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W.A.L.K.

開始之前,先看看以下兩個情境:

情境1:你是個女生。這天你被人拖去人煙稀少處,脫下所有衣物。你想反抗,但因為極度害怕/認為呼救無援,最終放棄了掙扎。思緒混亂間你感覺到有硬物插入了自己的下體,你知道自己被性侵犯了。後來你好不容易鼓起勇氣報了案,並願意作供,但法庭既不接受你以錄影方式提供證詞,也不准許你在庭上屏障後作供,任你頂著壓力出現在眾人眼前…宣判結果:因為原告當時沒有努力掙扎﹑求救,難以判定原告當時是否不同意性交;又,原告無法確定插入下體的是否為被告的陽具。因此判定被告強姦罪名不成立。情境2:你是個男生。你被人強迫發生性行為。你控告對方強姦,被告知根據香港法律,男性是無法被強姦的,因此不能落案起訴對方;你轉而告對方猥亵侵犯(即俗稱非禮),卻再度發現男性同時也是無法被非禮的。於是你只能一肚子的苦水往肚裡吞。

對不起,告不入

言歸正傳。兩個設想,看似荒唐之至,但這恰恰是現行香港有關性罪行法律的真實寫照:嚴重的性別不平等﹑往往未能考慮當時的客觀環境因素等等。僅以強姦罪為例,香港法律規定,「任何男子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同意,即屬強姦[1]。簡單而言,被強姦的受害者一定要是女性,即只有男性才能被此罪行定罪,女性只會被定罪為協助或教唆;而法例中的「性交」必須為「以陽具式插入陰道」,用身体的其他部份或其他硬物插入陰道﹑肛交或是強迫受害人口交,都不會構成強姦罪[2]。

又如定義中的「同意」一詞,作為定罪關鍵之一,其闡釋為「被告真誠相信事主同意性交,即使被告出於誤會,強姦罪名便不成立。」若遇事時受害人因心理因素(如:過度恐懼)或客觀環境因素(如:知道求救無援而放棄掙扎)而沒有作出大叫、掙扎,就會被視為自願性交[3],進而大大增加入罪的難度。曾有這樣一真實案例:受害人被施暴者困在室內,施暴者稱若受害人與其性交,則會放受害人離開。受害人只得同意。而就是因為這個被強迫的同意,施暴者得以逃脫強姦罪名。

「讓我屏風作證,可以嗎?」

另外,現時法庭也未能為成年受害者提供足夠私隱保護。雖然性犯罪受害者可以向法庭申請屏風作證,但該類申請通常都不會批准(知名人士﹑政府高官除外);而法律直接允許以錄影﹑視像形式作供的,基本上只限於小童及弱智人士[4]。據反對屏風作證的一方指,根據法庭應公開審訊的原則,證人應當在所有在庭人士面前做供,這樣才能根據其表情﹑動作等判斷其是否誠實做供(事實卻是,豎了屏風後只有聽審席上的人看不見證人,陪審團﹑檢控官及法官仍能看見證人的一舉一動)。

不足夠的保護,加上要面對辯方律師不斷盤問,不斷遭受不必要的二度創傷,使得受害人上庭時要面對極大的心理壓力。曾有性罪行苦主申請屏風作供不果後,因壓力太大而企圖自殺;自殺未遂後再度向法庭申請屏風作供,還是不獲批准,最後只得改告對方襲擊罪。關注婦女面對性暴力問題的組織風雨蘭指,過去香港曾經有不少的個案因受害人上庭時面對極大壓力,終因心理因素不理想,而令疑犯逍遙法外[5]。

轉機?

現時香港有關性暴力的法例,很多是以1956年所訂立的英格蘭法例的相類條文為根據,已沿用超過五十年。然而,英格蘭與威爾斯已於2003年對與性罪行有關的法律進行重大改革,如1956年法例的相關罪行已被《英格蘭法令》所設立的新罪行取代(但原有的罪行仍保留在香港的法例上),又如英格蘭、蘇格蘭的法例修訂後容許受害人以錄影、視像或屏障後作供。

有見及此,2006年4月,律政司司長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要求法律改革委員會檢討香港關乎性罪行及相關罪行的法律,檢討起點為《英格蘭法令》。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9月公佈《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建議修訂強姦罪定義以及性侵犯罪行,部分建議內容包括:訂立並提出「同意」一詞的法定定義(「任何人如:(a).自由地和自願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並且(b).有行為能力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即屬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擴大強姦罪範圍(「…使強姦的範圍包括以陽具插入另一人的陰道、肛門或口腔)﹑將變性人納入法律保護範圍﹑增設一項「以插入的方式進行性侵犯的罪行」以保障非陽具插入式的性罪行受害者等等[6]。

在剛剛過去的1月8日,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舉行了特別會議,對「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作諮詢,多個婦女團體出席。諮詢期間有議員及團體提出政府應提供即時措施,使受害人在漫長的修法期間能夠得到法律保障,但法改委卻表示「無能為力」。看來,在新法例出台前,大家只能靠自己了。

[1]:《刑事罪行條例》s118(3)
[2]:〈婦女性暴力的相關法例及司法程序〉,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
[3]﹑[5]:〈性罪行大漏洞,團體倡「強姦」改「插入式性侵犯〉,香港獨立媒體,2013-01-10
[4]:《刑事訴訟程序條例》s79B﹑s79C
[6]:《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諮詢文件: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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