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職權範圍
1. 研議處理例行性及有時間性之院務;
2. 向院務委員會提供有關院務之意見。
(二) 組織
1. 本會設委員不得超過18人﹔
2. 院長為本會主席及輔導長為當然委員,秘書由院務主任擔任。
(三) 會議程序:
1. 本會每學年召開四次會議;
2. 主席可視乎需要或在半數委員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臨時會議;
3. 本會主席可要求本院教職員或學生代表列席會議,以協助會議進行,或提供會議所需資料。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