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
註冊及考試組
新學制學生應遵守大學所訂之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適用於二零一二至一三年度及以後入讀新學制的學生)。學生在選課前亦應留意以下在總學則節錄相關學則條例。
4.0 科目規定及豁免
4.1 入讀常規修業期限為四年的課程的學生須修畢科目一百二十三學分,始准畢業。入讀常規修業期限為四年以外的課程或具認可學歷入讀資格及/或獲學分豁免的學生須修畢由本校及主修課程規定、列載於附件及各課程修讀辦法的學分及其他規定。
4.2 學生得報修一項或以上副修課程,並須修畢由副修課程規定、列載於附件的學分。
4.3 入讀本校的學生須於畢業前修畢由教務會不時決定,並列載於附件及有關課程修讀辦法的大學核心課程規定。
4.4 具有認可大專學歷的學生,得按規定程序獲豁免若干畢業所需科目及/或學分;惟獲此項豁免的學生仍須符合下列規定及本學則第 3.3 條所載規定,始准畢業:
(甲) 在本校至少已修畢科目六十學分(持副學士學位/高級文憑入讀的高年級生學額,及本科雙學位課程夥伴大學學額);六十六學分(本科雙學位課程本校學額);七十二學分(常規修業期限為四年的課程);九十六學分(常規修業期限為五年的課程);一百二十學分(常規修業期限為六年的課程);
(乙) 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主修規定達三分之二;及
(丙) 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副修規定達三分之二,如適用。
5.0 課業負荷及選課
5.1 學生於其常規修業期限內的每學期修課不得少於九學分,亦不得多於十八學分,本學則第 5.2 條所述首次被列為或續為試讀生者除外。學生於每一暑期修課不得多於六學分,於每學年修課一概不得多於三十九學分。
5.2 首次被列為試讀生的學生於每學期修課不得多於十二學分,續為試讀生者於每學期修課不得多於九學分。
5.3 雖有本學則第 5.1 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按教務會不時決定的情況獲主修課程建議及教務長批准的學生,可於每學期修課少於九學分或多於十八學分,或於每學年修課多於三十九學分。學生未獲批准而(甲)在指定期限後未有選課,會被要求休學或被視作自動退學;或(乙)選課多於規定的最高課業負荷,將按需要被要求退選適量的科目。
5.4 學生獲選為大學或書院學生會會長或大學學生會副會長者,如認為會務足以影響其學業,得將已獲有關院務會准許的減低課業負荷的建議,以書面向教務長申請。該生任大學或書院學生會會長或大學學生會副會長期內,可於每學期修課不少於六學分,為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學期。該生須照常繳交一切規定費用。此特許以一次為限。
5.5 按本學則第 5.4 條規定獲減低課業負荷的學生,其領取各項學業獎及助學金的資格將不受影響。
5.6 學生如有任何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該科目或修讀經有關主修課程核准的代替科目。學生可獲安排補考由主修課程指定的科目,如補考不及格,則須重修科目。
5.7 學生不得重修已修畢並獲及格成績的科目;惟按本學則規定必須重修者除外。
6.0 退選及加選
6.1 學生在學期授課開始後擬退選或加選科目,須按照教務會不時決定的程序及期限辦理。
6.2 凡學生退選科目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者,該科成績作不及格計算。