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出監獄,重返校園,學生釋囚卻未能脫去戴罪之身。迎接他們回校的,是校內紀律處分。有學生被罰暫緩學業後失去學習的動力、決定退學;亦有學生被記過,或會影響未來升學。據保安局數字,截至去年11月,逾萬名因2019年社會事件被捕人士中,近四成是學生。警方數字指有1,125名被捕學生被檢控。學校擔當教育角色,應該讓學生重回學業正軌,還是要「二次審判」學生?
記者|李雯懿 編輯|許詠茵 攝影|李雯懿 許詠茵
阿鋒原先就讀理工大學轄下的香港專上學院,修讀健康學副學士。他於2019年末,在剛入學的第一學期完結前在示威中被捕,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歷經還押、保釋再服刑近七個月後,已休學近一年,最終在2020年11月中刑滿出獄。他有意追回學業,計劃盡快重返校園,準備於2021年1月開始的下學期繼續學業。但出獄一個月後,他卻被校方紀律委員會召見,被要求參與40小時適應計劃才可復學,否則不再保留學位。然而,新學期在即,他根本趕不及滿足計劃要求,形同被再度休學。
阿鋒憶述,與紀律委員會會晤時,對方稱希望能協助他跟上學業,以重新適應及融入校園,因此要求他參與40小時的指定活動,包括義工活動、參加運動課程和遞交反思文章等。然而,他認為要先完成計劃才能復學的強制要求是本末倒置,加上計劃中沒有指定活動與其主修科目相關,他完全不明白此安排對學業有何幫助。雖然覺得紀律委員會的要求不合理,但為了保留學籍,他只好遵循,但同時亦深感無辜——自己早己承受控罪帶來的法律後果,自問亦未有違反校規:
「我不太明白為何受了一次懲罰,又要再來一次。」
出獄後被變相休學 學業進度一再滯後
當同屆入學的同學已完成一年半的課程,阿鋒只在被捕前上了幾個月學,課業進度已大幅滯後,被變相休學無疑是雪上加霜。而且他被捕時僅18歲,是少年犯,故獲釋後一年內仍受監管令約束,期間必須上學或工作。由於無法復學,他在這期間只能打不同散工——他曾在小食店打工,又接過裝修工作,同時逐步完成校方要求的適應計劃時數。
2021年9月,阿鋒終能重返校園,卻感彷徨。離開校園近兩年間,校方未有為他提供過學習支援,開學幾星期,他聽不懂課堂內容,學業逐漸落後。他漸漸失卻學習動力,對主修學科熱情不再。阿鋒入學時本計劃成為護士,若他保持原來的成績,畢業後可當登記護士,更有望升讀護理學學士課程,成為註冊護士。惟根據《護士註冊條例》,阿鋒曾在香港犯下可判處監禁的罪行,當局有權拒絕他登記。而較熟絡的老師也曾勸他轉科,以免浪費金錢和時間,及時止蝕。但轉科手續複雜,需要面見學系主任,學校又沒有提供相關輔導,他便沒有考慮。
今年初,阿鋒收到考試成績,對比被捕前和如今復學的考試成績,他的名次從中上游跌至墊底,終決定退學:「繼續付學費讀下去,肯定也是沒有出路。」出獄一年,兜兜轉轉最終都要選擇退學,如今他成為工程學徒,打算參加培訓課程考取水電工牌照。
本刊曾以電郵查詢理工大學處分被捕學生的原因及準則,以及是否必定會處分所有干犯法例的學生,惟截稿前未獲校方回覆。
研究生被記過 批如「雙重懲罰」
就讀中文大學的研究生Thomas(化名)因非法集結罪於2021年初被判入獄四個月,出獄僅一個月,他在5月時便被校方通知召開紀律聆訊。但他並不感到意外,因他早已聞說,有反修例事件中被判刑的同學也被紀律委員會召見。
紀律委員會最初以Thomas觸犯法例為由,處分兩個大過,更決議其中一個為「不可移除」,會永久留在成績單上。他認為自己已受法律懲處,況且他的控罪亦與破壞校園公物、偷窺同學等刑事罪行不同,沒有侵犯學校或同學的利益,而校方處罰的原因與法庭相同,此舉形同「雙重懲罰」:「我只做錯一件事,但你要我承擔兩次後果。」
