緊張,曾多次要求導演張經緯不要公開相關片段,但導演不理會,甚至不耐煩地跟他說:「你估我現在很閒跟你耗嗎?我覺得你跟你老竇的關係,也是時候應該有個了結吧。」

當年張經緯憑紀錄片一舉成名,獲頒新晉導演獎,其作品是香港金像獎史上首部獲提名的紀錄片,也是台灣金馬獎史上獲獎最多的紀錄片。但被拍攝的黃家正在紀錄片面世後的其中三年,「整個屋企家破人亡,無家可歸」,一度無法繼續學業,過去14年也受盡折磨,他批評導演「不惜一切犧牲了我明確表達的意願,想自己的作品每一個位也剪輯到他心目中的最好」。

台灣學者郭力昕指出,世界各地都有導演打著「有社會意義」的旗號拍紀錄片,但其實在「剝削和冒犯當事人」,當中不乏叫好叫座的作品,包括2004年上映、台灣導演吳乙峰執導的紀錄片《生命》,該片以1999年的「九二一大地震」為主題,在電影院場場爆滿,票房破千萬,連時任台灣總統陳水扁都在「雙十」國慶日致詞時都提到該片。不過郭力昕認為影片有倫理問題,其中一位失去摯親的女主角想自殺時,導演不耐煩地教訓她,責怪她災後一年還不能振作,「態度很傲慢,是一部想著自己的紀錄片」。

另一部充滿爭議的是1998年由台灣導演吳耀東拍攝的《在高速公路上游泳》,記錄了其學弟、患愛滋病和躁鬱症的男同志辜國瑭,該片粗暴地展現權力關係,導演因辜國塘不想配合「劇本」而對這個朋友感到惱怒,為了「報復」,在情緒憤怒下完成剪接。吳耀東最終獲獎,但辜及其家人在紀錄片放映後非常痛苦。20年後,導演帶著懺悔之心再找辜國瑭拍成《Goodnight & Goodbye》,郭力昕如此形容該片:「充滿了粗暴,他只是在想著自己的片子,但又說自己要贖罪,他剝削了他的同學,也剝削了自己。」

意大利導演影波強調,創作者有幸能記錄他人的故事,就要把被拍者的尊嚴放在首位,高於其他一切考慮。他以德國導演韋納·荷索(Werner Herzog)拍攝的紀錄片《熊人》(Grizzly Man)為例,該片主角蒂莫西·崔德威爾(Timothy Treadwell)每年都到阿拉斯加的灰熊保護區接近灰熊,如是者13年後被灰熊所殺,導演剪走了主角被自己所愛的灰熊活活吃掉時最駭人的片段,為當事人留有體面。「導演掌握著話語權,可以為了電影好看而用不雅的方式展示人物,當然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當事人的尊嚴是神聖的,是不容討論的。」

他分享個人經驗時說,他在2016年烏克蘭戰爭期間曾到當地參與紀錄片製作,超過10TB的拍攝素材記錄了當地學生在三年之間,從激進民族主義分子到志願參軍,其後在戰爭中受傷,歸來後重新適應平民生活的過程。「影片探討民族主義和戰爭之間的關係,公開主角的臉可能會使他們的家人陷入危險,因為他們住在烏東地區。我們最終決定撤回這部片子,至今還沒有發行。他們的安全比我們的藝術野心更重要。讓我再做一次決定,我還是會這樣做。」

在《給十九歲的我》鬧出風波後,導演張婉婷隨即上電台受訪,向受影響女生道歉,「你開心點嘛,我們現在不做啦」。英華女學校前校長李石玉如發聲明指,十分重視片中呈現的每一個學生,對引起學生的困難深感抱歉,該校辦學團體中華基督教會負責人王家輝也公開表明:「人是比電影更加重要。」

4. 紀錄片=真實?

很多人批評《給十九歲的我》時,與同樣是記錄事實的新聞片相提並論。這涉及紀錄片的性質與目的,在不同情況下,個人私隱與公眾知情權有不同的優先次序。

以新聞為例,傳媒法律學者甄美玲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在曾在香港電台及無線電視任職記者,負責《鏗鏘集》和《星期二檔案》等半小時新聞專題(long form或news documentary),目的是監督公權力或探討公共議題,她說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及編輯自主,從來不會要求受訪者簽同意書或看定剪。

《給十九歲的我》則屬人物類的創意型紀錄片(creative documentary),沒有公眾利益,是用獨特視角關心人性。紀錄片導演應亮說:「比如同樣拍一個中國維權人士,新聞會聚焦在他的公共身分,但創意型的人物紀錄片可能是拍他作為父親有很多遺憾,而不在於他怎麼維權。深入到人性層面和私生活,很多灰色地帶和隱私的東西都有機會被呈現,當事人其實真的有話語權。」

另一個迷思是導演的介入——《給十九歲的我》備受詬病的其中一點是張婉婷在採訪時的誘導性問題,以及旁白加入大量主觀意見,擅自幫女生改別名如「香港小姐」,又指有些女生「收兵」、「懷疑援交」等。有主角事後澄清有關描述不實,批評導演太「多嘴」。張婉婷受訪時坦言這是刻意的安排,希望加入個人評論和角度,而不是做只能觀察和記錄的「牆上蒼蠅」(the fly on the wall)。

對此,導演應亮強調創作型紀錄片不是新聞,不必客觀。「紀錄片一定有立場,不用不偏不倚,電影作為藝術是沒有一定的標凖的。」 像美國著名紀錄片導演邁克爾·摩爾(Michael Moore),拍攝《華氏911》、《美國黐Gun檔案》(Bowling for Columbine,或譯《科倫拜恩校園事件》、《科倫拜恩的保齡》)等多部作品,都帶有強烈的主觀意識。

