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法例落後 工人索償路漫漫

「我每天早上要看電話,看看今天要到哪間醫院覆診,然後確保自己將所有醫療開支和紀錄保存好。」一次工傷,擾亂阿成的生活,也令阿成陷入困境。他傷後無法恢復原職,工傷賠償不夠支付醫療費,更被僱主拖延補償。年逾七旬的甘伯工作時跌傷盆骨,僱主卻不承認是工傷。一年多來連番追討,他仍未取得全數賠償。環望香港,現時因工受傷,卻因制度漏洞而得不到應有保障的,又豈止阿成和甘伯?

記者|蕭韻蕊  編輯|郭庭禎  攝影|郭庭禎

根據勞工處數據,自2014年起,香港每年約有35,000宗職業傷亡個案。打工仔手停口停,可是現時《僱員補償條例》訂明的醫藥費和賠償金額過低,更有漏洞令僱主能輕易逃避賠償責任。面對受傷工友被剝削的情況,勞工處卻無能為力,只請僱員自行循法律途徑爭取,徒增他們傷後的身心壓力。

一次受傷 擾亂平靜生活

阿成(化名)現年51歲,十年來靠倉務工人的微薄收入,養活自己和母親。2016年11月,老闆安排他搬運兩箱燈飾。為免貨物從手推車掉下,阿成按著箱子倒著走,怎料在停車場不慎滑到,腰背撞到路拱。當下他痛得喊不出聲,稍息後強忍痛楚把貨物帶回公司,再由職員叫救護車送院。後來,醫生診斷他背部的軟組織受傷,批出兩個多月病假。

受傷後,阿成要定時覆診,每星期三天做物理治療和職業治療。工傷超過半年後,阿成再被診斷胸椎骨裂。雖然無法確定骨裂是由意外直接造成,還是惡化導致,但阿成意外後再無受過傷,他相信這個傷勢是那次意外而起。阿成自此不能再拿重物和恢復原職,亦要長期依賴柺杖和高劑量止痛藥。他需隨身攜帶四種止痛藥,其中更有給末期癌症病人服用的。受傷兩年多,阿成至今仍無法躺平睡覺,也曾半夜轉身時痛醒,要吃止痛藥才能再度入睡。因被迫長期側睡,他有四肢嚴重麻痺的後遺症。

賠償路長 難以負擔醫療開支

阿成的傷勢比預計嚴重,起初還以為很快能復工,怎料他今天不但失去工作能力,勞工法例保障的病假錢、醫療費和判傷錢,更遠不及實際所需,要靠所剩無幾的積蓄應付龐大支出。

工傷發生之後到2018年3月,一年多的病假期間,阿成每月只獲月薪五分之四的工傷病假錢,收入減少,支出卻大幅增加。為應付醫藥費,阿成在社工幫助下,申請醫管局為有經濟困難市民設立的《醫療費用減免申請》,獲減免公立醫院門診、治療和特定藥物的費用。

儘管有醫療豁免減輕負擔,阿成認為法例保障的醫療費仍不足夠。根據法例,僱員工傷期間的醫療費以實報實銷計算,每日上限三百元,直至醫生證明無需再進一步治療為止。但阿成質疑這個規定是否合理:「就算去看普通家庭醫生也要三百元。我們要看骨科或者其他專科,三百元能看到嗎?我到私家醫院照一次磁力共振都要六千元。」醫療費不足,阿成只能輪候公立醫院的磁力共振,結果等了半年才檢查,錯過發現和治療胸椎骨裂的黃金四個月。

阿成說,部分止痛藥的價格高昂,如果沒有醫療豁免,法定的醫療費賠償根本不足以應付治療開支。(郭庭禎攝)

醫療費被拖 勞工處角色被動

法例保障的醫療費本已不足,阿成還要被僱主拖欠費用。條例規定僱主要在僱員提交收據後21日內,發還相關醫療費。阿成按僱主要求,每月在指定時間到公司報銷醫療費,但過了法定期限,公司卻以各種藉口拖延支付四、五千元的醫療費,最長一次是過了期限二十天才發還。阿成曾向勞工處反映情況,只得到「法例有這條規定,不過沒有罰則,我們甚麼都做不到」的回應,令他不禁質疑:「立法到底用來做甚麼?」

面對僱主拖欠醫療費,阿成覺得勞工處提供的幫助很少,他只能透過訴訟來追討:「不是我們想,是勞工處令我們必須走這條路。條例太多漏洞讓資方為所欲為,我們不訴訟,基本上沒有第二條出路。」勞工處回覆指,《僱員補償條例》中沒有僱主拖欠醫療費的刑事責任或罰款條文,勞工處的角色只是向僱主解釋規定和協調賠償事宜。如遇拖欠,僱員可自行循法律途徑索償。

