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
香港中文大學數學系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學數學系校友會
(英文名稱CUHK Mathematics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香港中文大學數學系校友為基礎,以社團形式組成。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加強會員之關係及團結,促進會員福利及協助數學系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活動包括:
(一) 加強會員間之聯誼、聯繫、資訊交流以及維護會員間之共同利益。
(二) 加強會員與數學系及在學同學之間的聯繫。
(三) 舉辦文娛、學術、體育及聯誼活動等。
(四) 參加及支持香港中文大學各種活動。
(五) 建立和鞏固數學系與社會之間的良好關係。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香港新界沙田香港中文大學數學系。
第六條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以中文及英文為工作語文。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會員資格:
(1) 基本會員資格:
(a) 1963年香港中文大學成立以後曾在數學系畢業或肄業者;或
(b) 1963年或以前(新亞,聯合,崇基)各書院數學系畢業或肄業者。
(2) 名譽會員資格:
各界友好人士,經幹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便可加入成為名譽會員。
第二條 會員權利:
每一基本會員均享有同等權利,此等權利包括選舉、被選、提名、表決及罷免等。此外,並享有參與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非基本會員之名譽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擁有提名權,但無選舉,被選及表決權。
第三條 會員義務:
包括遵守本會會章、繳交會費、支持及推動本會各項活動,及共同組成本會之會員大會和幹事會等各項義務。
第四條:
若會員損害本會利益或違反本會會章,經出席會員大會全體人士三分之二或以上議決通過,得終止其會員資格。關於退會方面,會員需要以書面向幹事會申請退會。
第五條 會費:
會員於入會時須繳付終身會費,終身會費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一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立法、監察、及選舉機構。其職權包括:通過及修訂會章、選舉及罷免幹事、檢討通過幹事會會務及財務年報,訂定會務方針,提名及通過邀請本會顧問及義務核數師等,及討論和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條 會員大會由基本會員組成,於幹事會任期內必須召開最少一次。
第三條 會員大會主席一職由幹事會會長擔任。
第四條 會員大會開會時,如會長缺席,由幹事會副會長替代,若會長與幹事會副會長同時缺席,則由幹事會秘書暫代,如上述三人均缺席,則應由出席會員互選,以最高得票者當選為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第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開會須十四天前通知會員,並附議程。如屬臨時會議,須於七天前由主席通知召開。若有二十位基本會員或以上聯名動議,主席亦須於接獲動議後十四天內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彈劾及修章議案須獲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會員贊成,始算通過。
第七條 除會章聲明特別議案所需之票數外,其他議案,若有出席會員過半數贊成,即可通過。
第八條 會員須由其本人行使投票權或用書面授權予其他會員投票。
第九條 會員大會全部會議均以二十人為法定人數,如因出席人數不足無法舉行會議,則可一星期後重行召開。
第十條 本會設有顧問及義務核數師,須由會員大會選定及邀請。
第四章 幹事會
第一條 幹事會是本會最高行政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其職權包括根據會章釐定政策及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第二條 幹事會由會員選出,全部幹事之選舉及委任均由會員大會負責執行。
第三條 幹事會幹事之職務如下:
(一) 會長:為本會行政之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則統籌本會一切行政權責,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幹事會之各會議。
(二) 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及負責會員推廣事宜,並於會長缺席期內,代行幹事會會務。
(三) 秘書:處理幹事會一切秘書事務。
(四) 財政:處理幹事會一切財政事務。
(五) 其他幹事:協助推廣及執行一切有關事項。
此外現屆香港中文大學數學系系會主席及學生代表一名及歷屆聯絡人均可列席幹事會會議,並協助推行各有關決議。其他會員如要列席可於開會前通知秘書。
第四條 幹事會任期為兩年。
第五條
候選幹事提名
候選幹事名單須由一名基本會員提名及一名基本會員和議,並於會員大會召開七天前以書面通知現屆幹事會。
第六條 若下屆幹事會未能在該年的會員大會中或之前順利被選出,則下屆幹事會幹事將於會員大會中由出席會員互相投票選出。凡出席是次會員大會的會員均有選舉、被選、提名的權利及義務。選舉中會按幹事職務依次進行投票,是次選舉產生之幹事會只包括四個基本職位(會長、副會長、秘書及財政各一人)。當選者為被提名的會員當中,獲得最高得票者。是次投票產生的幹事會幹事,需按會章理行幹事會的一切權責。
第七條 幹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
第八條 幹事會任何會議,須以半數出席幹事為法定人數。
第九條 若幹事會會長在任期內離任,則由幹事會副會長補替並身兼兩職。若其他幹事在任期內離任,由會長提名,幹事會通過補替。
第十條 若幹事有失職實據,經幹事會半數以上議決或二十名以上基本會員聯名,可向會員大會提出彈劾案。
第十一條 幹事會須於任期結束前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匯報及財政結算案,以備會員大會通過接納。
第十二條 幹事會各幹事,可競選連任。
第十三條 幹事會有權自行選定各屆聯絡人協助推行會務,此等代表均直接向幹事會負責。
第五章 財政
第一條 本會常務經費之使用須符合本會宗旨。
第二條 每屆會費盈餘得撥入下屆使用。
第三條 會員退會,已繳基金、會費,或對本會之捐贈,概不退還。
第四條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下年三月三十一日底止。
第五條 若本會因財政出現問題而需要清盤時,每位基本會員除入會時所繳交之終身會費外,最多需要額外承擔港幣一元。
第六章 釋章權
第一條 幹事會擁有解釋會章的權利,惟最終釋章權利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七章 修改會章
第一條 如會章有未盡善處,得由出席會員大會全體人數三分之二通過修改之方得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