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1) | 大學已制定處理歧視投訴程序(「程序」),如下詳列「政策」所涵蓋的指控或投訴的處理途徑,以及一旦發生歧視、騷擾和中傷時,應採取的適當補救措施。其他不受香港反歧視法例涵蓋的歧視情況(例如︰有關性取向、性別身分、年齡、宗教、語言和社會經濟地位的歧視),且其投訴性質屬於現行程序所涵蓋的範圍,會依據該等程序予以辦理。 |
2) |
本「程序」適用於所有教職員和學生,以及參與以大學名義舉辦的活動之人士,例如︰合約員工、服務供應者、實習生、義工和求職者。本「程序」亦適用於所有與工作相關的活動,包括在海外、大學以外或工作時間以外進行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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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般而言,大學不會處理匿名投訴。惟大學亦可因應個別匿名指控的嚴重程度,並根據本「程序」作出檢視,採取適當行動。有關審視將由副校長(行政)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投訴小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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