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視法與平等機會

撰文:女同學社執行幹事小曹

反歧視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機會,但這個概念經常被人誤解,以為不問情由,「做又三十六,唔做又三十六」。其實,平等機會的目的是消除個人能力範圍內無法克服的障礙,讓人在一樣的起跑線上競逐高低,比拼能力。

香港現時的歧視法包括性別、種族、家庭崗位及殘疾。然而,為什麼性傾向歧視也需要立法呢?因為以上的歧視行為往往源於一些根深柢固的文化偏見,而這些偏見又常常有制度支持,並非憑一己之力可以打破的。例如在1991年以前,即使兩名成年男性在私人地方自願進行肛交,也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此外,在2007年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時,條例保障基於姻親、血親、領養,甚至異性同居伴侶的關係,唯獨不涵蓋同性同居伴侶。由此可見,社會大眾對同性戀的厭惡,往往滲入到編配資源和擁有懲治權力的制度之中。

反歧視法的目的,就是在那些於影響個人獨立自主的指定關鍵範疇內,終止由文化和制度認可的歧視行為。這些特定範疇包括:就業、升學、租住、貨品、服務及設施提供等。法例之所以特別禁止這些範疇內的歧視行為,是因為一個人能否在這些範圍內得到平等機會,往往對個人在社會階梯的升遷進退有決定性的影響。雖然反歧視法無法消除所有歧視,但它的確為人類的尊重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既然商店不做南亞裔人士生意、老闆不聘任符合條件的單親媽媽,都是過時落伍的做法時──同志希望在公共領域內獲得平等對待,其實都只是在民主社會裡很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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