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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务会通过,最新修订日期: 2017年3月29日)

1. 引言及背景

1.1 香港中文大学图书馆(中大图书馆)之设施、服务及资源是为支援香港中文大学研究、教学及行政事务而设。本规章由大学教务会订立以保障所有读者权益,读者须予以遵守维护公益。规章旨在倡议:

  • 平等使用图书馆资料、空间和服务
  • 维持图书馆资料、设备和馆舍在可接受及可使用之状态
  • 维持一个有利学习之环境
  • 使用中大图书馆或其他院校图书馆服务时之适当行为

1.2 规章同时适用于已登记读者及访客。所有图书馆读者须了解图书馆规章。图书馆不接纳读者以不清楚图书馆规章为理由违规。图书馆职员均获授权以在其职务范围内执行规章,并执行由大学图书馆馆长发出之任何指示。

1.3 定义:就此规章而言:

「大学」指香港中文大学。

「图书馆」包括香港中文大学图书馆之所有分馆,及任何属图书馆馆长管辖之空间。

「图书馆馆长」指大学图书馆馆长、或任何由大学图书馆馆长委任之人士。

「书籍」指所有形式之图书馆资料。

「图书证」包括由大学发出之有效中大通、中大图书馆发出之有效图书证,或其他图书馆已认可之有效图书证。

「读者」指基于其在大学之身份而获授权之图书馆使用者,或符合章节2.1中所定义之人士。

1.4 欢迎透过图书馆网站、电邮、电话或亲身向图书馆提出回馈与具建设性之意见。

2. 进入图书馆

2.1 获授权之读者包括:

甲)本校校董会成员、本校教职员、本校注册学生、荣誉博士、荣誉教授、荣休教授及书院院长。

乙)其他人士包括校友、退休教职员、大学教职员之配偶、访问学人及其他经大学图书馆馆长特许之人士。

2.2 本校教职员及学生拥有优先权。

2.3 图书馆馆长保留拒绝任何行为不检人士入馆之权利。

2.4 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必须出示图书证,职员有权要求访客登记。

2.5 图书证全属个人权利,不得转予别人,别人亦不得代而用之。图书馆实行一证制,读者虽可能有多个身份,但图书馆亦只会发出一张图书证。

2.6 若遇以下情况,读者须立即通知图书馆:

  • 邮寄地址或电邮地址有所更改。在校生和现任教职员必须通知大学以更新学生或教职员记录系统上的资料。
  • 发现图书证遗失、被盗或遭他人擅用。

补领图书证须付费(请参阅图书馆网页)。

2.7 除在图书馆馆长特许之特殊情况下,小童不得进入图书馆。获准入馆之小童于任何时候下须由成人陪同及监督,该成人须全权负责小童之操行及安全,并确保小童遵守规章。

2.8 在图书馆职员要求下,读者须让图书馆职员检查携进图书馆之袋和容器。

2.9 沾湿之雨伞须放入胶袋才可携进图书馆。

2.10 所有读者必须在闭馆时间、紧急疏散时或图书馆职员要求下立即离开图书馆。

2.11 使用其他图书馆。所有以香港中文大学身份使用其他院校图书馆者,必须遵守该院校之图书馆规章。违反该校规章或作任何不当行为,亦会视作违反香港中文大学图书馆规章处理。

3. 馆内行为

3.1 所有读者须为他人设想并尊重别人之学习需要。

3.2 图书馆之学习空间或规划为安静阅读区或容许小组活动之区域。读者须自重及遵守该区规则。

3.3 行动装置在电话专区外须调校为静音模式。在馆内可使用耳机,但请注意声量,并以不会滋扰他人为原则。

3.4 切勿随意放置个人物品,或用个人物品占用研习空间。若发现书籍或其他个人物品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分钟,图书馆职员可将其移走。长期无人认领之非贵重物品将被弃置。食物饮品会被即时丢掉。

3.5 读者不应携带过多个人物品进入图书馆。图书馆认为「过多」是指物品数量多至无法由单一读者同时处理或轻易移动。

3.6 读者个人物品之安全,图书馆概不负责。任何时候,读者都应小心看管个人财物。

3.7 读者不得标记、涂污、损坏或毁坏图书馆资源或财物。

3.8 馆内严禁吸烟。

3.9 除可饮用以水瓶盛载之食水外,休闲区外之图书馆范围严禁饮食。酒精饮品、熟食或带浓烈气味之食物均不得携入图书馆。

3.10 图书馆空间并非为睡眠或住宿而设。禁止携带为睡眠而设之用品包括睡袋,及随意调动家具。

3.11 读者应自行将垃圾弃置于垃圾桶内。

3.12 动物均不得进入图书馆,辅助犬除外。

3.13 未得图书馆馆长许可,不得在图书馆内摄影及录影。

3.14 未得图书馆馆长许可,不得在图书馆内派发单张及张贴海报。未经授权之物品将被移除。

3.15 读者必须遵守与下列事项相关之各种图书馆规章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

版权及知识产权;

诽谤;

色情物品;

数据保护;

健康与安全。

4. 使用设施和服务

4.1 读者可使用图书馆大楼内之指定公共范围及该范围内之设施。使用或受时间和日期所限。部份图书馆空间或仅限于部份读者类别预约。详情已载于图书馆网页。

4.2 借阅

4.2.1 本校教职员和各年级学生均享有借阅之权利。其他读者类别之借阅权利均由图书馆馆长订定。图书馆馆长亦可制定不同读者类别之借阅数量及期限,并于图书馆网页刊载。

