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則

一般原則

1) 如教職員或學生感到遭受歧視、騷擾和中傷,應儘快採取行動,立即糾正情況對各人都是最有利的。忽視問題只會令情況更惡化,因為歧視者可能將受害人的不回應曲解為認同或容許前者的行為。延遲作出投訴將對大學的調查工作及舉證造成困難。所有相關人士亦應儘快採取所有合理行動以配合本「程序」內訂明的時限。然而,小組召集人可在合理的情況下延長有關訂明時限,也可在認爲公平的情況下考慮處理逾時作出的投訴。

2) 根據本「政策」,任何教職員或學生均可就違反香港反歧視法例之歧視、騷擾或中傷行為提出投訴。大學絕不容忍任何違法行為,並會以絕對保密的方式公平及迅速處理每項投訴。

3) 任何大學教職員或學生不應因其真誠地提出投訴或提供資料協助調查投訴而遭受逼害或報復。然而,如有任何教職員或學生提出虛假或惡意的投訴,或在任何投訴或調查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大學保留對其採取紀律處分的權利。

4) 投訴過程必須依據大學現行政策及相關法例,特別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確保資料保密及保障相關人士的私隱。所有投訴均會以保密方式接收及處理,投訴資料,特別是有關人士的身份,只會按嚴謹的知情需要原則透露予相關人士。

5) 「使人受害的歧視」是當任何人(歧視者)基於某人(受害人) 或另一人(第三者)曾經作出下列行為而給予受害人差於其他人在同等情況下獲得的待遇。受害人或第三者所作行為指: 
  a) 對歧視者或其他人曾作出違反反歧視法例的指控或投訴;
  b) 根據反歧視法例對歧視者或其他人提出法律程序;
  c) 就任何人根據反歧視法例對歧視者或其他人提出的法律程序提供證據或資料;
  d) 根據或藉援引反歧視法例就歧視者或其他人採取任何行動;
  或由於歧視者知悉受害人或第三者擬作出任何上述行動,或懷疑受害人或第三者已作出或擬作出任何上述行動。

6) 在上述情況下,受害人或第三者可以根據「使人受害的歧視」為由提出投訴。如「使人受害的歧視」的行為證明屬實,大學將依照現行紀律程序或其他適用的大學規例或規則採取行動。

7) 大學將會根據相關政策及法例以保密方式妥善保存所有涉及調停和調查投訴的記錄。然而,如投訴涉及刑事調查或檢控,大學或需按要求提供所需資料。大學亦可依照其規例、規則或政策,或法例的適用範圍,提交記錄予大學的相關職員。

8) 若指控可能涉及違法事宜,大學有權把事件交由相關執法機構處理。假如該投訴正由執法機構進行刑事調查或在法院進行刑事或民事訴訟,大學可以暫停處理有關個案。假如該項刑事調查已被放棄、未能繼續、已中斷或已完成,或相關刑事或民事訴訟程序已終止或完成,大學可恢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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