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覃俊基

前言

當我們想起國家暴力,立即浮起的通常也是警察。誠然,如果你不時參加不同的抗爭,就會發現警察的處理手法是如何的針對示威者。但相對而然,法律系統似乎總有某些光環。法律、法官之流,似乎與「打壓」二字有些距離。不過,一些每每發生的判決,就難免令人覺得,以上的印象有所偏差。

侮辱國旗 重判九個月

最新的是這個:示威者古思堯在示威時因違反《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被判監9個月。

到底是甚麼樣的情況,居然會要這麼重判?根據獨立媒體的報導,古思堯於

– 2012年6月10日在中聯辦外焚燒國旗

– 今年元旦遊行時,展示黑色油漆塗污的中國國旗以及損毀的香港區旗

嚴苛的判決

簡而言之,古思堯就是因為想透過焚燒國旗來抗議中共,所以就要坐牢九個月。裁判官覃有方指:「這是不顧後果的鹵莽行為,不管目的如何高尚,但危及安全,應判處阻嚇性刑罰」、「行使表達自由不應令其他人蒙受危險」。但老實說,以上兩個情況都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也不見得會傷害到任何人。如果這是辯論,該法官覃有方大概會被對

方駁得啞口無言。另外,判坐牢九個月到底是多荒謬?可以給大家一個參考:

– 一名男士向唐狗淋潑天拿水,繼而點火燒狗,令小狗最後因重傷遭人道毀滅。最後殘酷對待動物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八個月

– 年元旦前夕參與由「愛護香港力量」組織挺梁遊行的示威者,聲稱不滿 NOW電視台記者的提問富針對性及偏見,一怒之下揮拳襲擊同行的攝影師頭部。該名示威者承認普通襲擊罪,獲輕判罰款1,500元及賠償1,000元。(資源來源:獨立媒體)

當然,這不只是法官的問題:現下的「國旗法」其實相當嚴苛。只要你「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即哪怕你只是在網上惡搞改圖一下國旗,也算犯法。更甚的是,違反以上法例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罰款姑且不論,但我完全想像不到一個合理的情況「侮辱」國旗理應坐三年牢。

雜評之一:言論自由的界線?

其實一說國旗這類問題,就一定會牽涉到所謂言論自由的問題,但事實上又沒有甚麼好爭議的。所謂言論自由,就是要讓民眾可以表達一些具爭議性,甚或不被普遍接納的觀點。只要不直接對別人造成損害,那言論就應該被接受。容許塗污或焚燒國旗,根本就是保障言論自由的classic case。

但理論與實際卻總有很大的拉扯。我們或許會以為香港這個沒有普選民主的地方才是這樣,但其實也不然。不少國家都沒有這類國旗法(如英、美),但一些所謂自由民主國家(如德、法)也是有相類(但沒有這麼嚴苛)的法律。但即使是沒有國旗法的國家,民眾公開焚燒國旗還是可以被當局利用不同的名目控告,比如說擾亂公眾秩序之類。故事的教訓是,即使在所謂自由民主的國家,言論自由往往也是有其底線。廣義點說,在一些真正影響管治的問題上,如是對國家的忠誠(國旗法),或是有關經濟穩定(對罷工的規管),一些理所當然的自由也會收緊。

雜評之二:政治檢控的恐怖

話說回來,古思堯被重判九個月這件事絕不應孤懸來看。近兩年,香港政府對示威者的檢控實在加劇了不少。其實由前年的民間電台案開始,已起碼有數十人被檢控,刑罰由罰款到監禁半年不等。是次的國旗事件,不過是其中一宗而已。

以上這些檢控,均是與示威有關。所謂政治檢控,就是當權者透過法律來懲罰示威者。在香港,示威者觸犯法律其實非常容易。只要稍為越界的行為就理論上可被控告。那些有關聚眾的,如非法集結基本上是參與未經批準的集會就可以犯上;又,如果稍為越界就可以被控擾亂公眾秩序;一與警方稍有衝突(如推撞),亦可被控襲警。誇張是不是?

