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441 研究生總學則 10.0 住校 10.1 住校定義 (甲) 研究生按照其攻讀課程之規定修課;如攻讀研究式學位課程 者,尚需同時接受導師定期指導,即被視為住校。 (乙) 研究生於任一學年內離港連續不超過三個星期而總缺勤不多 於一個月者,即視作接受定期指導,惟亦須按其課程規定 修課。 (丙) 研究生不在港時通常不算作接受指導,亦不被視為住校。遇 有特別情況,倘研究生不在港期間仍能定期獲得足夠指導, 或研究生基於學術理由離港,在取得導師同意後,該生可事 先向有關學部主任提交書面申請,將該段期間亦視為住校。 (丁) 倘經由研究院院務會及教務會核准之課程已有條文規定,則 研究生即使不在港,仍可視作住校。 10.2 住校規定 (甲) 除經核准休假及符合第10.2條(乙)或(丙)項之規定外,所有 研究生在其肄業期內必須住校。 (乙) 攻讀修課式課程之研究生於學期間非授課時期毋須住校。 (丙) 如經導師及有關學部主任書面批准,兼讀制研究生於任何一 學年內可豁免住校規定最長達六個月。 11.0 請假及休學 11.1 研究生因病需請假逾三週者,須向教務處申請,並附呈大學保健處 處長簽署或加簽之證明文件。 11.2 因事請假逾三週者,須事先具函向教務處申明理由,以便呈請研究 院院長批准。 11.3 雖有本學則第11.2及11.3條規定,凡獲研究生助學金之全日制研究 式課程學生,不論請假為期多久,須事先向學系主任及研究院院長 申請。 11.4 研究生請假休學,每次不得超過一年,而續假亦不得超過一年,其 後不得再續。 11.5 任何研究生未經請假而缺課或違反住校規定連續逾一個月者,作自 動退學論。 11.6 任何研究生若經大學保健處處長認定其健康情況會危及大學之成員 者,須暫行休學。於指定之休學期屆滿後,研究生須先得到大學保 健處處長簽發或加簽之健康良好證明書方可申請復學。 11.7 研究生經缺席後,應向有關教師申請准予補足所缺之必需課業。
Made with FlippingBook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