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rning and Cultural Enhancement S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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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留條件

根據香港法例第115A章入境規例第2(3)條,獲准以學生身份來港的申請人須受下列逗留條件規限:

a.

只可入讀指定的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及修讀已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課程;以及

b.

不得︰

 

i.

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

 

ii.

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

合資格從事實習工作和兼職工作的非本地學生將於其學生簽證/進入許可或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批准時個別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上將列出該學生可從事的僱傭工作類別及條件。

如欲了解詳情,可參閱以下指南:

來港就讀入境指南
非本地生在港就業錦囊(只提供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