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 (中大) 今晨從大學站廣場移走一個未經許可擺放的雕像。2010年校方接獲中大學生會呈請,要求大學批准於校園展示該雕像,大學行政與計劃委員會一致決定不予批准,並對外闡明了校方立場。

大學從未准許該雕像於校園展示,亦沒有任何組織為該雕像的維修及管理承擔責任。曾參與安排雕像於校園展示的兩個組織「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及中大學生會現已解散或無實際運作。大學作為校園管理者,經內部評估後決定移走該雕像。

〈中大就移走校園內未經批准展示之雕像的聲明〉–傳媒及公共關係處

一夜之間,民女在毫無預警之下消失不見。面對學生及公眾的疑惑與憤怒,校方僅以一篇聲明敷衍了事,而聲明內容更充滿官 腔、企圖掩飾事實與民女的歷史意義。我們在此對校方的聲明作出回應,打破校方單方面的說辭,說出被掩蓋的歷史。

//未經批准就可以偷拆?//

校方尚且迴溯了2010年AAPC「未經許可」之決定。諷刺的是,校方今天對強拆民女背後的原因、程序和決策組織卻隻字不提,亦無意交代民女的去向,無怪乎傳媒皆形容堂堂大學為盜賊。再者,民女在中大屹立十一年此一事實決不能以「未經批准」四字簡單解釋,民女象徵的歷史使命,以及公共空間在中大的意義,不應該被校方以模糊不清的藉口及訴諸官僚程序,企圖正當化其強行拆民女之舉。事實上,當年校園氣氛仍鼓勵多方溝通、商量——必須強調的是,此並非純粹出於校方高層的寬宏大量,此乃員生共治必要的基本條件。

這也是為甚麼我們必須回顧歷史——除了立此存照,亦是為免陷於權力一方的說辭,任由基本權利遭受蹂躪。當年校方確實以 「政治中立」之名反對展示民女,但其後時任署理校長沈祖堯提出將民女擺放在文化廣場[1],校董會亦支持,稱「了解和支持署理校長的報告所闡述的立場,並同意由大學同事繼續與同學聯繫,希望能就展品的日後安排達致共識」[2]。換言之,大學已經默許民女的存在,具爭議的只是擺放地點。而在執行上,校方亦與負責民女地基工程的校友小組及管理民女的學生會保 持溝通,期間亦舉辦了幾場師生交流會,因此校方對民女的立場並非聲明中一句「未經許可」就足以概括。

//沒有組織維修及管理民女?//

校方稱「沒有任何組織為該雕像的維修及管理承擔責任」,卻無視自2010年起,「中大校友關注大學發展小組」每年為民女的鞏固工程籌款,其後2012年開始交由幹事會處理。這個說法更無視了創作者的擁有權——雕塑家陳維明在民女被拆後,受訪時表示自己擁有雕塑,校方事先卻沒有與他作出任何溝通 [3]。

回溯歷史,民女的管理並非由一個人或一個組織單獨負責。管理權確是由多方力量組成的,雕塑家陳維明、支聯會、中大學生會、校友小組皆曾參與管理,中大自身也曾協助安排民女進駐。既然其他組織「現已解散或無實際運作」,中大依然健在,作為曾經的民女管理者之一,現在卻要把責任撇除的一乾二淨。可見「沒有組織為民女的管理負責」只是校方欲蓋彌彰的醜陋舉措。再者,是否當上述人士或組織不能處理民女事宜,校方就能不顧民意、公眾利益地任意處置,事前甚至連通知公眾的勇氣也欠奉?校方既然是最為權威的校園管理者身分,何必要在夜深人靜鬼鬼祟祟剷除雕像?

何況,民女的象徵意義實在不能夠被校方聲明中的留白而被略去不談。公共藝術品難道不是屬於群眾的嗎?她應該被放在公共空間、向公眾開放,展示中大的人文精神。32年前的民女被破壞、11年前的民女流離失所,到今天民女被中大偷偷移除,正正回應了她被創造的意義。沉重的歷史價值,使獻媚者恨不得除之而後快。但民女所象徵的民主、博愛、自由價值早已植根於人民心中,她所連結的人與事跨越時空與邊界。校方現在以「清除未許可擺放的雕像」的行政說辭,僅僅將民女當作一件財產,不但省卻了「政治中立」的虛偽面具,更掩蓋了其承載的歷史意義和價值。

我們嚴正要求校方交代民女去向,及與眾員生共議民女未來。民女不只是一件可由「校園管理者」任意處理的物件,其象徵意義及其公共性不容許校方任意處置,如果我們還要強調員生共治的理想,我們留守的不應該只是民女這一個雕塑,而是承載她的空間與氣度。

註:
[1] 沈祖堯。校長的公開信。中大校友。2010年9月17日。
[2] 中大校董會。大學校董會2010年度第三次會議簡報。2010年6月22日。
[3] 拆前沒獲通知 創作者陳維明:作品載民主自由血史。明報。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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