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一棵)小樹子

校方針對學生會的處理手法如何不妥,學生都看在眼裡,包括校方如何繞過程序軟硬兼施,以私下安撫和行政手段來「解決」學生會。無論學生如何據理力爭,校方都充耳不聞,一昧重覆官腔論調,要求學生會需於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間開始註冊程序。於校方眼中,學生會與學生在這件事上是沒有考慮的餘地,即使學生會表示需要時間與會內組織及基本會員商量,也被校方質疑 2 月 25 日的聲明已經寫明註冊的要求,學生會與學生是沒有選擇註冊與否的自由。

若校方打算按戈培爾效應,「謊言只要不斷重覆,就會有人相信」的邏輯,不斷裝作這項要求對學生會具有約束力,那作為學生會的一份子,筆者便要在此強調,校方本身的要求是與《中大條例》矛盾的。要合法地要求學生會註冊,便需改動《中大條例》。而校方在不希望驚動尊貴、忠誠、無用為大用的立法會議員,及失去處理行政事務的主導權情況下解決學生會問題,便沒有採取此行動。因此,校方此要求實質上只可作為沒有法律正當性的建議,更不用說是在沒有與學生和校董會討論的情況下提出的。當然,校方亦可採取其權力範圍內的其他措施,間接逼使學生會註冊,例如收回會室、甚至處分學生會成員;若學生會最終拒絕註冊,校方亦有方法取締學生會,比如校方另組學生行政組織。

即使面對已預視的威嚇,學生會與學生也絕對有權利考慮,亦不應放棄此權利。

學生會與學生要決定獨立註冊與否,便先要考慮獨立註冊將遇到的困難。面對政權的打壓,又缺乏行政經驗與架構,若學生會選擇獨立註冊,可預見的情況是:

1:若成功註冊為社團,學生會受到的政治干預將大增。社團由社團事務主任(即警方)監管,他的權力非常大,包括「可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可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社團用作集會的地點」。在政權針對學生組織的時代,相信會有濫權及打壓的情況出現。另外,學生會會章亦需經社團主任審批,而過程當然不會一帆風順。

2:若成功註冊為公司,學生會的營運成本將十分高昂,包括聘請核數師撰寫核數報告、法律顧問確保會章與《公司條例》沒有衝突等。再者,若學生會被認為具政治目的而無法獲得慈善機構地位時,有盈餘時會被徵收 15% 利得稅。

3:無論是註冊為公司或社團,若校方不願意提供行政支援,學生會將要自行處理財政事務,並聘請職員管理,而學生會成員亦要監督職員,及成員間互相監督,以減低貪污風險。

4:大學可使用《禁止未經批准使用大學名稱》禁止已獨立註冊的學生會使用大學名稱。

5:若學生會成功開設銀行戶口,在星火、許智峯等被「懷疑洗黑錢」就可被凍結戶口的時代,學生會亦要承受被告「洗黑錢罪」而被凍結戶口的風險。

基於以上有關註冊的種種困難,本報向吳樹培副校長作出查詢,希望掌握更多資訊供學生會與學生作判斷,查詢問題包括:若學生會註冊為合法社團或公司之後,校方會否考慮重新代收學生會會費、校方會以哪些方法配合學生會運作、校方能否保證學生會能領回「學生會基金」所有儲備,以及若學生會未有註冊,或者註冊未被接納,校方會以什麽形式應對情況。然而,截稿前吳樹培副校長未有回覆。

發表聲明至今已過了兩個月,校方並未積極釋除學生會與學生的疑慮,未知這是否重覆打壓「朔夜」時「逐步亮出底牌」的技倆,又或是校方仍未就這些攸關學生會與學生利益的問題作出討論。校方一方面指謫學生作出不實指控,另一方面又關上溝通大門,學生會要與管理層溝通有如於某國上訪般困難,永遠只能於與行政官僚 階層作無效的溝通。

面對校方緊閉的大門,學生會還是無奈要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作出抉擇,但學生會需考慮的事不只以上羅列的幾項,更重要的是,學生會註冊成社團或公司,會否破壞了學生自治?

這已經不是校方第一次要求學生會獨立註冊:早於 1996 年,校方在九七回歸前夕以學生自治名義要求學生會獨立註冊,直接將學生自治與獨立註冊劃上等號,這背後的邏輯就是自己的事自己管,將法律責任和行政工作拋給學生會。然而,現在的情況比當時更差,當時校方尚保證不會減少其提供給學生會的支援,包括代收會費,但現在校方明顯不會作出這保證。獨立註冊,自行處理所有行政事務,對學生自治來說是否一種理想的情況?

「自己的事自己管」的這種「學生自治」,從來都是一個迷思。學生會「獨立註冊」與否,都不可能達至嚴格意義上的獨立,即不隸屬於某個機構。註冊與否,差別只在於是法律上隸屬於學校抑或政府。然而,學生作為大學主要的一部份,學生組織在校務上是不可能、亦不應與學校分離的,無論是舉辦校內活動、向校方反映意見,抑或校方管理廣發電郵(Mass mail)系統及會員資料上,學生會與校方之間必然會有交集,因此在法律上隸屬於學校架構是最合理的。

事實上,學生自治的範圍與行政工作無關,而是關乎本身各個學生組織的性質與角色,比如學生報的學生自治主要體現於編輯自主,幹事會可以管理民主牆及維護學生的言論自由,不受校方干預。學生自治應該是不受學校干預的自我實踐,而非花費大量時間與人力於獨立處理行政事務上;況且,學生本來上莊也非為了增加行政 經驗。

校方之所以可以輕易與學生會「割蓆」,是因為校方為學生會提供行政支援一舉是「義務」。然而,校方向校友評議會提供的行政支援又是否屬「義務」?抑或校方對學生會與評議會採取雙重標準?《中大條例》中的確沒寫明中大必須向學生會提供行政支援,但這不代表校方可隨意停止提供援助。一個社會正常運作除了靠法律外,也建基於長久運作的制度、共識、道德價值與慣例,校方為學生會提供行政支援是《中大條例》規程 25(7)所暗示的,一旦校方批准學生會章程,承認學生會作為大學架構一部份,校方便應按一般行政程序協助校內組織運作。這一般的行政共識,現在卻被校方利用,藉著不承認這法中之意,向學生會作進一步壓迫與「要求」。

透過不斷強調「行政支援」與「註冊要求」,校方試圖合理化其繞過程序與民意作出的「割蓆」決定,並嘗試大事化小,避免將學生會基本會員的聲音帶入有關學生會註冊一事中。然而,註冊一事將影響學生會運作及服務模式,牽涉會員利益;而作為民選組織,學生會理應於全民投票中與眾會員共同商討其決定;屬會亦應積極參與諮詢過程。閱畢全文,若你碰巧是校方管理或行政階層一員,學生理應有權考慮學生會應否註冊,請你無謂重覆「要求」與「行政支援」這套說辭;若你是中大學生,希望你可以於中大歷史黑暗的一刻投下你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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