4.2.2 图书馆馆长可决定任何图书馆资料供借阅与否。除了暂时或永久限于馆内使用之资料,所有开架资料均可借阅。读者亦可申请阅览闭架书籍。

4.2.3 图书馆馆长可决定各类书籍之借阅期限,包括续借期限。详情载于图书馆网页。

4.2.4 读者若经馆际互借服务借用图书,须遵守外借图书馆之借阅期限及续借规定。图书馆会按照公告规则,就逾期归还或受损之馆际互借书籍收取罚款。

4.2.5 严禁携带未办妥借阅手续之书籍离馆。

4.2.6 借出之资料仅限该书借阅者使用,不得转借他人。除非图书证已报失或遭窃,否则读者须为所有借出之资料负责,直至图书馆系统纪录显示资料已归还为止。而读者须为任何遗失、损坏之借出书籍或其他资料承担责任。遗失或损坏图书馆资料,必须立即向图书馆职员报告。

4.2.7 借出书籍须在到期日或之前归还到图书馆。若书籍受催还,或须提早归还到图书馆。按时归还书籍乃读者之责任。图书馆会按公告规则收取逾期罚款。

4.2.8 续借手续须在该书到期日或之前办理。否则,图书馆会收取逾期罚款。在以下情况下,书籍不得续借:

  • 已被他人预约;
  • 已达最高续借次数;
  • 读者已达最高罚款额;
  • 读者已就任何一项借出资料收到四封逾期通知书。

4.2.9 所借书籍如有遗失或损坏至无法修补时,须按照图书馆通告之书价赔偿,另加手续费及任何累积之罚款。

4.2.10 图书馆可随时通知读者以催还借出资料。若借出资料已被催还,催还通知书上列明的到期日会成为资料之新到期日。

4.2.11 借出书籍可能会被其他读者预约。被预约之书籍归还到图书馆后,预约读者只能在限期内领取书籍。

4.2.12 读者若未缴清罚款或归还逾期书籍,或将不可借阅更多资料或使用图书馆设施,直到归还或续借所有书籍及清缴所有应付之罚款为止。

4.2.13 若图书馆职员要求,读者离开图书馆时皆须让职员查看所携书籍,不论该书属大学财物与否。

4.3 使用电子服务

4.3.1 使用图书馆电脑、终端使用者设备和校园网络,不论有线或无线,都必须遵守大学政策与指引。读者不应在登入后空置电脑,或用任何方法锁定以占用电脑。

4.3.2 读者或须在使用图书馆设备、网络、电子服务及资源前验证其身份。用户名称和密码不得与他人分享,或让他人使用以存取电子资源。

4.3.3 使用电子资源,包括电子期刊、电子书和资料库均受大学和供应商之间之特许协议限制。特许协议之细节已载于图书馆网页。读者须遵守相关特许之条款。

4.3.4 本馆明确禁止有系统地或过量地下载电子资料。有系统地或过量地下载电子资料是指使用资源自动收集软件或任何类似软件,或以任何人手方式,蓄意复制或分发一项电子资源之全部或重要部分,进行大规模侵犯版权,因而导致大学及/或图书馆违反供应商之特许协议。版权法例之适用部分及特许协议之详情载于大学及图书馆网址。

5. 图书馆通知书

5.1 电邮是图书馆和读者预设之联络方式。图书馆会按读者在图书馆登记之电邮地址发送电邮给本校教职员和学生。

5.2 即使读者没有收到电邮通知书,图书馆概不负责。

6. 费用及收费

6.1 图书馆馆长有权就非本馆列明之读者类别,订定图书馆服务、资源之收费及任何合理之罚款。详情如图书馆网页所示。

6.2 图书馆会收取费用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 图书证;
  • 补领图书证;
  • 逾期借出书籍;
  • 馆际互借或文献传递服务;
  • 列印、扫描或影印;
  • 滥用、遗失、损伤或毁坏,又或未经授权移走图书馆资源;
  • 其他违反图书馆规章之行为;

6.3 如读者拒绝偿付其应付之罚款,图书馆或会暂停其借阅之权利直至其清缴所有应付之罚款为止。请注意毕业生如未付清欠款,其毕业证书亦会被扣起,直到付清款项为止。

7. 处分

7.1 根据大学教务会指引,图书馆馆长有权维持图书馆之良好秩序。读者若不遵守图书馆规章,又或作出任何干扰其他读者或图书馆事务之行为,图书馆馆长可暂停或永久收回该读者使用图书馆及/或图书馆资源之权利。

7.2 若读者:

  • 拒绝归还书籍;
  • 拒绝偿付其应付之欠款;
  • 转借图书证予他人,或协助他人擅自进入中大或其他院校图书馆;
  • 多次携带未办妥借用手续之资料出馆;
  • 侵犯版权

其使用图书馆设施、资源及/或借阅权利会被停止最多八个星期,由首次事发当日起算。若当事人为学生,图书馆会就事件发信予该生所属之学院院长、成员书院辅导长、学系系主任及/或有关单位负责人。若当事人为其他院校学生,则会通知所属院校之图书馆。

7.3 严重违反图书馆规章,包括以暴力恐吓或暴力对待图书馆职员或读者,将立即丧失所有使用图书馆之权利。图书馆馆长保持将严重个案交由大学保安处或警察处理之权利。

7.4 图书馆馆长有权永久终止屡次违规者使用图书馆。

7.5 如有人在馆内作出严重不当行为,图书馆馆长可将个案交由学生及教职员纪律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