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銘希

中大代表會(下稱代表會)是學生會中最重要、有著最高權力的機構,擁有立法、監察和司法的權力,亦是代表中大學生民意組織。其工作主要為監察中央三莊(幹事會、報社和電台)的日常工作和財政,監管著三莊如何使用學生會會費,包括有權決定報社能否為佔中出版文宣和是否承認幹事會發出的聲明。然而,代表會一直像圍內開會,鮮有見普通同學關心或是列席會議,使得這個學生會中最高權力的機構欠缺監管。可是,近日在CU SECRET和民主牆上也出現了些對代表會的控訴,到底發生甚麼事呢?

投訴事項

代表會在中大全民投票選舉完結後,收到了多宗選舉投訴。當中最具爭議的投訴就是有關教務會(社會科學院)學生委員選舉。投訴指前新亞學生會幹事長,一號候選人麥浩然同學的選舉宣傳違規事宜,包括宣傳品上有著失實陳述字句,更重要的是早前在新亞書院雙週會上,她於學生會時間為自己進行教務會選舉的宣傳,有濫用學生會幹事長職權之嫌。

濫用職權助選是非常嚴重的指控,涉及麥同學的個人誠信和對其他競選人的公平性,加上教務會委員更是有權參與一些有關全中大同學利益的重要決策,比如課程編排。如果指控成立的話,最嚴重的情況可以判決重選,所牽涉的影響並不單只是社科院同學的利益。就此,代表會召開了第七次臨時會議處理投訴。

第七次臨時會議有四十多位基本會員到場列席,出現近十年來前所未有的墟.情況。誰不知,在法定時間四十五分鐘內竟然還欠一位代表才夠人開會,主席宣佈流會,一度令在場同學鼓躁。

這麼重要的會議流會,本來就已經匪夷所思。怎知在宣佈流會後一分鐘後,崇基代表鍾益秀突然出現,但因已經宣佈流會而不能即時重開會議,其巧合亦一度引起在場列席同學的輿論。我們在事後曾去信鍾益秀查詢遲到原因,但在出版前仍得不到回覆。及後,主席在兩日後再召開續會,處理投訴。

七臨續會

在第七次臨時會議續會上,一開始就是處理有關麥浩然同學的事件。先是投訴人提出指控證據的影片和陳述,代表就著投訴對麥同學提出質詢。由於事件本身多少牽涉新亞書院的內政,有部份同學和代表質疑,在新亞代表會未有對事件作出判決前,中大代表會是否合適對事件表態,令大部份時間的討論焦點放了在此,但久久仍未得出結論。

然而,就在麥同學回應代表質詢的時候,不知是否因在席群眾的輿論壓力,令她突然情緒失控,痛哭離場,討論因而進入膠著狀態。當時,會議只是討論了一小時。有列席同學考慮到,為免於投訴人離席的情況下作出不公平裁決,向主席提議暫時休會。主席向會眾表示,會場可以一直留到翌日早上讓同學長期討論,並宣佈為了讓代表能思考整理清楚討論方向和脈絡,以及讓麥同學先行平復情緒回席,因此休會十分鐘。

在主席宣佈繼續會議之時,崇基代表楊國禮以及黃冠真向主席提交了兩項動議,分別是「議案立付表決議」的議術議案,即是希望終止討論和立即表決其第二條動議,「通過接納對教務會學生委員(社會科學院)一號候選人麥浩然之投訴,要求其道歉,由本會發出警告信及扣除一半按金」。當時,議案的內容完全沒經過任何討論,但通過這項議案就代表著完成投訴處理,等同對於議案作出裁決,案件的討論就此終結。

此舉引起了列席同學的一陣討論,很多人也在問甚麼是議術議案和這是甚麼動議,鮮有人知道通過議案就代表著完結討論。當時,有列席同學隨即舉手發問,但因動議已進入投票表決的程序,主席拒絕了任何發問和討論,令發問同學感到無奈。

這時,崇基代表楊國禮更向主席提出投暗票的要求,令在場同學紛紛感到愕然,頓時陷入一片沉默。暗票要求結果獲得三分一以上的在席代表贊成,令議決改為不記名投票進行。最後,兩項動議皆獲得過半數代表贊成通過,這項投訴因而告一段落。

立付表決:可唔可以靜啲呀?