1926年最早出現「紀錄片」這個詞,隨後英國紀錄片教父約翰·格里森(John Grierson)下了這個定義:「對『真實』的創造性處理(The creative treatment of actuality)」。但紀錄片界一直對「真實」有不同看法,以美國的梅索兄弟(Albert & David Maysles)與懷斯曼(Frederick Wiseman)為代表的導演,主張冷靜觀察,堅持不介入、不引導、不評論,以旁觀的方式記錄,來「再現」真實;另一類以格里爾森、維爾托夫(Dziga Vertov)和伊文思(Joris Ivens)為代表的導演,則通過拍攝者的參與式記錄,來「再造」真實。

意大利導演影波對BBC中文指出,「紀錄片是真實」本身就是個神話,片中被認為的「真實」只是寫實主義的風格選擇,不等同客觀。「虛假的客觀性偽裝,是為糟糕的電視節目或新聞記者凖備的。紀錄片作品都寫明由誰導演,已充分說明了它並不客觀,製作上每個創造性的決定都是為了表達導演的主觀觀點,而導演最終也要對其負責。在此角度下,導演的參與程度越高越好。」

紀錄片不斷打破傳統,現在有劇情式紀錄片(docudrama),加入虛構、重演、動畫等元素,「真實」與虛構的界線越來越模糊。台灣學者郭力昕說,影像、真實、權力之間的關係是永恆議題。「影像跟真實沒有必然關係,有時候影像甚至是更好的欺騙,取捨之間就決定了真實是怎麼被建構起來,而建構者就掌握話語權。」

5. 社會氣氛下的情感投射?

《給十九歲的我》爭議發酵超過一周,從學生與導演、學校之間的契約矛盾,提升到廣泛的社會討論,甚至變為情緒化的聲討。有網民罵張婉婷出賣學生,把片名改作《恰十九歲的你》,恰在廣東話指欺負。黃秋生、張堅庭、陶傑等名人在社交平台維護張婉婷,都被網民圍攻。

紀錄片導演應亮坦言:「香港這幾年沒有言論自由,好不容易有一個議題可以討論,大家就拼命去罵。這也折射了電影之外的整體環境。」

香港社會政策及公共行政學者鍾劍華指出,網上輿論群情洶湧有部分是2019年「反送中」運動後的一個情緒出口,近期法庭審理香港國安法最大案件——「47人案」備受觸目,但政治話題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高壓氣氛下不能討論,於是所有焦點轉移到紀錄片風波,加上涉及的女生在不情願下被迫拍攝和放映,挑動了很多香港人的心理和情感投射,大家都為學生抱打不平,「這種成人世界與年輕人世界、強權與弱勢、民主與威權之間的矛盾,很多人能代入」。

導演和校方回應事件時不斷重覆「為你好」、「用愛浸死你」、「要感恩」、「為大局著想」、「不要辜負別人的付出」等論述,這種高姿態的家長式威權口吻招致負評。鍾劍華說:「我相信張婉婷和校長的初衷都是一番好意,但他們表述上套入了權勢的思維套路,令人反感,所以成為被針對的對象。」

不少人在社交平台分享求學時的遭遇,當年在保守的價值觀下怎樣被「情緒勒索」或壓抑自我,也有大量網民讚揚片中主角頂住壓力勇敢發聲。

香港中文大學文化及宗教研究學系講師李薇婷分析指,港人經歷過社會運動的洗禮,對權力、自主、程序正義很有意識,不會再逆來順受,她說現在有一股暗湧正在累積,希望改變教育和文化氛圍。「以前是用大家的利益,去取消一個人的悲傷,我們看到近幾年開始有一種集體覺醒,會關心情緒健康和個人感受。我們不再被逼接受強加於我們的『為你好』,而是可以反問:如果我不喜歡你『為我好』的方式呢?」

回到電影本身,《給十九歲的我》入圍香港電影金像奬最佳剪接、導演及電影三項提名,校方已宣佈會退選最佳電影,惟與張婉婷一同提名「最佳導演」的郭偉倫已表明會繼續接受提名,張婉婷則表示尊重及配合郭的決定,但不會出席頒獎禮,意味著該片仍會角逐兩項獎項,屆時可能再引發爭議。

導演應亮指香港沒有紀錄片產業,金像獎也沒有最佳紀錄片的獎項,雖然過去十年通過教學和受社會運動啟發,培育了不少優秀的新一代紀錄片導演,但老一代電影人和觀眾仍沒有經過足夠的凖備。「張婉婷雖然是著名導演,但拍紀錄片是第一次,她沒有那個意識,還是在用劇情片的方式做紀錄片。這很遺憾,所以香港缺乏這部分的文化吧。」

他說近年香港多了紀錄片作品,可惜因為政治審查無法在港放映,他擔心這次事件造成一個大大的負面刻板印象,傷害本來就非常弱勢的本地紀錄片工作者,影響日後拍攝、製作和發行。

台灣紀錄片產業比香港成熟得多,商業院線都會放映很小眾的紀錄片,學者郭力昕認為這次《給十九歲的我》引發的爭議在香港形成公共討論是好的開始。「素養的建立要從觀看開始,什麼都要看,不是說有毒就避開,大家多討論、辯論,才會提升社會對紀錄片的識讀能力與文化水平。」

(原載於2023-2-13BBC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