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網更恢恢──武器供應國難辭戰爭罪責
2014年8月
馬航MH17事件,懷疑擊落客機的「山毛櫸」導彈如果證實是由俄羅斯供應,俄羅斯可能要面對法律後果;因為根據一條新的國際條約,供應戰爭罪武器的國家要負上責任。這方面的法理研究,正是中大法律系教授Nina H. B. Jørgensen的專長。
根據Jørgensen教授解釋,《武器貿易條約》確立了國家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追究種族滅絕和戰爭罪行中「國家」的共謀責任。它不但具象徵意義,讓受害者家屬得到一個交代;同時亦有重大的實用意義,因為條約規定國家對生還者和遇難者的家屬作出賠償。
Jørgensen教授表示:「條約旨在阻止大屠殺和戰爭罪行的發生。如果能令締約國對轉移武器持謹慎態度,即代表條約有效達到防止罪行目的;一旦罪行發生,條約則對供應武器的國家追究共謀的責任。我的觀點是個人和國家兩個層面都應受法律約束,兩者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此中的關鍵在於「共謀」(complicity)的定義。Jørgensen針對多個近年的案例,探討當權者因提供武器協助及教唆國際罪行之個人刑事責任,從而提出新的論據,認為國家本身對此等行為負有責任。
這位法律系教授對國際法的詮釋,以《武器貿易條約》為依據。條約其中一項規定,如果知悉武器將用於大屠殺和戰爭罪等國際罪行,國家不得授權轉讓武器。Jørgensen的研究著眼點,就是國家違反這條約規定所面對的後果。
條約涵蓋任何類型的武器,由小型武器以至坦克和軍艦,去年獲聯合國通過。迄今有118個國家簽署,但只有四十一國正式追認。條約必須獲得五十個國家追認方正式生效。俄羅斯和中國尚未簽署,而美國則仍未追認。Jørgensen指這些國家都是全球最大的武器貿易國,對條約自然審慎。
國際上已有國家元首被起訴的例子,例如利比里亞前總統泰勒(Charles Taylor)在塞拉利昂內戰中向叛軍提供軍火武器,協助及教唆戰爭罪名成立。但目前為止犯罪者都是以個人身分定罪。
Jørgensen教授之前在聯合國多個國際刑事法庭工作八年,加入中大法律系之前更參與了塞拉利昂特別法庭,是泰勒案控方一員。她的博士論文主題就是國家罪責,這些前線經驗更促使她進一步深入研究。
Jørgensen的研究獨特之處,在於針對國際法律兩條軌道之間的關係:國家責任及個人刑事責任。到目前為止,從沒有國家需要負起跟個人罪犯相同標準的責任,但Jørgensen打破定論,決意將進行戰爭罪行的個人與其所效忠的國家連結起來。
Jørgensen當年的論文就是研究其中的脈絡,分析1971年的孟加拉大屠殺。她相信有充足的事實論據,支持法律應同樣適用於犯戰爭罪的國家和個人,並指出:「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他人的國家難辭其咎,要國家承擔責任卻存在難度。侵略行為一向是最嚴重的國際罪行,本質上是由國家層面或首腦下達的,而不是由普通一個士兵做作出的決定。」
近年有更多戰爭罪法庭成立,起訴例如在塞爾維亞、波斯尼亞和科索沃等衝突中涉嫌干犯戰爭罪行的個人;但在國家層面問罪,卻是極大的挑戰。事實上,波斯尼亞曾向國際法院提出訴訟,指控塞爾維亞參與實施種族滅絕。事緣於1995年在斯雷布雷尼察(Srebrenica),超過八千名波斯尼亞男子和男童被殺害。法院最終判定塞爾維亞未犯種族滅絕行為的共謀罪,但亦沒有採取足夠行動來避免罪行發生。
荷蘭法庭近日也裁定,荷蘭政府要對大屠殺中三百多名死難者的家屬作出賠償。當時斯雷布雷尼察是受荷蘭維和部隊保護的安全區,但維和人員卻向塞族部隊交出該三百多名男子,令其遭到殺害。但法庭亦判定荷蘭對整個大屠殺並不需負責。
Jørgensen認為《武器貿易條約》能改善確立國家刑事責任的機制和能力,國家不能以進行正常貿易為藉口,或以個人作為替罪羔羊而逃避責任。
倘中英文版本出現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