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42 12.0 考試 12.1 考試得採取筆試、實習、口試、平時測驗,或數項之組合等方式, 在有關學部所規定之日期舉行。 12.2 研究生因病或要事不能參加某項考試之部分或全部者,須事先書明 理由向教務處申請退考,教務處將諮詢有關學部以決定補救辦法。 因病申請退考之研究生須附呈大學保健處處長簽署或加簽之證明文 件。研究生如未事先申請退考又非因病而缺考者,該項考試作不及 格論。 13.0 成績 13.1 研究生之學業成績,得按下列各項中任何一項或全部評定:平時作 業、寫作練習、實驗表現、課外實習、研究論文、習作、測驗、考 試及任何其他形式之學術評審。 13.2 評核及紀錄課業成績所使用之等級、標準及變換積點如下: 等級及標準 繁分等級 變換積點 (必要時採用) A 特優 A 4.0 A- 優 A- 3.7 B 良 B+ 3.3 B 3.0 B- 2.7 C 及格 C+ 2.3 C 2.0 C- 1.7 D 不及格 D 1.0 F 劣 F 0.0 P 及格(未經評級) U 不及格(表現不乎理想) 13.3 學生所修科目須得「C-」或以上或「P」之成績,方獲得該科目之學 分。倘某科目及格但仍須重修者,該科目學分則在計算所修學分總 和時,只計算一次。 14.0 成績低劣 14.1 除獲得研究院院務會核准外,研究生遇下列情形得被飭令退學: (甲) 所修科目平均成績之變換積點在1.0或以下;或 (乙) 所修科目有兩科或以上之成績為不及格等級;或 (丙) 未能符合有關學部所定之額外要求。 計算在所修學分總和內,但於計算平均 積點時則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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