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停
23) |
「歧視及性騷擾調停/投訴小組」可按投訴人或被投訴人的要求,以調停方式解決爭端。在一般情況下,嘗試進行調停毋須提出書面投訴。 調停是雙方自願參與的過程,小組只會在投訴人及被投訴人雙方同意下才進行調停。投訴人及被投訴人不會因為參與調停而喪失任何法律權利或補償。如在調停過程中未能達致和解,投訴人仍可繼續行使其權利。 如在調停過程中達成和解,雙方可訂立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書,記錄和解的條款。
|
24) |
小組召集人將委任兩名不同性別的小組成員對爭端進行調停,而「防止歧視及性騷擾委員會」秘書將成為調停小組的秘書。
|
25) |
調停工作的時限是接獲投訴後的40個工作天。而小組召集人可基於合理的理由,以及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延長調停時限。假如在該段時限內未能透過調停解決爭端,或任何一方決定終止調停,投訴人可循正式調查途徑繼續追究該事件。在這情況下,投訴人須向「歧視及性騷擾調停/投訴小組」提出書面投訴。
|
26) | 投訴人可選擇不經由調停程序,直接向「歧視及性騷擾調停/投訴小組」提出書面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