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被焚燒的不是國旗,而是他們 社會, 13年3月號, 42屆莊「鳴」(12-13) 文:覃俊基 前言 當我們想起國家暴力,立即浮起的通常也是警察。誠然,如果你不時參加不同的抗爭,就會發現警察的處理手法是如何的針對示威者。但相對而然,法律系統似乎總有某些光環。法律、法官之流,似乎與「打壓」二字有些距離。不過,一些每每發生的判決,就難免令人覺得,以上的印象有所偏差。 侮辱國旗 重判九個月 最新的是這個:示威者古思堯在示威時因違反《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被判監9個月。 到底是甚麼樣的情況,居然會要這麼重判?根據獨立媒體的報導,古思堯於 – 2012年6月10日在中聯辦外焚燒國旗 – 今年元旦遊行時,展示黑色油漆塗污的中國國旗以及損毀的香港區旗 嚴苛的判決 簡而言之,古思堯就是因為想透過焚燒國旗來抗議中共,所以就要坐牢九個月。裁判官覃有方指:「這是不顧後果的鹵莽行為,不管目的如何高尚,但危及安全,應判處阻嚇性刑罰」、「行使表達自由不應令其他人蒙受危險」。但老實說,以上兩個情況都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也不見得會傷害到任何人。如果這是辯論,該法官覃有方大概會被對 方駁得啞口無言。另外,判坐牢九個月到底是多荒謬?可以給大家一個參考: – 一名男士向唐狗淋潑天拿水,繼而點火燒狗,令小狗最後因重傷遭人道毀滅。最後殘酷對待動物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八個月 – 年元旦前夕參與由「愛護香港力量」組織挺梁遊行的示威者,聲稱不滿 NOW電視台記者的提問富針對性及偏見,一怒之下揮拳襲擊同行的攝影師頭部。該名示威者承認普通襲擊罪,獲輕判罰款1,500元及賠償1,000元。(資源來源:獨立媒體) 當然,這不只是法官的問題:現下的「國旗法」其實相當嚴苛。只要你「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即哪怕你只是在網上惡搞改圖一下國旗,也算犯法。更甚的是,違反以上法例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罰款姑且不論,但我完全想像不到一個合理的情況「侮辱」國旗理應坐三年牢。 雜評之一:言論自由的界線? 其實一說國旗這類問題,就一定會牽涉到所謂言論自由的問題,但事實上又沒有甚麼好爭議的。所謂言論自由,就是要讓民眾可以表達一些具爭議性,甚或不被普遍接納的觀點。只要不直接對別人造成損害,那言論就應該被接受。容許塗污或焚燒國旗,根本就是保障言論自由的classic case。 但理論與實際卻總有很大的拉扯。我們或許會以為香港這個沒有普選民主的地方才是這樣,但其實也不然。不少國家都沒有這類國旗法(如英、美),但一些所謂自由民主國家(如德、法)也是有相類(但沒有這麼嚴苛)的法律。但即使是沒有國旗法的國家,民眾公開焚燒國旗還是可以被當局利用不同的名目控告,比如說擾亂公眾秩序之類。故事的教訓是,即使在所謂自由民主的國家,言論自由往往也是有其底線。廣義點說,在一些真正影響管治的問題上,如是對國家的忠誠(國旗法),或是有關經濟穩定(對罷工的規管),一些理所當然的自由也會收緊。 雜評之二:政治檢控的恐怖 話說回來,古思堯被重判九個月這件事絕不應孤懸來看。近兩年,香港政府對示威者的檢控實在加劇了不少。其實由前年的民間電台案開始,已起碼有數十人被檢控,刑罰由罰款到監禁半年不等。是次的國旗事件,不過是其中一宗而已。 以上這些檢控,均是與示威有關。所謂政治檢控,就是當權者透過法律來懲罰示威者。在香港,示威者觸犯法律其實非常容易。只要稍為越界的行為就理論上可被控告。那些有關聚眾的,如非法集結基本上是參與未經批準的集會就可以犯上;又,如果稍為越界就可以被控擾亂公眾秩序;一與警方稍有衝突(如推撞),亦可被控襲警。誇張是不是? 但這些做法還符合現下制度,有根有據的。 但示威者要承受的卻是很多。大家單看刑罰可能還覺得不重,但真正煎熬的卻是漫長的審訊過程。要與律師商討,又要去法院,又要請假。整套過程歷時往往超過一年。 說了這麼多,其實是想大家認真面對——這是堂而皇之的依法打壓。這不是甚麼老黃曆,而是切切實實當權者透過法律來打壓人民。以上這些名字可能只在報紙見過一次(甚至沒有),他們當時都是希望為改變香港社會出一分力,但在大家已經一早忘了他們時,他們卻持續地被打壓中。所以,最基本的話,也請關心一下;更好的,當然是一起出去。 有關國旗法的趣事: – 在丹麥,侮辱他國國旗是犯法的,但焚燒丹麥自己的國旗則沒有問題。國會當時提供的理由是,侮辱他國國旗是外交問題,這樣會被理解成為對他國有敵意;但「侮辱」自己的國旗則沒有問題。 – 在美國,自六十年代以來,便有不斷嘗試「保護國旗」的提案。例如不少的州份均有嘗試設立不容侮辱國旗的法案。但美國的最高法院一直都將這些立案判為違反憲法,亦即無效。直到九十年代,國會嘗試修改憲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但直到現在均一直沒有獲得通過。 – 在2003年,法國國會通過,「玷污」國旗與國歌是犯法的。立法的緣起,是因為在足球賽上唱國歌的時候經常被人用哨子騷擾。後來,這條條例加了一個限制,即只有在政府舉辦的公眾活動上才是這樣(即是不包括示威,私人聚會)。但到了2010年,法國還是確立了在公開地方焚燒國旗,以及傳播被塗改的國旗的照片也是犯法的。