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刊於《中大學生》120期,2002年4月
有些人會認為,同學於全民投票中授權於幹事會,之後幹事會作為學生會的行政機關,只要在不違背會章的情況下,做甚麼也可以。或間接一點來說,學生會的代表性源自全民投票。
這個理解也無甚不可,只是對同學來說,保障似乎太少,因為當幹事會做出一些根本不能(普遍)代表、甚至有違同學意願的決定時,同學似乎沒有甚麼實質(而易於執行)的東西可以做。在這種理解下,即使作為監察的代表會,似乎也沒有甚麼可以做,因為這種理解表示幹事會掌握至高無上的代表性,實不容代表會去「說三道四」。除非幹事會違章,但一般情況下,幹事們不會愚蠢至隨便違章的。
站在盡可能擴大同學權利的角度來看,我認為代表性不能完全源自全民投票中的授權,更包括代表會是否通過幹事會的行動或立場。以下我將再推一步交代代表會的角色。
一些人會認為政綱可作為代表性的依據,即幹事會在日後工作中不違背政綱內容,便肯定有足夠代表性。只是,同學在全民投票中只是授權幹事會替其工作,並不代表正式認受其政綱內容。即是說,同學透過政綱認識、了解候選幹事們,之後決定是否信任他們為廣大同學服務,當中政綱只作為了解候選幹事的工具,而不是當中內容將等於同學的意願或所需。
事實上,同學可以在反對政綱中多個項目的情況下,仍投下信任一票,因為同學要做的只是決定授權與否,而不是去審議政綱內容。例如,同學甲反對很多政綱中的內容,但當他細閱政綱並參與諮詢後,覺得候選幹事們都是有熱誠、肯用功的人,於是他投下信任一票是完全合理及可理解的。而且,通常政綱中有多至數十個項目的,同學總會反對一部份,同時又支持一部份。若果幹事會於全民投票中當選便表示它政綱中的一切也合乎同學心意、一切也可做的話,我想這種理解並不合理。這點稍後還會交代。
我要指出的是,政綱根本不能作為往後一年代表性的依據。當然當選後違反政綱是不行的,但這不涉及代表性的問題,而只涉及幹事會在候選期間有否欺騙同學,即是幹事們誠信的問題。
若政綱不能作為代表性的依據,那應以甚麼決定是否有代表性呢?我的答案是:代表會的肯定。但我必須首先指出,代表性只能就個別事件而談論,不能把這概念當作一個長時間、普及的概念。例如當我們說某某學生會很有代表性,這句話的基礎必須是這個學生會在過往很多事情中也有代表性(即得到代表會的肯定)。代表性不能抽離任何實質事件來談論的。
這裏先簡單介定代表會的角色。我將不會談論代表會的組成方法是否合理。中大學生會由四書院學生會授權產生,中大學生會代表會的組成方法亦是由書院學生會各自決定。站在中大學生會的立場,實在沒有質疑書院學生會產生代表的資格。簡單來說,代表會代表四書院(普遍)同學實質的、即時的意見。根據《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第六章,第十七條(庚),代表會其中一項職權為「收集同學意見」;而這權工作在幹事會的職權中並沒有提及,只是提出「幹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直接向代表會負責」。這裏反映出兩項要點:一)會章並不要求幹事會收集民意,故我們不應理解幹事會有責任去了解民意的,故此我們亦不應要求幹事會能代表民意;二)幹事會向代表會負責,顯示了幹事會對代表會的從屬性。所以,代表會有足夠資格去判斷幹事會的行為是否符合同學意願。
這裏我不會談論到底代表會現實上是否有「知道」同學意願的能力,但可以說的是,代表會這項能力越強,其制衡幹事會的權力理應越大。當代表會通過幹事會某項立場或行動,我們可稱這項立場或行動是有「代表性」的。回應上面提出,同學不會認同政綱中所有項目引申出來的問題。同學需要做的,不是一刀切的認受幹事會所有工作,而是透過代表會,就幹事會每件工作作出審議,並決定該工作是否同學所接受及通過與否。說到這裏,一個重心的概念必須更清楚的提出:幹事會由以往我們認為既擁有行政權亦擁有代表性,變為只擁有行政權。行政權與代表性這兩個概念必須分開來理解,及應來到不同組織之上。
這裏仍有需要解釋所謂「通過」這個概念。我們應理解「通過」為「不反對」,而絕非支持。而「不通過」卻應明確解為「不支持」。根據這項理解,代表會「不通過」的難度要比「通過」為高,而代表投「不通過」票的嚴謹程度亦比投「通過」票為高。代表們應在十分確定同學的意向下,才有基礎投下「不通過」票,若不確定,理應投下「通過」(或「棄權」)。此舉對幹事會來說,可說是比較公平,及讓工作更易展開。當然我們將要求各位代表做更多收集書院同學意見的工作,及更用心的討論,不然隨隨便便的否決幹事會的工作亦非合理的行為。
另一方面,以往幹事會的工作或立場被否決後,並不需要承擔任何政治責任,這種做法將令幹事會可隨便漠視同學的意見,實非對同學有利之舉。故此,懲治應附加於代表會的否決之後,即若幹事會有任何立場及行動遭到否決,則應面對懲治。一般來說,譴責、遺憾、甚至罷免都是較常用的。然而,這些懲罰均針對個別幹事,對於幹事會作為一個(集體負責制)的整體,並不完全合用。故此,我們可提議當幹事會工作遭否決(若干次)時,便須面對全民投票的罷免(倒閣)議案。此舉一方面作為幹事會負上政治責任的一種形式;另一方面,基於幹事會的行為有違(或已不能代表)同學意願,同學理應有權再去決定是否繼續給予幹事會工作的權力。
我不認為代表會有權通過倒閣議案,畢竟倒閣是一件大事,而代表會的角色只是以一個恆常運作的機構的姿態出現,替同學作出日常對幹事會的監察工作,賦予倒閣權給代表會未免是太大了。若同學拒絕繼續授權幹事會工作,則幹事會需要解散,而代表會應立即開放新一輪提名期及舉行選舉,讓幹事會出缺的時間減至最短,減低對同學的影響。
望各方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