甚麼是立付表決[1]?立付表決設立是為了防止會議拉布以及解決膠著並且再無新論點的討論,用之立付表決了結事件。可是,連是否使用立付表決的討論也沒有的情況下,使用這條議案則絕不合適。而近兩年代表會亦未曾使用立付表決議。

會議上,對於麥浩然同學的投訴的討論只是維持了大約一小時,但當中不但大部份時間也被代表會權責的討論轉移焦點,代表們也很少就事件表態以及就事件真相作出討論,甚至麥同學還未回應完質疑便已離場,事件的討論絕對不夠深入和充足,同學最終不能知道事情的真相,只可以不明不白的看著事件結束。

代表倉卒表決議案並通過接納選舉投訴,在還未釐清事實之前便已作出判決,做法難以令人接受:若果濫用職權的罪名成立,實際上對其他同為社科院參選人做成不公,代表會有必要考慮重選,而不是沒有討論下草率結案;要是麥同學事實上並沒有濫用職權,只是與新亞院方溝通失誤,亦理應還她清白,而不是接納投訴和作出判罰。

代表們其實可以把議程推後處理,先行處理其他事務。此舉可以等待麥同學在情緒穩定時繼續處理,亦可以先行等待新亞代表會對事件作出表態和判決,免去中大代表會會否干涉書院內政的問題,讓代表會對麥同學作出一個公平的判決。即使若有必要腰斬討論,其實代主可以在詢問代表意見後才進入表決程序,實在不應用到議術議案。

投暗票?我鐘意呀!唔得呀?

使用議術議案的同時,代表要求以暗票方式表決。暗票[2]設立的原意,是為了避免代表因身份尷尬和敏感情況影響其投票意向,在有選舉性質的議案如互選代表會職員的情況,確實有需要用到不記名投票。然而,這次事件絕不是合適投暗票的時候。

中大代表會的代表由同學選出,代表著一定的民意基礎,理應向選民交待和負責的,投票意向沒理由不公開讓其他中大同學知道。投暗票的做法與代表會一直打算推動的透明化背道而馳。

在會議上,列席會眾曾在麥浩然同學表述時,不時在座上討論和給予當事人輿論壓力,令她飽受精神壓力並曾經情緒失控。為免代表們間的投票意向刺激到當事人,有受訪代表認為投暗票是人情考慮,可以理解。但崇基代表黃希彤卻在會上公開表明擔心自己的投票意向外洩,並曾希望禁止當時會議在網上的直播和其他錄影。

然而,麥同學在參選時,就應該預料到將要面對同學的質疑,甚至要承受一定的輿論壓力。加上事件關乎教務會學生委員的席位,牽涉廣至全中大同學的利益,應當凌駕於各代表本身個人的利益,人情亦絕對不應是掩蓋投票意向的理由。此外,代表投票不單要對自己負責,亦要對其選民負責,所有同學都絕對有權知道自己的代表投了甚麼票。(顯然,投票意向有需要面對同學。)

我們在事後亦有訪問第四十一屆代表會主席VINCENT。他覺得為了維護同學的知情權以及讓代表能真正「代表」同學,代表會不但應該取消暗票的表決形式,甚至應該在三分一人同意之下進行記名投票。

終極COMBO!!!!

這樣立即終止會議的討論,直入表決了結事件,即使用議術議案中的「立付表決」,再加上「投暗票」的手段,可算是「終極COMBO」。

對於同時使用立付表決和暗票的會議手段,VINCENT亦認同是一個「終極COMBO」,在某方數夠票時便能杜絕另一方的任何討論和外界的監察,還會確保通過,實在是必須禁止的做法。實際上,這個「終極COMBO」是一個章則上的漏洞,可能會被濫用:比如現屆學生報打算瓜分所有收回來的學生會會費,只要在代表會裡有過半數是他們的同黨,其實可以不用討論,直接在代表會上以「終極COMBO」通過,同學們亦無從在事後追究,後果不堪設想。

總結

七臨時,代表巧合遲到令會議流會,使得選舉投訴要延遲處理。七臨續會,休會前仍處於討論階段,沒幾個代表有真正表態;但休會後,代表們竟在沒討論下不約而同的贊同並通過接納投訴,判決了麥同學濫用職權,卻沒有討論下就決定不用重選。這不禁令我們質疑:到底是因為代表們懶,無心開會?還是有代表決心為麥同學保駕護航?

我們認為,代表會必須正視這個「終極COMBO」的問題,必要時甚至應該提出修章去堵塞漏洞,比如提高議術議案和暗票的執行下限,必要最少三分二以上的代表同意才能使用這些手段,確保不會出現有代表勢力架空其他代表的意見和討論的情況,以免被人惡意利用,圖謀不軌。

章則上的漏洞能被代表濫用大多是基於同學甚少關心代表會的動態,使得這個最高的權力機構鮮有需要面對群眾壓力,其判決與決定鮮會有人理會和監察。同學們應當多些關心和監察代表會的事務,在選投書院民選代表時亦應謹慎選擇,選一個能夠代表自己的代表。代表本身亦應該三思每個在代表會上的決定,想清楚每個決定的所代表的後果,緊記自己有著代表同學的身份,以免辜負其他同學的信任。

[1]根據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第二十八條寫明議術議案是在討論或修正案時提出,提交眾代表投票議決。當中的第八分條,即「議案立付表決議」,意指通過議案便代表不得再對該議案諮詢和討論,並把該議案立即投票表決,就算對於代表所提出的動議有所異議,也只能在投票表決完成後才能發言討論。

[2]根據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第三十一條,代表會表決時應以舉手方式進行,但如有在席會眾三分一或以上要求,表決可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所謂的「投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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