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務會通過,最新修訂日期: 2017年3月29日)

1. 引言及背景

1.1 香港中文大學圖書館(中大圖書館)之設施、服務及資源是為支援香港中文大學研究、教學及行政事務而設。本規章由大學教務會訂立以保障所有讀者權益,讀者須予以遵守維護公益。規章旨在倡議:

  • 平等使用圖書館資料、空間和服務
  • 維持圖書館資料、設備和館舍在可接受及可使用之狀態
  • 維持一個有利學習之環境
  • 使用中大圖書館或其他院校圖書館服務時之適當行為

1.2 規章同時適用於已登記讀者及訪客。所有圖書館讀者須了解圖書館規章。圖書館不接納讀者以不清楚圖書館規章為理由違規。圖書館職員均獲授權以在其職務範圍內執行規章,並執行由大學圖書館館長發出之任何指示。

1.3 定義:就此規章而言:

「大學」指香港中文大學。

「圖書館」包括香港中文大學圖書館之所有分館,及任何屬圖書館館長管轄之空間。

「圖書館館長」指大學圖書館館長、或任何由大學圖書館館長委任之人士。

「書籍」指所有形式之圖書館資料。

「圖書證」包括由大學發出之有效中大通、中大圖書館發出之有效圖書證,或其他圖書館已認可之有效圖書證。

「讀者」指基於其在大學之身份而獲授權之圖書館使用者,或符合章節2.1中所定義之人士。

1.4 歡迎透過圖書館網站、電郵、電話或親身向圖書館提出回饋與具建設性之意見。

2. 進入圖書館

2.1 獲授權之讀者包括:

甲)本校校董會成員、本校教職員、本校註冊學生、榮譽博士、榮譽教授、榮休教授及書院院長。

乙)其他人士包括校友、退休教職員、大學教職員之配偶、訪問學人及其他經大學圖書館館長特許之人士。

2.2 本校教職員及學生擁有優先權。

2.3 圖書館館長保留拒絕任何行為不檢人士入館之權利。

2.4 讀者進入圖書館時必須出示圖書證,職員有權要求訪客登記。

2.5 圖書證全屬個人權利,不得轉予別人,別人亦不得代而用之。圖書館實行一證制,讀者雖可能有多個身份,但圖書館亦只會發出一張圖書證。

2.6 若遇以下情況,讀者須立即通知圖書館:

  • 郵寄地址或電郵地址有所更改。在校生和現任教職員必須通知大學以更新學生或教職員記錄系統上的資料。
  • 發現圖書證遺失、被盜或遭他人擅用。

補領圖書證須付費(請參閱圖書館網頁)。

2.7 除在圖書館館長特許之特殊情況下,小童不得進入圖書館。獲准入館之小童於任何時候下須由成人陪同及監督,該成人須全權負責小童之操行及安全,並確保小童遵守規章。

2.8 在圖書館職員要求下,讀者須讓圖書館職員檢查攜進圖書館之袋和容器。

2.9 沾濕之雨傘須放入膠袋才可攜進圖書館。

2.10 所有讀者必須在閉館時間、緊急疏散時或圖書館職員要求下立即離開圖書館。

2.11 使用其他圖書館。所有以香港中文大學身份使用其他院校圖書館者,必須遵守該院校之圖書館規章。違反該校規章或作任何不當行為,亦會視作違反香港中文大學圖書館規章處理。

3. 館內行為

3.1 所有讀者須為他人設想並尊重別人之學習需要。

3.2 圖書館之學習空間或規劃為安靜閱讀區或容許小組活動之區域。讀者須自重及遵守該區規則。

3.3 行動裝置在電話專區外須調校為靜音模式。在館內可使用耳機,但請注意聲量,並以不會滋擾他人為原則。

3.4 切勿隨意放置個人物品,或用個人物品佔用研習空間。若發現書籍或其他個人物品無人看管超過三十分鐘,圖書館職員可將其移走。長期無人認領之非貴重物品將被棄置。食物飲品會被即時丟掉。

3.5 讀者不應攜帶過多個人物品進入圖書館。圖書館認為「過多」是指物品數量多至無法由單一讀者同時處理或輕易移動。

3.6 讀者個人物品之安全,圖書館概不負責。任何時候,讀者都應小心看管個人財物。

3.7 讀者不得標記、塗污、損壞或毀壞圖書館資源或財物。

3.8 館內嚴禁吸煙。

3.9 除可飲用以水瓶盛載之食水外,休閒區外之圖書館範圍嚴禁飲食。酒精飲品、熟食或帶濃烈氣味之食物均不得攜入圖書館。

3.10 圖書館空間並非為睡眠或住宿而設。禁止攜帶為睡眠而設之用品包括睡袋,及隨意調動傢具。

3.11 讀者應自行將垃圾棄置於垃圾桶內。

3.12 動物均不得進入圖書館,輔助犬除外。

3.13 未得圖書館館長許可,不得在圖書館內攝影及錄影。

3.14 未得圖書館館長許可,不得在圖書館內派發單張及張貼海報。未經授權之物品將被移除。

3.15 讀者必須遵守與下列事項相關之各種圖書館規章及香港特别行政區法例:

版權及知識產權;

誹謗;

色情物品;

數據保護;

健康與安全。

4. 使用設施和服務

4.1 讀者可使用圖書館大樓內之指定公共範圍及該範圍內之設施。使用或受時間和日期所限。部份圖書館空間或僅限於部份讀者類別預約。詳情已載於圖書館網頁。

4.2 借閲

4.2.1 本校教職員和各年級學生均享有借閲之權利。其他讀者類別之借閲權利均由圖書館館長訂定。圖書館館長亦可制定不同讀者類別之借閲數量及期限,並於圖書館網頁刊載。

