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附刊 一九七六年三月

72 �關於成員 (i) 每一書院應 (ii) 各書院院長應爲大學 (iii) 各學院院長應爲大學校董會的 爲敎硏院屬主要敎務組織,在大學校董會 主席中選出不超過六名的代表,出席大學校董會。� (iv) 每一書院應從院友會中選出「院友」一人,出席 至於該大學可從外地大學或敎育組織,邀請多至四人出任大學校董的 議該大學加以考慮。� (丙)大學教務會� 73 除因各書院的敎務組織有所改變而須相應修改外,大學敎務會應繼續保留原有權能。敎務會 校長、大學副校長、各書院院長、各學院院長(或各敎硏院主席)、各講座敎授,及每一學科中的敎授或高級講師� (倘各該學科並無講座敎授)、圖書館館長及院友六人(每書院從院友會中選出代表兩人)。關於選出參加大學敎� 務會的院友人數,在試辦一段期間後,卽須重新檢討,以便硏究在大學敎務會中,基本上與「學生爲本」 學有關� 的成員和其餘成員的 數比例,是否適當。� (丁) �行政及教務計劃委員會� 74 �行政及敎務計劃委員會應繼續其現有功能。該委員會應以大學校長爲主席,委員包括大學副校長、各書院院長� 及各學院院長。如果採用敎硏院制度,大學敎務會便要從 敎硏院主席中,選出與各學 長現有 數相等的代� 表,出席該委員會。� (戊)大學副校長� 75 �本委員會認爲該大學繼續發展下去,大學校長的內外職責將會加重,那時便要 一位能撥出大部份時間來分擔� 校長職務的副校長。該副校長應和現時一樣,由大學校董會諮詢校長後委任。人選須經審愼考慮。本委員會認爲如� 能修訂大學組織規程第6(i)條,擴大現行的人選範圍 將是明智之舉。但必須聲明一點,本委員 無意建議在大� 學現有敎職人員外增聘大學 長一人。至於任期,亦不必祗限兩年。�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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