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3日

(改寫自代表會所作之簡介)

(1) 屬下團體須於幹事會或臨政上任後一個月內,提交初步RegSoc。提交文件與以往大致相同,但作出以下修改:幹事會或臨政的上任文件明定為全民投票紀錄、成員大會會議紀錄/有權委任臨政的機構的投票及議決紀錄;改為「未經全民投票或成員大會通過」的工作計劃、財政預算、去屆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以及加入資產報表。

屬下團體委員會主席會指定2-3名委員處理申請,批准(全部委員同意)或否決初步週年登記。與以前的簡易程序相似,但屬委將有推翻「否決」的權力。

(2) 初步RegSoc獲批准後,幹事會或臨政需要將獲屬委認為「妥當」的工作計劃、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四大文件),提請屬下團體的全民投票或成員大會通過。如果四大文件被屬下團體修訂或否決,幹事會或臨政須重新向屬委提交。四大文件最終通過的版本,必須同時有全民投票或成員大會同意,和屬下團體委員會同意。

屬下團體完成這個「自我監管程序」後,需要提交「第二步週年登記表格」及補充文件,包括成員大會會議紀綠、成員大會「真實並為事實之全部」的錄音或影片記錄,以及新增的「出席成員大會的成員的名單連同簽署」。

屬下團體委員會主席會指定2-3名委員處理申請,批准(全部委員同意)或否決最終週年登記。獲批准最終週年登記的屬下團體即告享有合法地位,並獲簽發「屬下團體登記證明書」。只有具有效合法地位的屬下團體才可以舉辦活動、收集會費及接受資助,購入、變賣及保管資產,享用本會福利設施及申請本會資助、會室、儲物櫃。

(3) 屬下團體委員會有權訂立附屬法例去限制週年登記的申請次數及決定徵收行政費(但須得代表會不反對)。週年登記的補充文件的一些原則,亦被明文規定,如「證明屬下團體的全民投票或成員大會的行事,是真實而無偽,是否有效作出自我監管,及符合本條例和屬下團體的會章的要求的責任,在於該屬下團體」;每次重新申請週年登記,都會重新審視所有申請文件,即獨立處理每一次申請;所有文件一經提交,不得修改。

(4) 如果幹事會的選舉沒有不記名、沒有六分之一基本成員投票、沒有開放給全體基本成員參選(沒有公告提名期)、沒有在投票期開始前7日公告全體基本成員,或由候選人守票站、候選人代投票,或選委協助候選人選舉,或選舉結果未經合資格監票人確認,選舉即屬無效,必須重新選舉,否則失去有效合法地位。監票改為一定要由教職員/屬下團體委員會指定的人士,而不是好似以往般,隨便一名非會員便可。

如果召開成員大會時未有在舉行成員大會七日前公告全體基本成員並附上議程及文件或未有通知屬委,該成員大會即屬無效,必須重新召開,否則失去有效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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