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停、調查及上訴
16) |
如教職員或學生相信自己是性騷擾的受害人,便應盡快採取行動,立即糾正情況對各人都是最有利的。忽視性騷擾只會令情況更惡化,因為騷擾者可能將受害人不回應曲解為對其行為的同意或寬恕。延遲作出投訴亦將對大學的調查工作及舉證造成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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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本大學任何教職員或學生,如果(a)被另一名教職員或學生性騷擾;或(b)目擊本大學另一名教職員或學生作出性騷擾行為;或(c)獲受害人明確授權代表其投訴,均可聯絡「歧視及性騷擾調停/投訴小組」。由該小組指派負責處理有關性騷擾的查詢及投訴的職員姓名和聯絡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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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當書院或大學的職員發現可能涉及性騷擾的個案時,均應將所有個案交由「歧視及性騷擾調停/投訴小組」處理,以確保處理事件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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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當投訴人拒絕就有關投訴參與一般處理程序、該投訴為匿名投訴或由不直接涉及事件的第三者提出,大學須檢視有關個案,以決定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就潛在的情況展開進一步的查問。有關檢視將由獲指派之副校長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投訴小組」召集人全權作出決定。
經檢視後,如獲指派之副校長及小組召集人決定就投訴展開進一步的查問,涉事人士一般會獲有關投訴的書面通知,並有機會就投訴提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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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教職員或學生可透過「歧視及性騷擾調停/投訴小組」尋求調停及要求對投訴展開調查,處理性騷擾投訴的流程圖見附件二。該小組向「防止歧視及性騷擾委員會」負責,其職責範圍詳載於附件三。在處理每項指控或投訴時,小組召集人將委任不少於兩名小組成員負責調停或調查投訴,主要目的是公平及迅速地處理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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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為保障大學教職員或學生,就有關人士在合理情況下提出的分隔要求,不論在調停或調查的過程中或作為部份解決投訴的方法,獲指派之副校長可要求有關學系或部門就該要求給予酌情的考慮,以及在可行情況下,作出合適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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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當指控可能涉及刑事罪行,大學有權把事件交由警方處理。假如該性騷擾投訴正由執法機構進行刑事調查或在法院進行刑事或民事訴訟,大學可以暫停有關調停或調查的工作。假如該項刑事調查已被放棄、未能繼續、中斷或已完成,或在刑事或民事訴訟停止或完成後,小組可恢復調停或調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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