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TF、不幸少年、梁錫嵐
文:梁錫嵐

今年中大選舉委員會不批准幹事會候選內閣「流川」,令幹事會無人出選。事件時序和爭議可見上文,本文訪問了選舉委員會主席彭駿一同學,請他解釋為何作出 DQ 決定,而且下最後決定前沒有與其他選舉委員開會商議。

「無法判斷」參選職位?

彭駿一指 DQ 的主要原因是葉偉霖同學在提名表格第一頁寫了「福利幹事」,第二頁寫了「常務幹事」。

「由於葉偉霖同學份表格前後不一,造成矛盾,我哋作為選舉委員會係冇辦法去 Interpret 佢係選緊邊一個 Post。」彭駿一說:「由於我哋睇唔到有人出任或代理福利幹事,根據章則,我哋做到嘅嘢就係唔畀佢參選。」

然而,「流川」候選外務副主席馬活言指,其餘 11 位莊員的提名表上也寫明葉偉霖同學參選的是福利幹事。另外,筆者翻查「常務幹事」的定義,發現它是一個總稱,即會長、副會長、幹事會所有經過選舉的成員也可稱為「常務幹事」。筆者認為,葉偉霖同學明顯只是輕微失誤,選委會是否真的難以判斷葉偉霖參選什麼職位?為何認為葉偉霖寫錯職位就要被 DQ?

彭駿一仍是指無法清楚衡量葉偉霖參選什麼職位,他說因為情況不只是院系級寫錯字,而是表格前後有矛盾。

筆者認為葉偉霖同學明顯是參選福利幹事,選委會 1 月 19 日的電郵也指「參選福利幹事一職的葉偉霖同學因提名表格資料混淆不獲准參選」。選委會明明能夠判斷參選職位,卻自稱無法判斷,筆者真的不明白。彭駿一又指無法確認提名人、聯署人是提名葉偉霖同學選福利幹事還是常務幹事。

那為什麼不在打電話核對提名時確認?

彭駿一指本來他提供給選舉委員(選委)的核對提名指引中,沒有寫到要核對職位。後來他發現選委的核對程序不一,不是所有人都有核對職位,因此重啓了核對程序,但決定選委一致不用核對職位。他指多數委員不希望讓候選人有修改提名職位的機會。

如果選委這麼重視提名人是否知道參選人的職位,一開始就應該核對職位。既是選委會主席沒有釐清程序,後來便應連同職位一同核對,釐清葉偉霖同學的參選資格。筆者認為葉偉霖同學是無心之失,他的提名人的確有機會不清楚他的參選職位,重新核對職位有可能令他有修改的機會,但不論他有沒有修改、解釋,只要提名人、選民的意願確是提名他任福利幹事,確是希望他任幹事會服務同學,這根本無傷大雅。

選委會一人獨斷?

在「流川」上訴成功、司法委員會覆核後,選委會有另一次決定是否 DQ 流川的機會,選委會書面通傳表決的結果是不足一半人贊成 DQ,彭駿一卻獨自決定 DQ。為什麼主席可以這樣繞過表決結果?

彭駿一指議案只是列了 DQ 流川的理由,沒有列明不 DQ 的理由和相應對章則的理解,不通過議案不代表讓流川參選。他指曾叫人到中大開會,但「冇人應機」,只能按自己對司委會判決的理解來決定。

然而,當時疫情已經爆發,為何還需要到中大開會?

彭駿一指是因為《會章》寫明要回中大開會,代表會主席容煒然也是這樣規定,彭駿一自己覺得其實zoom開會沒有問題,只是不能違反規定。至於後來代表會也是用zoom開會委任臨時行政委員,彭駿一指他也不清楚為何後來改變決定。

我們又問,選委會有沒有決策機制?《選舉章則》只是列名「選舉執行機構」的職權,沒有授權選委會主席作最終決定。

彭駿一指是因為《會章》寫明要回中大開會,代表會主席容煒然也是這樣規定,彭駿一自己覺得其實 Zoom 開會沒有問題,只是不能違反規定。至於後來代表會也是用 Zoom 開會委任臨時行政委員,彭駿一指他也不清楚為何後來改變決定。

我們又問,選委會有沒有決策機制?《選舉章則》只是列名「選舉執行機構」的職權,沒有授權選委會主席作最終決定。

彭駿一指每件事都能開會決策是理想情況,但由於委員兼任其他職務,選委會又往往要在短時間處理很多事務,選委會的主席有最終決策權。他亦儘量想聽委員的意見,才會召開會議,但其他委員沒有反應。

我們明白不可能每件事都開會決定,但 DQ 候選人以至整個候選內閣是重大決定,第一次決議、上訴的決議也是根據投票結果決策。這次通傳表決的結果顯示超過一半人認為議案所列的理由不足以 DQ 流川,為何這次不能像第一次決議般開 Skype 會、晚些決定?

「呢一點可能係我做得不足嘅地方,如果可以嘅話,開個Skype會都係有利而無害」彭駿一說。

我們認為選委會的決策機制有嚴重漏洞,令主席可以一人作重要決定。我們翻查《代表會議事規則》,當中第六十九條(8)列明選舉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主席加上 8 名委員」,第六十九條(9)列明「所有在委員會內討論的事宜,須以參與表決的委員贊成者及反對者的過半數決定。」然而,選委會主席可以召開非正式會議為由避過上述限制。我們也不是認為選委會做任何決定都要開正式會議,但 DQ 候選內閣這樣重要的決定,理應設定會議及通過議程的門檻。

我們不同意 DQ「流川」的決定和所謂原因,不過這也不只是彭駿一的問題,選委會其他委員也有責任積極參與選舉事務。

在下一篇文章,我們就著選委會的問題提出改革建議,除了修「章」,我們亦探討理想的學生代表機構的「人」應如何行事,在校園和社會擔當怎樣的角色。

更正聲明:
第一版文章沒有提及《代表會議事規則》及選舉委員會的會議規則,可能令讀者誤會選舉委員會沒有相關規 則,謹此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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