他認為學校擔當教育角色,即使要處分,亦應處以服務令或「可移除大過」,即滿足校方指定條件後,大過便可從成績單刪去,而非停學或「永久大過」 (permanent demerit) 等阻嚇性的刑罰。他深感判決不合理,故撰寫七頁上訴書至紀律委員會主席,要求重新檢視懲罰及為類似處境的同學申辯。紀律委員會最終減輕處分,Thomas最終被罰兩個可移除的大過。移除兩個大過分別需要經系內教職員撰寫報告,證明行為及學習進度良好,及在畢業前沒有再犯事。
被記過或有礙升學
Thomas打算赴海外修讀博士,雖然其中一個大過經系內教職員評估後已被移除,但另一個要待今年年末畢業時才可刪除。申請升學時成績單上仍會留有大過,或會阻礙他繼續升學。他認為報讀的院校不會給予機會讓他解釋:
「未必每一個人會願意花半小時去聽這個故事,兩個大過就直截了當地代表兩個大過。」
此外,他個人和家庭經濟狀況不能負擔升學費用,故需要申請獎學金,惟不少升學獎學金由政府或大學提供,即便他成績優異,修讀本科時曾奪十多項獎學金,他預料被記大過將令申請變得困難,故正在尋找提供助學金的博士課程。他表示自己只能考慮到美國或加拿大升學,因為到這些國家升學獲得資助的機會較高,未能選擇歐洲或英國院校的課程。
Thomas認識不少反修例運動中被定罪的同學。他坦言自己犯下的罪行較輕,處分對自己的影響已算較輕微,其他被控不同罪行的同學,有可能面對更重的懲罰,對前程影響更大。
處罰理據突改 觸犯非法集結或被視為有損校譽
據本刊了解,中大紀律委員會在Thomas的上訴聆訊中,臨時把處罰理據由原先「參與非法集結罪,被法院判處監禁」改為「有損校譽」,並以此進行表決。因這有別於原先的處分理由,故Thomas未有就此充份準備申辯,後來他要求再次上訴但被拒絕。
根據《中大學生報》報道,中大紀律委員會在Thomas的上訴聆訊完結後通過「非法集結罪有損校譽」議案。本刊記者向紀律委員會主席李浩文求證,他回覆基於保密原則,拒絕評論議案,並對本刊得知議會內容表示遺憾。就懲處學生的準則,校方僅向本刊稱,紀律委員會根據大學公開指引《處理學生紀律個案程序》,可安排與同學會晤,審視相關資料及陳述後,視乎每宗個案的性質及輕重作出決定。
有與會的教務院學生代表亦表示礙於保密原則,不能確認有關議案被通過,但若消息屬實,未來同類個案將難以避免被處分。他指出,紀律委員會的教職員可根據上述程序指引以「行為有損校譽或本校利益」或「經法庭判定犯有不道德、惡意中傷或可鄙的行為」為由,決定是否對犯下刑事罪的學生召開聆訊。他表示,據經驗,校方判處懲罰時,會參考性質、嚴重性相若的案例。在最近的聆訊中,校方亦不會考慮同學在社會事件案件中的道德動機。
判刑潮後 校內處分或陸續有來
阿鋒與Thomas並非孤例,本刊接觸了另外五名來自不同院校的大專學生及兩名中學生,他們被定罪後都受到學校處分,當中三名更被開除學籍。所涉罪名包括非法集結、非法管有攻擊性武器、縱火罪等。惟他們因仍有案件候審、需服刑或情緒壓力等原因,最終未有接受訪問。記者亦就受處分的被捕學生人數及校方懲處理據及準則向八間資助大學查詢,截稿前未獲回覆。
現時,大學教資會資助的八間院校,均設有學生紀律指引文件。最常見的不當行為,包括違反學術誠信、損害校園財產或員生安危、妨礙大學教學或管理。而紀律委員會一般由教職員及學生代表組成,在個案進入紀律程序後,負責審理及裁決。目前,八間資助大學中僅理工大學不設上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