法定賠償太低 傷者生活拮据

經過法庭審訊,阿成最後雖跟僱主達成和解,但和解賠償只有十五萬元。阿成受傷後要靠柺杖活動、不能搬動重物、失去工作能力,沒有收入。可是獲得賠償後,他又不符合申請傷殘綜援的資格,只能靠這筆賠償和積蓄維生。他對賠償金額之低感到氣憤:「我不是見步行步,是看不到下一步。就算我每年只用一萬元,都熬不到七十歲。這就是香港對工傷工人的保障。」

就法定賠償額低的問題,陳錦康指,現時《僱員補償條例》對僱員的保障非常落後,是僱員傷後各種困難的根源。他以病假錢為例,香港按月薪的五分之四計,最長領24個月,但日本等大部分國家的補償額都是以月薪,甚至高於月薪來計算。判傷錢方面,本港法例規定按工友的年齡計算,不過就對月薪設上限。陳錦康又指,法例的賠償月薪上限是二萬八千多元,但有些牽涉技術性的職位,例如扎鐵或搭棚工人,他們的月薪約有四、五萬元,補償變相少計了一大截工資。他認為條例的問題存在多年,但勞工處多年來都只是「小修小補」,沒有太大改善。

工權會總幹事陳錦康認為,現時法例落後,政府應研究設立中央僱員補償制度和改善法例。(郭庭禎攝)

工作期間受傷 僱主卻不承認工傷

在索償期間受傷工友除了遇各種阻滯,有的僱主甚至不承認工傷個案。年逾七旬的保安員甘伯,在工作期間受傷,他的僱主卻以「個案存疑」為由,不發補償,令他傷後生活更艱難。

甘伯任職夜更保安四年多,去年五月值班期間,他在辦公室轉角位絆到,左邊大腿以上被牆角和櫃角夾住,不能動彈。到換班的保安發現後才報警,把他送院。意外令甘伯左邊盆骨位置積聚淤血,手術後留醫兩個多月,至今每四天就要覆診一次。《僱員補償條例》指,僱員在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即使意外涉及個人疏忽,僱主仍需負起補償責任。但意外之後,甘伯所屬的保安公司不承認他的個案,沒有解釋不承認的理由,也沒有將意外呈報勞工處或發放任何賠償。甘伯不明白僱主憑甚麼質疑他:「怎麼會不是工傷呢?我當時還穿着制服。」

甘伯受傷後失去工作能力,一對子女又是低收入人士,無法供養自己,家中頓失經濟支柱。他只能向親友借錢度日。後來,他和妻子需要領取綜援以維生。

甘伯直接向勞工處呈報工傷後,勞工處花上一年多去調查,才發放一封意見書,指甘伯的意外「不能排除是一宗工傷」。一輪追討之後,甘伯才取回工傷病假錢,惟僱主仍未發放醫療費。

僱傭關係不對等 勞工處無牙力

工傷後陷入經濟困難,甘伯歸咎勞工處「無牙力」,在僱主否認工傷時,無法幫他追討賠償金。據勞工處數字,近五年來,每年均有六、七百宗聲請案件。街工的工傷工友及其家屬互助協會工傷幹事顏烈洲指,僱主無須明確的理據就能質疑工傷指控,避過發放補償;反之,僱員要證明自己的工傷,就要提出很多證據。他認為僱主和僱員的權力並不對等。

他續指,僱主提出懷疑卻不解釋理由,個案如有爭議,勞工處卻沒有判定工傷個案的權力,唯有交由法院裁決。顏烈洲說,即使是明顯的工傷個案,例如工友在地盤工作時受傷,正式入稟到取得賠償也要一年至年半,加重僱員負擔和精神壓力。

街工:應賦予勞工處裁決權

顏烈洲指,要改變僱主逃避補償責任的現狀,法例應賦予勞工處判定工傷意外的裁決權,以處理沒爭議的個案。至於有爭議個案,勞工處有裁決權,僱主也有抗辯權,若沒法達成和解,才由僱主承擔成本打官司。

顏烈洲認為,政府現時決心不大,檢討工作未有實質成果,僱員補償工作滯後。他又表示不滿立法會「每年都提,但不會真的立法或研究如何推行,『得個講字』。」勞工處說,政府一直有在平衡僱員利益和僱主的負擔能力的原則下檢討勞工法例,例如2017年曾提高九個補償項目的補償金額;又將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的每日上限由280元和200元,分別提升至370元和300元。不過,陳錦康和顏烈洲均認為,勞工處有能力做得更多,只是他們沒有負起這個責任。

阿成和甘伯的個案只是冰山一角,僱主逃避責任,勞工處隔岸觀火。在工傷索償的漫漫長路,社會還有許多受傷工友無奈扛起重擔,孤身上路。

街工工傷幹事顏烈洲指,不論法例或勞工處角色上都有改善空間,保障勞工權益。(郭庭禎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