但這些做法還符合現下制度,有根有據的。

但示威者要承受的卻是很多。大家單看刑罰可能還覺得不重,但真正煎熬的卻是漫長的審訊過程。要與律師商討,又要去法院,又要請假。整套過程歷時往往超過一年。

說了這麼多,其實是想大家認真面對——這是堂而皇之的依法打壓。這不是甚麼老黃曆,而是切切實實當權者透過法律來打壓人民。以上這些名字可能只在報紙見過一次(甚至沒有),他們當時都是希望為改變香港社會出一分力,但在大家已經一早忘了他們時,他們卻持續地被打壓中。所以,最基本的話,也請關心一下;更好的,當然是一起出去。

有關國旗法的趣事:

– 在丹麥,侮辱他國國旗是犯法的,但焚燒丹麥自己的國旗則沒有問題。國會當時提供的理由是,侮辱他國國旗是外交問題,這樣會被理解成為對他國有敵意;但「侮辱」自己的國旗則沒有問題。

– 在美國,自六十年代以來,便有不斷嘗試「保護國旗」的提案。例如不少的州份均有嘗試設立不容侮辱國旗的法案。但美國的最高法院一直都將這些立案判為違反憲法,亦即無效。直到九十年代,國會嘗試修改憲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但直到現在均一直沒有獲得通過。

– 在2003年,法國國會通過,「玷污」國旗與國歌是犯法的。立法的緣起,是因為在足球賽上唱國歌的時候經常被人用哨子騷擾。後來,這條條例加了一個限制,即只有在政府舉辦的公眾活動上才是這樣(即是不包括示威,私人聚會)。但到了2010年,法國還是確立了在公開地方焚燒國旗,以及傳播被塗改的國旗的照片也是犯法的。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及其他網上資源)

近年政治檢控列表:

民間電台案
12月3日再訊
曾健成 被控非法廣播
梁穎禮 被控非法廣播
岑子傑 被控非法廣播
張錦雄 被控非法廣播

蘋果記者採訪變襲擊
12月7日開審 西灣河東區法院
成啟聰 被控普通襲擊罪

十一中聯辦遊行
等候上訴
泰曆 監禁半年 襲警罪

科學館衝擊替補機制諮詢會
等候上訴
梁國雄 判囚兩個月 (罪名: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及刑事損壞)
黃洋達 已囚三星期 (罪名:公眾地方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作出喧譁)
鄧建華 判囚三星期 (罪名: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容偉棠 判囚三星期 (罪名: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陳倩瑩 判囚三星期 (罪名: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港鐵搶咪案
等候終審上訴
周諾恆 判囚兩星期,上訴得直改判罰款 (罪名: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黃軒瑋 判囚兩星期,上訴得直改判罰款 (罪名: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天台band show
等候上訴
周諾恆 罰款 被起訴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 (開審前每晚12時至早上6時需要宵禁)
王元龍 無罪 被票控製造噪音
庾崇賢 無罪 被票控製造噪音
劉俊恩 無罪 被票控製造噪音

‎7‧1修頓球場集結
再審
莫偉傑 被控非法集結
周峻翹 被控非法集結
陳志全 被控非法集結
林雨陽 被控非法集結
黃毓民 被控非法集結
陳偉業 被控非法集結
麥業成 被控非法集結

甄燊港 被控非法集結
李偉儀 被控非法集結
任亮憲 被控非法集結

64晚會後踢保遊行
被告上訴,排期3月22日
王浩賢 判監4星期,緩刑一年;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
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葉寶琳 判監4星期,緩刑一年;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
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洪曉嫻 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朱凱廸 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朱江瑋 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李世鴻 罰款$2400(參與非法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陳秉鳳 罰款$1200(參與非法集結)
明偉添 罰款$800(參與非法集結)

7‧1堵塞干諾道中
完案
張錦雄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周諾恆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梁穎禮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梁國雄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洪曉嫻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岑子傑 罰款$1500(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陳倩玉 守行為一年(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余一心 守行為一年(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協助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821反愛港力排外行動
完案
胡永勤 罰款三千(罪名:在香港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
蘇德成 罰款二千(罪名:在香港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
馬雲祺 罰款二千(罪名:在香港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
邱嘉俞 守行為半年(被起訴在香港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
劉俊恩 守行為半年(被起訴在香港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

菜園村巡守,抵抗港鐵及政府逼遷
完案
村民陳錦清 被控普通襲擊 庭外和解,自簽守行為12個月
村民陳凱珊 被控普通襲擊 庭外和解,自簽守行為12個月
村民巫進嬌 被控普通襲及刑事毀壞 庭外和解,自簽守行為12個月
村民黃平智 被控兩項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 宣判無罪

巡守員陳寧 被控刑事毀壞 庭外和解,自簽守行為12個月
巡守員林崑傑 被控刑事毀壞 庭外和解,自簽守行為12個月

三六堵路行動
完案
葉寶琳 守行為十二個月 (罪名:協助組織及參與未經批準集會罪)
葉浩意 守行為十二個月 (罪名:協助組織及參與未經批準集會罪)
陶君行 判罰款二千元 (罪名:協助組織及參與未經批準集會罪)
黃浩銘 判罰款一千元 (罪名:協助組織及參與未經批準集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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