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一九八九年夏季
香港生物科技硏究 香港生物科技硏究院成立於一九八八年 六月,爲香港第一所非牟利之生物科技硏究 機構。其宗旨 : ㈠ 以該院爲基礎,開展生 醫學 。 ㈡ 與香港專上 校之生物科技硏究者合 作,挑選合適之科技發明,給予評估,協助 獲取資金 使其繼續發展至商品階段。 ㈢ 就與生物科技有關之計劃及產品之硏 究與發展,向香港政府及工業界提供建議, 或與之合作。 ㈣ 通過與有技術、財力及市場潛力之公 司合作,以合資經營、合伙經營、科技特許、 合約硏究等不同合作方式,共同 香港之 生物科技工業。 香港生物科技硏究院之永久院址將位於 吐露港畔之中大校園,佔地三萬一千平方米。 一九八九年五月,該院獲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 捐贈一億七千萬元,部分捐款將用作興建總 面積達七千平方米之大樓及購置設備。該大 樓可容納逾百專業研究人員同時工作,而硏 究及發展之項目將包括細胞組織培養、基因 重組、蛋白質/酶化學、天然產品、分離技術 等。又院內將裝置一套特別爲藥品生產及質量 管理基准而設計之試驗性生產設備, 東南 亞同類設備中最先進之一套。大樓建築工程 預計於一九九一年夏季完成。目前香港生物 科技硏究院之臨時辦公室設於邵逸夫夫人 樓。 香港生物科技硏究院對具商業潛力之科 技及產品有廣泛之興趣,主要 硏究與發展 範圍包括營養與食品科技、環境與廢料管 理,以及東西方藥物。 如何協助專上院校處理有關生物 科技之新發明 香港生物科技硏究院之一項重要功能, 是協助香港之專上院校及其屬下之理科及醫 科學系敎職員,發展有商業潛質之生物科技 新發明或槪念。有關之敎硏人員,可循下述 途徑申請評估: ㈠ 呈交發明報吿予其所屬之 院校備案,由該院校轉送往香港生物科技硏 究院,以接受進一步之評估;或 ㈡ 經其院校 與科技硏究院雙方同意 直接與硏究院聯絡 評估事宜。 接到此類評估申請後,該院即盡速作出 下列決定之一: ㈠ 若該項發明或槪念具備成熟科技條件,而 其商品化又是可行的,該院即會從財政、 法律及市場之角度作進一步分析; ㈡ 要求發明者提供更詳盡之科學資料,然後 再作下一步之決定;或 ㈢ 不作進一步之評估,把該項發明退回予申 請者,而發明者則有權決定如何自行發展 該項硏究成果。 科技研究院會請其科學顧問委員會就各項發 明在科學與技術上之價値,提供意見。 若科技硏究院採取上述第 ㈠ 項決定,該 院將與發明者緊密合作,共同規劃該項發明 及/或產品之硏究、發展、法律、財政及市 場策略。至該項發明商業化後,發明者可獲 淨專利權稅的百分之五十;而其餘百分之五 十,則由發明者所屬之專上 校及香港生物 科技研究院攤分。 如發明者超過一人,淨專利權稅之收入 將按其已訂協議之比例分配。而發明者所屬 院校與科技硏究院之分配 , 按雙方對 該項硏究計劃所作之貢獻而定。 所謂淨專利權稅,即專利權稅減去百分 之二十之行政費,再減去獲取、保障與維持 專利權,領取專利特許證及有關資產權 費 用,以及各項稅款或法例規定之補償等。 如有關院校與科技硏究院共同決定不開 發某項發明,該發明者有 根據其院校之規 例,決定是否與其他機構合作發展以將其發 明商品化。在此情況下,發明者亦須與該等 機構議訂如何分擔費用及法律責任,以及如 何攤分專利權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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