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及其他網上資源) 近年政治檢控列表: 民間電台案 12月3日再訊 曾健成 被控非法廣播 梁穎禮 被控非法廣播 岑子傑 被控非法廣播 張錦雄 被控非法廣播 蘋果記者採訪變襲擊 12月7日開審 西灣河東區法院 成啟聰 被控普通襲擊罪 十一中聯辦遊行 等候上訴 泰曆 監禁半年 襲警罪 科學館衝擊替補機制諮詢會 等候上訴 梁國雄 判囚兩個月 (罪名: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及刑事損壞) 黃洋達 已囚三星期 (罪名:公眾地方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作出喧譁) 鄧建華 判囚三星期 (罪名: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容偉棠 判囚三星期 (罪名: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陳倩瑩 判囚三星期 (罪名: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港鐵搶咪案 等候終審上訴 周諾恆 判囚兩星期,上訴得直改判罰款 (罪名: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黃軒瑋 判囚兩星期,上訴得直改判罰款 (罪名: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天台band show 等候上訴 周諾恆 罰款 被起訴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 (開審前每晚12時至早上6時需要宵禁) 王元龍 無罪 被票控製造噪音 庾崇賢 無罪 被票控製造噪音 劉俊恩 無罪 被票控製造噪音 7‧1修頓球場集結 再審 莫偉傑 被控非法集結 周峻翹 被控非法集結 陳志全 被控非法集結 林雨陽 被控非法集結 黃毓民 被控非法集結 陳偉業 被控非法集結 麥業成 被控非法集結 甄燊港 被控非法集結 李偉儀 被控非法集結 任亮憲 被控非法集結 64晚會後踢保遊行 被告上訴,排期3月22日 王浩賢 判監4星期,緩刑一年;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 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葉寶琳 判監4星期,緩刑一年;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 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洪曉嫻 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朱凱廸 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朱江瑋 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李世鴻 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陳秉鳳 罰款$1200(參與非法集結) 明偉添 罰款$800(參與非法集結) 7‧1堵塞干諾道中 完案 張錦雄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周諾恆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梁穎禮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梁國雄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洪曉嫻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岑子傑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陳倩玉 守行為一年(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余一心 守行為一年(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821反愛港力排外行動 完案 胡永勤 罰款三千(罪名:在香港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 蘇德成 罰款二千(罪名:在香港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 馬雲祺 罰款二千(罪名:在香港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 邱嘉俞 守行為半年(被起訴在香港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 劉俊恩 守行為半年(被起訴在香港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 菜園村巡守,抵抗港鐵及政府逼遷 完案 村民陳錦清 被控普通襲擊 庭外和解,自簽守行為12個月 村民陳凱珊 被控普通襲擊 庭外和解,自簽守行為12個月 村民巫進嬌 被控普通襲及刑事毀壞 庭外和解,自簽守行為12個月 村民黃平智 被控兩項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 宣判無罪 巡守員陳寧 被控刑事毀壞 庭外和解,自簽守行為12個月 巡守員林崑傑 被控刑事毀壞 庭外和解,自簽守行為12個月 三六堵路行動 完案 葉寶琳 守行為十二個月 (罪名:協助組織及參與未經批準集會罪) 葉浩意 守行為十二個月 (罪名:協助組織及參與未經批準集會罪) 陶君行 判罰款二千元 (罪名:協助組織及參與未經批準集會罪) 黃浩銘 判罰款一千元 (罪名:協助組織及參與未經批準集會罪) 分享至: Leave a Reply Cancel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CommentName* Email* Website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 七 − 一 = 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