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入建制真係 Work ? 50屆「深瞳」(20-21), 八九民運特刊×反修例特刊, 反修例特刊 文:流水少年 近日,筆者在街上見到兩派陣營均在呼籲選民登記。可見,立法會議席已成黃藍「兵家必爭之地」。戴耀廷在三月時提出《齊上齊落目標 35+》,簡單而言就是希望泛民以及本土派在立法會中取得過半數議席。可是,現時立法會選舉中,擁有極不公平的「比例代表制」,以及小圈子的功能組別,令到 35+ 本身面臨極大挑戰。筆者先在此不談下屆有沒有機會達至 35+,但達到 35+ 真係萬能?進入議會後便可以達成「五大訴求」、「光復香港」?讓我們一齊看看如果泛民本土議員過半數,港共政府仍可如何「玩殘」我們。 立法會議員冇得立法? 走入立法會之後,首要任務就是提出政策以改善社會。但此時便會發現,基本法 74 條規定:「議員不能提出有關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若果議案有關政府政策,要經過行政長官審批」。即是議員的議案觸犯到以上其中一項,便會自動失效,不能於立法會中討論。曾經有泛民議員提出香港應該擴大防止賄賂條例的涵蓋範圍至行政長官,可是政府卻以「影響公共開支」使之未經過立法會便自動失效,連討論的空間也沒有。試想一下,假如有一項政策是與公共開支、政策體制和政府運作無關,那它根本可有可無。立法會議員的一大職責就是用自己的權力去調配政府資源,解決社會問題,若果一個議案與政府的行政無關,那麼議案也定必和社會社區脫離關係。那麼立法會議員可以做什麼?他們還有所謂的「最後防線」,可以提出「不擬具法律效力的議員草案」。議事規則提到,此等草案可以令議員對公眾關注的事項表達意見,或呼籲政府採取行動。不過無可厚非,政府一定不會接納這些意見。若果有法律效力,政府便根據上段表明法案無效;若果無法律效力,那麼就算議員提出什麼議案,政府也會視若無睹。可見,立法會議員在主權移交後只淪為議案審批機器,只能審批由政府提出來的法案,根本沒有「訂立」法例的權力。 建制派唔識拉布啊? 筆者在這裏提出一個正反概念:泛民本土 35+,那麼建制派也會有大約 30 席吧。自從 2012 年,泛民因為政府對他們的意見視若無睹,從而開始了長達8年的「拉布」。若果現在建制派成為少數,他們不也會做同樣的事嗎?當然,如果與政府政策有關,建制派不需要拉布政府便會出手。但議員提出的法案還可以涉及到立法會的體制,例如議事規則。在現屆立法會中,建制派以人數作為優勢強行修改議事規則。若果現時情況逆轉,建制派也會模仿泛民吧。泛民議員在大會內已經演繹無數合法拉布的方式,建制派大可「照板煮碗」,在來年立法會「拉布」便是。議會的制度是要議員不斷交流,收窄分歧。一日香港仍是二元對立,就有蠻不講理的一群,那麼立法會定必不能正常運作下去。誠然,若果立法會主席是泛民或本土,大可「剪布」收埸。可是,在這 8 年間,泛民不斷批評建制派不給他們空間去發表自己的意見。若果今天泛民站在高牆的一方,做同樣的事,豈不是會引人垢病? 功能組別玩死你 泛民本土所提出的 35+,基本目標是在民選的議席中取得大半數。可是,立法會依然存在不公平的功能組別。可恨的是,不少功能組別的選民大多是建制派,扎根了 20 餘年,不是泛民本土派能夠輕易取代。即使我們能夠得到 200 萬人支持,在功能界別中過半數依然是難上加難。那麼這會有什麼影響呢?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由議員提出的法案、議案以及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需同時得到地區直選及功能界別過半數出席議員贊成(即係分組點票)。但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需過半數全體議員贊成,明顯有著極大差別。試想像政府的議案只要有 35 票以上便可以通過;但議員的議案,即使民選的 35 席全數贊成,功能組別沒有 18 票贊成也是徒勞無功。只要建制派可以守住功能組別的 18 席或以上,泛民本土在議會中通過自己提出的法案可謂難上加難。 Final boss:仲有中共同林奠? 假如我們真的可以跨過上述的挑戰, 也不要忘記極權政府的可怕。若果下屆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或行政長官拒絕簽署法案,那麼林奠便可以大條道理根據基本法解散立法會。雖說可以從同一個方法重新參選,可是他們也可以在其中引用緊急法,或其他你想像不到的法例,去繞過立法會。在這個行政主導的體制下,即使重選的立法會再次否決議案而令行政長官辭職,解散與重選中間便會出現長達兩個月的真空期,到時候極權政府會做什麼就不得以知。更甚,基本法允許全國人大直接否決由立法會定立的法例。只要全國人大認為與基本法抵觸,那麼該法例將會被發回以及自動失效,甚至可以因此而進行釋法。就連每個民主國家都有的彈劾領導人議案(DQ 林奠),即使立法會一致通過,中共仍然有權駁回。上述可見,不論草擬、審批抑或定立法例,我們在制度下必然無法主宰任何東西。當走進立法會,便需要跟從由中共所定立的規則,成為被中共主宰的一批。 立法會真係咁廢? 「寧可徒勞無功,也不無動於衷」。攻佔立法會,當然有所益處。如果立法會是一無是處,那麼立法會議員也不會希望從制度來抗爭吧。立法會議員擁有比區議員更多的資源,例如資助或舉辦活動的能力,的確能夠引起更多關注以及曝光率。 35+ 更加可以提升士氣,證明給香港人以及外國我們沒有放棄。故此,立法會定要取得 35+。可是,筆者只是不希望視立法會為唯一出路。不論是支持香港獨立,還是希望保持一國兩制三權分立,35+ 從來只是其中一步。通識書也有提到,抗爭是包含制度內以及制度外,若果制度真的如此完美,那麼去年香港人的抗爭就顯得多此一舉。加入立法會,我們便必需承認中共是「主」,我們是「客」,他們的權力一定比我們大。即使有「議會攬炒」一說,但也要面對制度上的束縛。我們要改變的,不是誰來當立法會議員,而是《基本法》及《議事規則》。制度內必定帶來某些好處,可是我們不能忘記在制度以外還需要更多努力。說到底,立法會只是選出一位代議人為我們發聲,我們不能置身事外,以為自己已「盡人事」。民主自由,還是要靠自己雙手爭取,雖然立法會議員可以提供助力,可是真正使我們成功的,是我們一點一滴的努力。革命或改革從來並非一朝一夕,只希望我們不會在立法會過後安於現狀,重蹈覆轍;或因一次的失敗而覺得永遠沒有可能成功。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