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程序
1) | 如確定大學某教職員或學生曾作出歧視行為,且應就該行為受到紀律處分,大學有權展開相關的紀律程序,並向該名教職員或學生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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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存疑,《處理歧視投訴程序》與大學其他處理僱員失當行為的正式程序[1]中的「初步評估」與「正式調查」屬相類步驟,經各有關程序評估與調查後的建議,包括紀律處分(除終止聘任的建議外)可予以執行。若按照本「程序」處理的個案,若建議終止有關僱員的聘任者,其上訴則按《處理嚴重失當行為的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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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除《處理歧視投訴程序》外,大學可按失當行為的性質,採用以下的紀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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