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89歲,八年前中風入院,繼而右邊肢體無力,需要坐輪椅,自此長期居住老人院。劉先生未婚,兩個姊妹不時探訪他。
兩星期前,劉先生從輪椅墜地,導致髖部骨折需要入住骨科病房。由於他本身健康欠佳,而且已經需要坐輪椅,骨科顧問醫生單醫生認為劉先生不適合接受髖關節置換手術。之後數天,劉先生開始發燒、咳嗽,並確診患上肺炎。劉先生即使服用抗生素,呼吸系統的情況依然惡化;即使已經透過氧氣罩提供最高量的氧氣,他仍然呼吸困難,引致呼吸急促。
鑑於劉先生身體狀況每況愈下,骨科醫生盧醫生致電劉先生的姊妹解釋:「劉先生患有嚴重肺炎。如果不盡快接駁呼吸機,劉先生剩下的日子不多。」姊妹同意為劉先生插呼吸管和將他接駁至呼吸機。醫護人員將餵飼管插入劉先生內,開始用餵飼管為他餵食。
實習醫生洪醫生過去數星期於醫院照顧劉先生,眼見劉先生使用呼吸機,自己又不時因監察血液氣體而向劉先生進行動脈抽血,令他感到痛苦而心疼。劉先生因經常抽血,導致雙手一片瘀傷。洪醫生認為用呼吸機維持劉先生的生命等同虐待病人,而上級盧醫生未有恰當地與病人家屬討論治療方案的好處及風險。
幸好,劉先生使用呼吸機一星期後,呼吸系統情況好轉,可以移除呼吸管。
然而,一天後,劉先生再次呼吸困難。盧醫生與顧問單醫生討論病情,單醫生同意重新接駁呼吸機。盧醫生吩咐洪醫生聯絡麻醉科醫生,接駁喉管。洪醫生認為劉先生不大可能再次離開醫院,使用呼吸機只會延長劉先生死亡的過程,令他更痛苦,擔心再次使用呼吸機只是徙然。洪醫生不知道應否聽從上級指示,聯絡麻醉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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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2005至2017年)謝俊仁醫生撰寫
洪醫生擔心再次插喉及使用呼吸機只是徙然,非從病人的最佳利益出發。洪醫生的觀點正確與否,視乎以下因素:
- 病人是否仍有能力作決定?
劉先生已89歲,且患有中風,但不代表沒有能力作決定。如果病人依然有能力作決定,應該參考病人的意願。 - 病人意外前的生活質素是怎樣的?
劉先生已89歲,而且中風後需要以輪椅代步,但並不代表生活質素欠佳。衡量入侵性治療利弊時,生活質素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 相關專科醫生有否提供意見,預測重新插喉的治癒機會?
洪醫生的顧問醫生決定重新為病人插喉,代表病人的肺炎依然有機會痊癒。不過,洪醫生認為繼續治療只是徙然。洪醫生是實習醫生,顧問醫生則是骨科醫生。由於雙方意見不一,如果諮詢相關專科(如老人科或胸肺內科)醫生的意見,相信會有幫助。 - 如果病人已失去決定能力,病人曾否表達對延命治療的價值取向?
如果肺炎可能有效痊癒,了解病人先前關於維持生命治療的價值取向,對重新插喉與否的決定,是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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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洪醫生考慮過以上因素後,認為再次插喉只是徙然,對病人並非最佳利益,他拒絕只是遵從上級決定的指示,是適當的。洪醫生有倫理責任,依照自己的獨立專業判斷,以病人最佳利益來行事。
洪醫生可以選擇與上級更深入討論,提出自己意見,並建議諮詢相關專科醫生的意見。考慮病人最佳利益,往往牽涉價值取向。故此,與病人、病人家屬和醫療團隊各成員商討,考慮各方的想法,然後達成共識,會有助作出合適的抉擇。
如果醫療團隊成員之間無法達成共識,而時間又許可的話,可以諮詢醫院的臨床倫理委員會。另一方法是訂定時限,嘗試作出治療。醫療團隊應該與病人和病人家屬訂明治療目標、終止治療的條件與治療期限。如果治療期限前未能達成訂定的治療目標,各方可以一同決定撤去維持生命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