4.2.2 圖書館館長可決定任何圖書館資料供借閱與否。除了暫時或永久限於館內使用之資料,所有開架資料均可借閱。讀者亦可申請閲覽閉架書籍。

4.2.3 圖書館館長可決定各類書籍之借閲期限,包括續借期限。詳情載於圖書館網頁。

4.2.4 讀者若經館際互借服務借用圖書,須遵守外借圖書館之借閲期限及續借規定。圖書館會按照公告規則,就逾期歸還或受損之館際互借書籍收取罰款。

4.2.5 嚴禁攜帶未辦妥借閲手續之書籍離館。

4.2.6 借出之資料僅限該書借閱者使用,不得轉借他人。除非圖書證已報失或遭竊,否則讀者須為所有借出之資料負責,直至圖書館系統紀錄顯示資料已歸還為止。而讀者須為任何遺失、損壞之借出書籍或其他資料承擔責任。遺失或損壞圖書館資料,必須立即向圖書館職員報告。

4.2.7 借出書籍須在到期日或之前歸還到圖書館。若書籍受催還,或須提早歸還到圖書館。按時歸還書籍乃讀者之責任。圖書館會按公告規則收取逾期罰款。

4.2.8 續借手續須在該書到期日或之前辦理。否則,圖書館會收取逾期罰款。在以下情況下,書籍不得續借:

  • 已被他人預約;
  • 已達最高續借次數;
  • 讀者已達最高罰款額;
  • 讀者已就任何一項借出資料收到四封逾期通知書。

4.2.9 所借書籍如有遺失或損壞至無法修補時,須按照圖書館通告之書價賠償,另加手續費及任何累積之罰款。

4.2.10 圖書館可隨時通知讀者以催還借出資料。若借出資料已被催還,催還通知書上列明的到期日會成為資料之新到期日。

4.2.11 借出書籍可能會被其他讀者預約。被預約之書籍歸還到圖書館後,預約讀者只能在限期內領取書籍。

4.2.12 讀者若未繳清罰款或歸還逾期書籍,或將不可借閱更多資料或使用圖書館設施,直到歸還或續借所有書籍及清繳所有應付之罰款為止。

4.2.13 若圖書館職員要求,讀者離開圖書館時皆須讓職員查看所攜書籍,不論該書屬大學財物與否。

4.3 使用電子服務

4.3.1 使用圖書館電腦、終端使用者設備和校園網絡,不論有線或無線,都必須遵守大學政策與指引。讀者不應在登入後空置電腦,或用任何方法鎖定以佔用電腦。

4.3.2 讀者或須在使用圖書館設備、網絡、電子服務及資源前驗證其身份。用戶名稱和密碼不得與他人分享,或讓他人使用以存取電子資源。

4.3.3 使用電子資源,包括電子期刊、電子書和資料庫均受大學和供應商之間之特許協議限制。特許協議之細節已載於圖書館網頁。讀者須遵守相關特許之條款。

4.3.4 本館明確禁止有系統地或過量地下載電子資料。有系統地或過量地下載電子資料是指使用資源自動收集軟件或任何類似軟件,或以任何人手方式,蓄意複製或分發一項電子資源之全部或重要部分,進行大規模侵犯版權,因而導致大學及/或圖書館違反供應商之特許協議。版權法例之適用部分及特許協議之詳情載於大學及圖書館網址。

5. 圖書館通知書

5.1 電郵是圖書館和讀者預設之聯絡方式。圖書館會按讀者在圖書館登記之電郵地址發送電郵給本校教職員和學生。

5.2 即使讀者沒有收到電郵通知書,圖書館概不負責。

6. 費用及收費

6.1 圖書館館長有權就非本館列明之讀者類別,訂定圖書館服務、資源之收費及任何合理之罰款。詳情如圖書館網頁所示。

6.2 圖書館會收取費用之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圖書證;
  • 補領圖書證;
  • 逾期借出書籍;
  • 館際互借或文獻傳遞服務;
  • 列印、掃描或影印;
  • 濫用、遺失、損傷或毀壞,又或未經授權移走圖書館資源;
  • 其他違反圖書館規章之行為;

6.3 如讀者拒絕償付其應付之罰款,圖書館或會暫停其借閲之權利直至其清繳所有應付之罰款為止。請注意畢業生如未付清欠款,其畢業證書亦會被扣起,直到付清款項為止。

7. 處分

7.1 根據大學教務會指引,圖書館館長有權維持圖書館之良好秩序。讀者若不遵守圖書館規章,又或作出任何干擾其他讀者或圖書館事務之行為,圖書館館長可暫停或永久收回該讀者使用圖書館及/或圖書館資源之權利。

7.2 若讀者:

  • 拒絕歸還書籍;
  • 拒絕償付其應付之欠款;
  • 轉借圖書證予他人,或協助他人擅自進入中大或其他院校圖書館;
  • 多次攜帶未辦妥借用手續之資料出館;
  • 侵犯版權

其使用圖書館設施、資源及/或借閲權利會被停止最多八個星期,由首次事發當日起算。若當事人為學生,圖書館會就事件發信予該生所屬之學院院長、成員書院輔導長、學系系主任及/或有關單位負責人。若當事人為其他院校學生,則會通知所屬院校之圖書館。

7.3 嚴重違反圖書館規章,包括以暴力恐嚇或暴力對待圖書館職員或讀者,將立即喪失所有使用圖書館之權利。圖書館館長保持將嚴重個案交由大學保安處或警察處理之權利。

7.4 圖書館館長有權永久終止屢次違規者使用圖書館。

7.5 如有人在館內作出嚴重不當行為,圖書館館長可將個案交由學生及教職員紀律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