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生有杏:院長醫生周記(六十九)誰主生命?
英國最近一個不幸患上一種罕有遺傳病的嬰兒,由於大腦及肌肉不斷受到破壞,這個未到一歲的孩子已雙目失明及四肢癱瘓。他既不能呼吸、也不能吞嚥,生命全靠呼吸機器及胃管支援。
院方認為這孩子已是返魂乏術,不應再延續他的痛苦,主張把喉管拔掉,讓孩子安詳地離開。相反,他的父母卻不能接受這殘酷的現實,竭力爭取帶孩子到美國,嘗試一種實驗治療。雙方爭拗至訴諸法庭,令這孩子的命運演變成國際新聞。法庭裁定院方得直,最終孩子未滿一歲便離開了這個世界,可是三方面(父母、醫院、法庭)卻在社交媒體的廣泛討論下成了輸家。
我不打算評論這個案誰是誰非,只是從這生死判決中,有好些問題值得我們反思。究竟怎樣的抉擇才是對生命最好?誰人有權主宰生命?要拯救到底還是避免延續痛苦?
怎樣的抉擇才是對生命最好?相信每個頭腦清醒的成年人都懂得為自己打算。我有一位朋友的爸爸,當年患上末期胰臟癌,已到藥石無靈的階段。他聽聞大陸有位神醫可以起死回生,於是便前往一試。那位神醫指定他要服用「秘方」七七四十九天,藥費每天1000美金。朋友的父親問我有什麼意見。既是「秘方」,成分及功效便是一個謎。由於缺乏醫學證據,我不能夠給他脫離現實的期望。最後朋友的父親選擇服食「秘方」,大約三個月後便離開了這個世界。還記得最後他並沒有因為花了大筆金錢而感到懊悔,因為他覺得生命是自己的,既然盡了一己之力,其餘皆由天命。
倘若病人沒有自主能力的話,那誰人有權主宰他的生命?是至親?是醫生?還是法官?像英國這個案為例,不少人覺得院方太冷酷,應該竭力給予孩子一點希望。但問題在於什麽才算得上是「希望」?這個案的實驗治療只曾在動物嘗試,其實驗成效也頗受爭議。我們可以隨便地把一個快要結束的生命當作實驗品?假若親人要求為病危的孩子安排接受「神醫」的另類治療,我們又應怎樣判斷呢?怎樣才算「合理希望」呢?
當面對困境絕望,人往往失去冷靜判斷,只盼望有奇蹟出現,這份心情絕對可以理解。但追求奇蹟究竟要付上多少代價?不單是金錢,更重要的是執著所帶來的痛苦及長遠傷害。
我相信生命有定數,往往醫生能夠拯救的都是命不該絕的生命,一個好醫生應該懂得敬畏及尊重生命。我並非鼓吹聽天由命,只是世事無常,實在沒有人能夠靠金錢、權力或智慧,令自己或至愛的生命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