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職權範圍 1. 依據大學「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訂立之「處理學生紀律個案程序」,處理有關本院學生紀律之個案,
從而教育違規或行為不當之學生對其行為負上應有的責任,並協助他們在日後作出適當的改善;
2. 有權對所有有關本院學生之懷疑違規個案作出調查,並按照大學所制定的規例作出適當的裁判; 3. 必要時轉介有關學生接受專業輔導; 4. 向院務委員會負責。
(二) 組織
1. 本會委員人數不得超過 18 人(不包括學生代表);
2. 本會主席由院務委員會委任,秘書則由院務主任委任。
(三) 會議程序
本會無定期會議,主席視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